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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10月实施细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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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10月实施细则一览

每个月都会有新规实施起来,到了2022年10月又有什么新规实施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这些新规10月实施细则一览,以供参考,欢迎大家收藏并分享哟!

这些新规10月实施细则一览

这些新规10月实施细则

新版道路交通标志国家标准10月起实施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将于10月1日实施。

新版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注意积水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

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10月起 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

《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10月1日起实施。

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只需要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

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客车和摩托车,每年上线检验1次。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明确了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最大使用量。并要求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届时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将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10月起 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

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的关于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称:

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0月1日起,获准注册证变更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服务部门交还其持有的纸质注册证。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

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

多地启动首次申领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

公安部日前制定并印发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

今年10月1日起,除前期先行试点的京津冀、长三角、闽赣、粤湘、川渝黔等区域外,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霸屏广告”乱象有望根治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于9月30日起施行。

《规定》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道路交通标志含义

(1)禁止标志的含义:严禁大家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示。其图形和含义如下列图示(图形标记为灰黑色、环形和斜线为鲜红色,衬底为白色)。

(2)警示标志的含义:是使大家留意将会传出的风险。其图形和含义如图所示。标明:三角形外框及标记灰黑色,图形背景色为淡黄色。

(3)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性大家务必作出某类运行或选用预防措施。其图形和含义如图所示。(标明: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色均为深蓝色。)

(4)提醒标示的含义是向大家出示某类信息内容。(如标出安全设备或场地。)其图形和含义如图所示。(标明:图形为白色,衬底为翠绿色。)

霸屏广告危害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对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进行规范管理、划定合规边界,此举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受到网友的支持。

很多手机用户对“霸屏”的弹窗广告都深有体会,也深受其扰。弹窗广告多如牛毛,很多应用软件均有弹窗广告。打开一个网页,就会不断跳出弹窗广告;消费者浏览过某类商品,相关广告就会源源不断推送而来。而很多弹窗广告还无法关闭,或是关闭键小,难以识别。这些弹窗广告就如线上的“牛皮癣”,影响了网民的正常生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尤其一些弹窗广告还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等,给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我国广告法第44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俱在,相关部门也多次针对互联网广告开展整治行动,但弹窗广告等“春风吹又生”,难以得到根治。

这是因为不同于电视广告、实体店广告等传统广告模式,弹窗广告通过网络传输,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广告更难实行有效监管。此次《规定》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明确了监管红线,更需给红线通上“高压电”。

对此,监管部门和相关平台要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广告发布者、不法广告商等各方责任人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得不偿失;升级监管手段,善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实现更有效监管。广大网民也要对“霸屏”弹窗广告“零容忍”,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或扫描二维码;同时,还要畅通消费者举报渠道,充分调动消费者的举报积极性,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要对举报者给予相应奖励。各方合力,打掉弹窗广告的“霸”权,才能更好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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