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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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对国家的治理有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法制是社会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不同时期对法制建设有不同的认识,所侧重的方向也会有所不同。医保基金监管是深化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新成立医疗保障局的重要职能,因此加快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说,建设医保基金监管法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的可行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本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深刻改革;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这其中也包括了医保基金。党中央对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要求中明确指出需要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加快医保基金监管的立法进程。医保基金监管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长生疫苗等医学事故的出现更加显示了医保监管法制建设的可行性。相关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处理;增强责任部门的危机意识,真正意义上做到依法执政。

(二)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随着欺诈骗保事件的频繁出现,医保基金监管面临着很大的难题。既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直接骗保,还存在医疗保险内部机构人员的间接骗保,一些用人单位凭借虚假的劳务关系进行骗保。面对这些不法分子利用医保监管的薄弱环节骗保的行为,加快法制建设,增强对医保基金監管法制问题的探究已经迫在眉睫。想要减少这些事件的发生,机构改革需要整合不同部门的医保职能,成立国家医保局,进行国家层面机构的全面履职,规范法制建设。同时,地方机构也需要加快推进改革的步伐。不同层级医保行政与经办管理的重点不同,医保基金监管的责任和性质也会有所不同。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宏观调控,地方层面主要侧重于具体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全国医保基金监管建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首先,医保基金监管具有其特殊性。该基金是医患双方在第三方付费机制下进行对基金的使用的,具有弱自律性和强扩张性的特点。随着医保待遇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可支配基金增多,给医保基金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其次,医保基金监管行为具有严肃性。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医保基金监管的职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息评价体系、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医保基金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参保人员众多,需要具有处罚、约束性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加强医保基金法制建设的措施

针对目前医保基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

(一)建立完善体系,实现有法可依

目前医保基金监管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医保基金立法的滞后。我国医保基金监管尚未实现国家层面的独立,也不具备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由于立法的落后,在地方实践时,普遍存在医保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授权不够、职能不清以及标准不明等问题。因此,需要推进医保基金监管的立法进程,为医疗保障的监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增加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还可以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大对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惩罚力度,为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提供保障。

(二)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

我国医保基金的监管工作难以到位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执法能力和监管能力弱,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这主要是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医保基金监管执法队伍造成的。目前大部分的医保监管还是依靠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的,造成了一些机构一人多岗现象的发生,很难落实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例如,可以加强医保基金监控信息标准化建设,建立并完善智能监控系统;还可以从被动监管变为主动出击,从源头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

(三)拓宽监管的途径和渠道

想要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需要拓宽监管的途径和渠道。首先,需要发挥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加强监察、卫生保健、药监、审计等部门的协调作用,形成全面综合的监管体系。其次,可以开通投诉、举报等渠道,促进社会监管,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规范有序地参与医保基金的监管。最后,促进医保相关机构内部的自律,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与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

医保基金监管结语

我国医保基金监管法制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甚至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发展建设已经迫在眉睫。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并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拓宽医保基金监管的渠道和途径,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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