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政策十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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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要点梳理

具体来看,办法对个人如何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如何运行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有十大要点:

要点一: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二: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要点三: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要点四: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要点五: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要点六: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要点七: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要点八: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要点九: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要点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12000元

《办法》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办法》规定,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办法》规定,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另外,《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相关信息报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其他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所谓递延纳税,一般指纳税人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推迟期间纳税人无需对应纳税额支付利息,相当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在具体优惠举措上,《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公告》明确,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

银保监会11月4日还同步公开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并明确指出将综合考虑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等因素,确定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据悉,已有试点国有大行面向首批小部分客群内测个人养老金账户,同时,包括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业都上线了“个人养老金”专区,但彼时仅为关于第三支柱解读的宣传页面,不具备签约功能。

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曾表示,完善养老金第三支柱需发展长久期金融产品,我国现在缺乏长久期的资产可供投资。此次银保监会在《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产品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对个人资金账户的开设、性质以及理财公司的参与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

例如,《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的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也即参加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加人开立一个资金账户。

在商业银行的养老产品服务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在购买范围或缺乏销售机构等必要信息的,不允许办理交易手续。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储蓄存款(包括特定养老储蓄,不包括其他特定目的储蓄)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由参加人通过资金账户购买。参加人仅可购买其本人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发行的储蓄产品。

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产品类型获明确

对于理财公司的个人养老金业务,《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类型,以及理财公司等参与机构应满足的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理财公司所销售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包括:

1. 养老理财产品;

2. 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

3.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理财产品。

《暂行办法》还对理财公司发行的既可使用资金账户购买,又可使用其他账户购买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做了特殊要求:

一是针对通过资金账户购买份额设置单独的份额类别,并在销售文件中进行明确标识;

二是购买环节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通过资金账户购买份额的认(申)购需要;

三是投资、收益分配等其他环节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此外,《办法》还要求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合理回报的投资理念。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布可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名单。理财行业平台也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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