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私募基金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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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概述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入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入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入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入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企业的企业型集合投入基金。

私募基金在国际上的进展及其特点

私募基金在国际上进展迅速,私募基金的紧要构成形式是对冲基金(Hedge Fund),是为谋取最大回报的投入者而设计的合伙制私募发行的投入工具。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Mutual Fund)区别,后者一般是公募发行,须公开投入组合并接受公开监管,对冲基金因其合伙私人投入性质,不受政府管制,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受任何监督;一般而言,外部有债权人(贷款银行)的监督,内部有合伙投入人的监督。对冲基金进展至今全球超过4000种,总规模超过4000亿美元,虽数量与规模还比不上共同基金,但进展势头强劲,著名的如巴菲特掌管的基金、索罗斯量子基金和长期资本企业LTCM都是对冲基金。对冲基金虽然前两年处境比较艰难,但2000年以来赢利水平有所回升。

私募基金在国际上得到快速进展,证明其有顽强的生命力。这与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的优势不无关系。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以下特点: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入目标可能会更有针对性,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入要求。

2、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入方式更加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入组合,因此其投入更具隐蔽性,受市场追踪的可能性较小,投入收益可能会更高。

此外,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也有较大特点。私募基金一般实行合伙人制,能有效降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危机。合伙制的私募基金是由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委托人)是真正的出资人,一般合伙人由投入专家组成,投入的紧要是人力资本及少量现金。收益分配上是有限合伙人也获得较大部分。而投入失败,一般合伙人的出资将首先受到损失。这就形成以下局面,一方面,丰厚的投入收益分配成为激励一般合伙人的巨大动力;另一方面,对一般合伙人而言,首先承担损失的责任可约束其道德危机。这样委托代理危机大为降低。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优劣势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备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备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范,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紧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入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经营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入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范: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备针对性较强的投入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入者量身定做的投入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区别,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入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经营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经营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经营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经营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公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正是因为有上述特点和优势,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入大师和国际金融“狙击手”。在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公开合法的私募证券投入基金,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从事的集合证券投入业务却早已显山露水,从一定程度上说,它们已经具备私募基金应有的特点和性质。据报道,国内现有私募基金性质的资金总量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大多数已经运用美国相关的市场规范和经营管理章程实行规范运作,并且聚集了一大批业界精英和经济学家。但美中不足的是,它们只能默默无闻地生存在不见阳光的地下世界里。随着入世的临近,中国基金市场的开放已为时不远,根据有关协议,5年后国外基金可以进入中国市场,未来市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由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经营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减少交易成本,推动金融创新,并不断创造和丰富证券市场上的金融产品和投入渠道,满足投入者日益多元化的投入需求。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紧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本源区别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最大区别是基金投入主体区别,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入者,满足特定基金投入群体的需要。由于存在特别的对基金目标有特殊期望的客户,基金发起人为填补市场空白,推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也是扩大基金销售规模的一种市场策略。

正是私募基金的这一特性,使私募基金这一产品合同有协议的性质,即投入者可以与基金发起人协商并共同确定基金的投入方向及目标,而不是由基金发起人单方决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更注重特定投入者的需求。

2、法律法规上的区别

一般来讲,公开募集资金面向广大的普通投入者,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众多的中小投入者的利益,对公开募集行为(无论是股票还是基金)都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及更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于投入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体,可以是个别协商的结果,一般法规要求可以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如单一股票的投入限制放宽(现在公募基金即新基金此投入限制为10%),某一投入者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超出一定比例(现公募基金根据投入者的区别有不超过3-10%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规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现新基金的最小规模是2亿),不必每季公布投入组合(现新基金是每季公布),等等。

但是,如果政府认为私募基金的监管也要加强,也可能对私募基金提出如公募基金一样的监管要求。那么,在政府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前,讨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就只能限定在募集方式上面。因此,除募集方式外,公募私募的其他区别特征,及各自的内涵,取决于政府监管手段的差异及差异程度。就私募基金的本质来讲,私募基金可以是只针对几个投入者。基金即有集合众多投入之义,因此,现实中,私募基金的定义是由政府根据本国实际状况而订立的法规所规范的。

总之,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明显区别仍在于募集方式,即是面向所有投入者公开发布招募书,还是对特定投入者发布投入意向书。

我国私募基金的进展历程

·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企业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企业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实行投入,众多的咨询顾问企业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 1999年-2000年:盲目进展阶段,由于投入经营管理企业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入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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