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共同富裕的领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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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

五中全会内容丰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到2035年,以人均GDP衡量的目标是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简言之,就是人均GDP在现在的基础上翻番,从1万美元提高到2万美元。要实现该目标,应该不算难,即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7%即可。但是,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首次提出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远景目标。

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提出,从2001年到2020年,用20年的时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也是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全面奔小康目标的最早提法。

因此,共同富裕应该是下一个15年的远景目标,尽管“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很难实现,但至少要“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也就是要做到“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当今世界的面临的最大困境是什么?是贫富分化,这是全球主要经济体都普遍面临的困境。我曾在去年就说过,长期的和平是导致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因为和平意味着财富分配的游戏规则长期不变,其结果必然导致分化,这一结果被称之为“帕累托分布”。从历史上看,内战或农民起义基本上都是由于贫富差距扩大到极端水平后引发的,通常是基尼系数超过0.5以后,即意味着战乱的概率大大提高了。

如何缩小收入差距?

除了税改、转移支付和社保,关注第三次分配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财政收入中的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7.2%,尽管我国已经经历了几次个税改革,但依然难以对高收入阶层进行有效征税。

反观美国,2019年美国个税收入占政府税收总收入的55%,其中联邦政府的个税收入要占其税收收入的80%,占其财政收入的46%。主要原因是能够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征税,如美国收入前1%的家庭,收入占比约17%,交纳的联邦所得税占比却达25%,而后80%的家庭收入占比约46%,只缴了30%的税。

美国联邦政府的个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及总收入的历年比重

我国为何不能对富人有效征税呢?我觉得有多重因素。首先,对偷税漏税的惩处力度不够,这当然与我国经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关,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其次,代扣代缴模式下,税务部门对于征税的人力、物力投入不够,使得大量的个人或家庭的隐形所得没有征税;第三,个税税制不合理,累进税率最高为45%,使得相当一部分高收入阶层通过各种方式避税。

此外,在稳中求进的总原则下,房产税和资本利得税难以推出,因为这两大税种会对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带来怎样的冲击难以评估,也使得我国在对富人征税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因此,要缩小收入差距,对现行税制进行适时改革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在2019年10月末四中全会上批准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文中,提出“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这应该在我国官方首次把“第三次分配”列入到中央文件中,并作为缩小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认为,一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三次分配则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在这次五中全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官员又再次提到“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事业”。

事实上,当前税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提高直接说的比重说易行难,唯有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捐款,才是对宏观经济不会带来大震荡的有效工具。从2019年减税降费以来,每年财政需要多筹集两万多亿元以平衡减税降费导致的财政缺口,为此国企向财政上缴的非税收入大幅增加,估计每年要贡献5000-7000亿元规模,但私企似乎对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的贡献很少。

英国慈善救助基金会(Charities Aid Foundation)每年都会公布当年的世界捐助指数(WorldGiving Index)报告,参与调查者来自146个国家和地区。2018年,印尼排名第一, 澳大利亚排名第二、新西兰排名第三、美国第四,爱尔兰排名第五;中国则排第142名。不论这样的排名是否科学,至少可以说明我国在社会慈善领域的发展空间还很大。

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出台了21项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今后要把三次分配的作用发挥出来,必须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提升信息公开透明水平、建立慈善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取信于民,把慈善事业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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