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员工编造虚假材料借新还旧 违法放贷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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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李某明知借款人郝某(蛟河市某石业有限公司法人)于2015年在蛟河市农村商业银行天岗开发区支行的贷款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为降低贷款风险,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通过向他人借款帮助郝某倒贷。

贷款偿还后,李某虚构天赢石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用途的事实并伪造《矿山柴油购销协议书》,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为天赢石业有限公司违法发放贷款800万元、700万元、100万元、共计1600万元,贷款受托支付到林晓峰账户(受托支付账户),后李某将新发放的贷款偿还之前替郝某倒贷向他人的借款。2019年12年4日,蛟河市天赢石业有限公司偿还2400万元(其中包括上述贷款)贷款本金及利息。

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明知借款人王某1,王某2分别申请的“保石捷”联保贷款的用途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为完善贷款发放手续,利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分别为王某1、王某2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共计400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某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000万元。

蛟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编造虚假材料为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此外,判决书还指出,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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