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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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萌芽期、摸索期、迅速成长期这些不同的阶段,目前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资金的重要来源。这也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提供了动力。近年来,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丰富,这也为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私募基金在数量上达到了井喷式的发展和增长。纵观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一己私利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积极性。要想保证资本市场的秩序和顺利发展,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广大投资者的权利,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但是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很多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信息缺乏可比性、可读性差、缺乏完善的反馈渠道,这些都无法满足对投资者的保护提出的要求。本文将站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带来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以期能够为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相关概念阐述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基金的筹集与运作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限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对象主要是特定的投资者。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单只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每月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同时还应该披露基金运作的半年报、年报等信息。

(二)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对广大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进行监管的各项配套制度、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等方面。我国出台的《国九条》站在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分别从三个不同的维度:事前、事中、事后对投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我国于2013年6月1日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也是最早要求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该项规定首次将非公募基金纳入到了调整的范畴,并制定了相關的监管制度,以此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运作、发展。2016年是我国私募历史上管控最为严格的一个年度,先后颁布了一法、两规、七办法、二指引、多公告。这些政策的出台与顺利实施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从整体上看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框架。这些管控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信息披露、合同指引、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与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筹集、外包业务等,这些都是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范畴。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基金协会理事会于2016年2月表决并通过了《披露办法》,其中对于私募基金披露的监管方式、内容、披露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此后在同一年内又分别颁布了更加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1号指引》《2号指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必须根据相关的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中报送相关的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披露,同时,所披露的信息还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完整性。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平台对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查询。

(三)信息披露的运作模式

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和托管人,他们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谁名下备案的基金就应该由谁来进行信息的披露;对于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同一个私募基金,必须在相关的协议中将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责任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范化的约定。就目前的现状而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两个独立的事件,即:向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向私募基金备份系统进行的备份披露。

我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带来的影响

(一)信息披露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理性投资信息和依据

通过对私募基金信息的披露能够使广大投资者对基金、自身投资决策等进行充分的了解,最终为下一步投资提供有效的数据依据。因此,基于此,大部分投资者十分关注信息披露的内容,而这恰恰也是基金管理人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也是目前广大投资者在私募基金投资中最迫切的需求。

(二)信息披露是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我国广大的私募投资者的投资群体可以通过两方面的途径来实现,第一,通过自救的方式实现,这种方式主要是投资者自身进行的投资决策,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及时终止投资;第二,通过外部救助的方式实现,这种方式主要是在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完成的,这也是对广大投资者最好的保护,并且能够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作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披露信息的内容进行充分考察,从而选择更加优质的私募基金产品、更加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再结合自身的经验和对风险的识别做出理性的投资与否的决策。一旦发现在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当行为、管理人失职行为、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时,及时退出投资、防止损失的发生,这也是广大投资者实现自救的最主要方式。如果此时无法及时进行退出,或者已经为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举报、投诉,并获得相应赔偿是有效之举。基于这一层面,信息披露的作用十分明显。当投资者采取外部救助的方式时,信息的披露就成为促进监管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信息披露的内容能够通过事后反馈的方式加强对私募管理人的监管,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利益侵害,从而将我国金融市场爆发的系统性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可见,实现完善的、科学的信息披露是广大投资者权益不被侵害的重要保障。   (三)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

完善的信息披露树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良好的形象,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投资者的信息,更能够使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与监管部门之间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另外,在规范化的信息披露环境下为我国私募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规范的、诚信的、积极创新的发展环境。从整体上看这将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信息披露实际上是对投资者和私募管理人所提供的一种双重保护,完善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私募管理人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提升私募管理人公司价值。由此可见,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更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的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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