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型监管体制优缺点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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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型监管体制,也称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来统一经营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一种体制。美国是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代表。

集中型监管体制的概述

集中型监管体制通常都有一整套全国性的证券经营管理法规,如美国联邦级的证券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入企业法、1944年投入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入保护法)。此外,各州还订立了本州的证券经营管理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也有自律规章。

集中型监管体制通常都设有全国性的经营管理监督证券市场行为的专门机构。如美国设置的联邦证券经营管理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它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5名委员组成,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入企业等依法实施全面经营管理监督的权力。SEC本身的组织机构则包含企业经营管理局、司法执行局、市场经营管理局、投入银行经营管理局等l8个部门和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9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

由于证券市场的经营管理是个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单靠全国性的证券主管机关而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的配合就难以胜任其职,因此实行集中监管体制的国家越来越注重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的自律经营管理。如美国的自我经营管理组织就有四个:联邦证券交易所。它实际上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经营管理政策的执行机构,紧要负责美国各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经营管理。全国证券商协会。它是场外交易自我经营管理组织,通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对全国场外交易商实行监督和经营管理,并为他们提给及时、准确的交易信息。清算代理处,负责经营管理各证交所的清算。地方证券经营管理理事会,负责领导州地方政府公债的交易商与经纪人。

集中型监管体制的特点

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两个紧要特点:

第一,具备一整套互相配合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

第二,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经营管理证券市场。

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优点

第一,具备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统一经营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

第二,具备超常地位的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注重保护投入者的利益,并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作用,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扯皮的现象。

集中型经营管理体制的缺点

第一,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

第二,在监管证券市场的历程中,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时难以完全协调。

第三,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作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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