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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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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问题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工伤保险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五大社保制度之一,在社会民生与经济生产保障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问题,欢迎阅读!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

我国第一部劳动保险条例颁发于1951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企业自筹支付的工伤保险支付制度,因此企业经营水平对于工伤职工个人权益有着极大影响,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工伤支付难以得到保障。直到1994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才明确将把工伤保险列入了我国的五险之一。我国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一直在摸索中前进,从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初步确定了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当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经2010年再次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对保险基金来源与待遇支付相关进行了明确。

现阶段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一)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我国实行的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方式来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筹集,并由市级进行统一筹划、管理,缴费计算主要是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后,保险统筹机构参照其行业工伤风险程度,按照行业差别费率进行保费计算,工伤保险费、保险基金利息、滞纳金等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以此保障工伤支付资金保障。在经济不断发展与国家保险立法不断深入的推动作用下,企业、职工、群众对于工伤保险认知水平都得到了大幅提升,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在不断提高。最初只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参保方面较为主动,其他企业的参与较为消极,甚至排斥,到主动参保,积极依照条例要求定参加工伤保险,自觉为职工繳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职工数量都在逐年增加,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因此保险基金收入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参与工伤保险职工在出现工伤情况时,可以在较短时间获得救助与生活保障,为工伤职工基本需要提供保障。包括:职工工伤医疗费、工伤治疗期间生活费、抚恤金及遗属抚恤金等保障内容。员工伤残治疗、伤残生活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经济补偿与企业工伤预防费用都是依靠工伤保险基金支撑。在工伤百姓基金待遇支付中,主要包括三大类型:一是伤残补助/津贴、工亡补助、丧葬与遗属抚恤费;二是工伤医疗/康复治疗费用、辅助配置费用等;三是企业工伤预防费用,这是近年来才增加的类型。随着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推动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模与日俱增。总的来说,我国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与基金收入都在不断增加,在工伤救助保障方面的支出范围也在不断增加。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面临主要问题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失衡

在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下,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了原本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工伤待遇,在降低企业压力的同时有效拓宽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然而,现阶段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方面仍相对较窄,统筹的层次依然处于较低水平,也因此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面上也较为狭窄,导致了当前工伤保险基金大量节余,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除此之外,我国一直都偏重于工伤赔偿方面,在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方面的重视程度不高,在这方面的支出也比较少,也是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

(二)待遇支付难以完全实现企业风险转移与社会化补偿

当前,无过失补偿是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原则,缴费责任由企业或单位承担,职工不需承担缴费责任。然而在待遇支付时,工伤保险基金也仅仅负责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剩余部分仍需企业承担。这样的待遇支付方式并不能实现完全社会化补偿待遇支付,已然保留着浓重的企业或单位支付责任色彩。

(三)待遇支付水平低,赔付受限,极易引起社会不公现象

在人身伤害赔偿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在赔偿范围方面还比较窄,企业职工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往往超出工伤保险基金范围;二是虽然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相关标准较为详细,但是存在弹性不足的问题,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方面的标准大多较为灵活,表现出较大的伸缩性,因此与工伤待遇支付相关硬性要求有着较大的不适应性;三是对于在相同赔偿项目,人身损害偿付数额较高,而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给付所赔偿的数额则相对较低。这就导致了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少于未参与工伤保险职工人身损害偿付的数额,进而引起社会不公。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问题完善对策

(一)不断完善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受保范围

在完善工伤保险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先行原则,所以为有效解决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问题,首要的是推进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从法律层次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缺乏独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体系,立法层次不高因此在法律效力约束性不强。因此必须不断完善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扩大受保主体范围,避免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   (二)持续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结构,不断提高待遇支付水平

现阶段,我国的主要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而物价水平等因素会严重影响货币价值,降低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水平。因此,构建合理、完善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调整机制极为重要。对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参照社会发展水平,尤其是通货膨胀情况,参照国家相关宏观政策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参照各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参照当地平均工资与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等,对工伤保险基金结构进行适时调整、完善,提高当地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水平。

(三)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机制,均衡工伤保险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工伤保险发挥着“安全网”的重要作用,无论是高危行业,还是低风险行业都必须全面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当中,在社会整体上实现工伤保险机制的均衡扩面。在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体系的同时,加大对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民工的劳动安全保护体系的完善力度,进一步提高弱势群体在工伤保险参保的覆盖水平,实现工伤保险扩面均衡发展,消除社会不公。

(四)完善费率机制优化基金结余

在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工作中一个关键的内容就是费率机制,构建起科学可行的费率体系关系到了工伤保险工作能否高效进行。所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确保各种待遇支付、费用开支与根据标准要求预留下来的风险储备金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不可出现结余。如果基金存在一定结余,需要慢慢降低其比例。首先,結合所在城市规模、产业结构、工伤事故出现频率、基金累计水准与统筹社会化程度等情况相结合展开全方位的调查与测算。其次,在进行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要基于差别费率来进行浮动费率制度的构建。工作人员需要结合用人单位在特定时期中总共出现工伤的频率、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情况来进行费率浮动标准的制定,让其能够切实起到激励与约束安全生产的体制。除此之外,还应当要积极构建起合理的安全生产奖金返还制度,对于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单位应当要予以相应的奖励,并且制定合理的返还方法,各年按照相应计划来返还安全奖励给相应单位,如若存在较多基金结余,可以合理增加返还奖励金的幅度,帮助单位降低自身经济压力。需要注意是必须要明确返还奖励基建的使用范围,并对其支付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

工伤保险基金结语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水平较低,仍处于探索阶段,加上受到法律体系、经济发展与就业水平的限制,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体系仍有诸多不足,尤其是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方面问题较为明显。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在认清当前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发展现状的前提下,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 支付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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