什么是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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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社会保险法的相关信息。

什么是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就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险关系是指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与作为社会保险的主办者(即政府)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社会保险关系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它只能产生于社会保险历程之中,亦即只有在进展社会保险事业的历程中所引发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社会保险关系;二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政府,另一方为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关系紧要表现为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的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般由法律确定,不能由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与者自由商定。

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1.养老保险法

养老保险法,是规范养老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养老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养老保险的保险人、缴费义务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支付、经营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养老保险法是政府介入老年人生活保障领域的手段。政府为安定社会,克服贫穷,创造社会经济进展的宽松环境,实现政治统治的目标,将养老保险列入社会进展综合计划。同时,养老保险法也是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的手段。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积极地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是因为:第一,再分配和养老保险。这一点对有社会义务的国家尤为重要。因为国家负有提给物质基础,使公民在生、老、病、伤、残和失业等社会危机面前获得物质帮助的义务,尤其是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养老保险也是一个平衡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第二,鼓励私人储蓄。储蓄是养老保险最基本和原始的方式,这一点对于需要靠储蓄形成资本的进展中国家特别重要,往收入低、高生活成本的国家更是如此。通过这种鼓励措施(如减税和延期支付)和强制性缴费制度,政府可以鼓励公民提高他们的储蓄意识和储蓄率。第三,引导良性行为。从宏观上讲,养老保险制度允许个人采取周期消费模式,即青年时储蓄,老年时消费。对企业而言,养老金是一种延期支付的工资。

2.医疗保险法

医疗保险法,是规范医疗保险制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通过医疗保险法,建立公共医疗保险机构,明确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义务,明确医疗机构提给医疗服务的责任。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仅是法律问题,而且与一定社会的政治、道德、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政治因素是指政府对待保障公民健康权问题的态度和财政投入状况;道德是指医务界救死扶伤的道德水准:经济是指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医疗服务市场的进展策略。一个国家社会医疗保险立法是上述多种因素的综合性产物。

3.失业保险法

失业保险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失业保险关系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失业保险多为国家行为,失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国家、国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失业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关系主体为国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失业者。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失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逐渐将自愿失业者和不愿再就业者排除;失业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由单纯的失业救济转向再就业训练和介绍。

4.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是规范职业伤害保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伤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在大多数国家包含两项内容: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工伤保险是对因突发性出产事故导致的工伤伤害依法给付的津贴、待遇和补偿;职业病保险是对因工作环境和条件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伤害依法给付的津贴、待遇和补偿。

5.生育保险法

生育保险法是规范因生育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涉及国家、雇主、雇员(给付其生育妻子)、生育女雇员(受益人)、孕育儿。

出生婴儿和他们的家庭。”建立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妇女及其所生子女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于延续后代,确保劳动力再出产的实行。

社会保险法的特征

1.具备国家干预法的明显特征

“国家干预法”并非某一部门法的概念,而是指当今法律领域中存在的“私法公法化”的法现象,即:公法对私人行为控制的增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具体地讲,就是国家增强je在社会、经济行为中的作用,出现了贸易、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大量的经济、社会立法,社会保险法证是这种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

2.具备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性是社会保险法的最基本特征,表现在:第一,保障对象的普遍性。全体社会成员均是社会保险的对象,而且,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国与国之间依据彼此签订的有关社会保险国民待遇的互惠协议,使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也能平等享受旅居国的社会保险权利。

第二,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国家通过立法规范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危机,以社会统筹和再分配方式来分散社会危机。

第三,社会保险法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具备社会公益性的法律。通过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来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进展。

3.具备人道性

社会保险法的人道性体现在社会成员之问的互助共济。社会保险法通过危机共担的社会责任机制对社会成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疾病患者等弱势群体提给社会救助,国家总是对处于劣势的当事人一方以特别的保护,可以说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4.其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范社会关系参加者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法则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得以实现而制定的,有关运用、施行实体法程序手续的法律。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依存,即:有一定的实体法,必然有相应的程序法。如: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等。但是,社会保险法则区别,它具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其原因是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由社会保险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系统,社会保险立法必须与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特定内容和运行环节相对应。

如:养老保险法,既有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实体内容,又有享受资格认定与发放等程序性规范。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法,都不是单纯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是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兼备。

5.具备特定的立法技术

社会保险可持续进展和偿付能力的维持必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遵循“大数法则”和“平均数法则”。这就要求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不仅要广泛吸纳其他一般法律的手段以集合社会力量保障社会安全,而且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数理技术把危机分散到最低限度,把费率降到最低限度。因此,社会保险立法体现出自身独特的技术性特征。

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对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织,学术界有区别的观点,有的认为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三种即社会保险经营管理机关与经营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闻的关系、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社会保险管险领域出现医疗服务机构、受益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因提给服务和费用支付发生三方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随着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了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社会保险受益人成为缴费义务人。因此作为社会保险法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险关系包含:1.社会保险经营管理关系,指在确定社会保险经营管理体制历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包含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国家其他彳亍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高层、中层、基层之间及社会保险决策和立法主管机构与其体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

2.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运作关系,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筹资和运作历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如国家、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的关系,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作时,社会保险基金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形成的关系,等等。

3.社会保险给付关系,社会保险的任何项目都只有通过给付关系的调整才能得以实施。

4.社会保险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关系,指社会保险各平等主体间在发生由社会保险项目的实施而引起的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历程中所形成的关系。

5.社会保险监督关系,指在监督社会保险实施历程中形成的关系,包含司法监督关系、行政监督关系、社会监督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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