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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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银行存款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社保资金组成比例是多少?政府拿他去投资,老百姓能否得到利益?

社会保险基金不等于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的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保基金最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等,以应对职工生、老、病、残、失业之急。随着社保制度的日趋完善,我国还有新农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险基金重安全社会保障基金可投资由于在很多场合,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都简称为“社保基金”。

目前以五项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基金只能用于存银行、买国债,这部分基金更重于保证安全,以便及时发放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具体投资比例是动态的,未形成规范统一的制度。

如果说政府同意动用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进入股市,如果字面上没有明细的话,是否可以认为也有社会保险基金成份。

其实政府早都在做这件事情了,只是不承认罢了。

除了具体操作这个事情的人,谁都不知道具体怎么回事。

国家对保险投资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良好的保险投资环境,应是投资工具多样化,交易规则则规范化,交易方式灵活化,投资监管有效化,从而使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有效和畅通。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 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第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在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在美国国民保险协会认为,前者为3比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可大些:后者高于1比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小些。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

  显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已成为研究保险投资的主题,那么,二者孰先就后?是完善投资环境后再放松投资管制,还是先放松投资管制后再完善投资环境,或同时进行?这是保险投资面临的难题、若先完善投资环境后放松投资管制,则等到完善投资环境时,保险公司早已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若先再放松投资管制,再完善投资环境,则保险公司早已因投资无法收回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是则,严亦破,松亦亡。严松难辨、先后难分。依笔者看,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可二者同时兼顾,但也不等于同时进行。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还保证了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构成 谢了,最好内容够长够详细~~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源于社会保障制度各构成部分形成的基金,即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优抚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又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构成。

  基金特征

  1、法定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筹集、运营、管理和使用。 2、目的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根据特定的用途筹集、运用和管理。 3、基础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物质基础 4、互济性 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中,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金来源于社会统筹,用于社会成员,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助互济性。 5、政府干预性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精算、测定都体现了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

  投资运营

  实行社会保险,筹集资金的活动非常重要,同样,如何对筹集和逐渐积累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运营、管理并保值增值,也分外重要。因为它是遭遇风险侵害的劳动者的“活命钱”,在波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物价上涨时最起码要保证基金不致贬值,并以其增值为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往往需要采用投资方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目标。可供我们选择的投资方式有:银行生息、投资于公债(公债:金边债券)、委托银行或直接贷款、直接投资实业等。投资方式不同,其风险与收益也不同。一般是投资风险越高,收益也越大;反之,投资风险越低,收益越小。不同国家由于国情各异,采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些还超出了上述范围。 无论各国如何选择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这也是由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决定的。这些原则有:安全原则(首要原则)、收益原则、多方位投资原则(或称分散风险原则)、流动性原则、社会效益原则。

  筹集原则

  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原则 在基金筹集量上,要把握“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 所谓“收支平衡”既是指短期,同时也是指长期的平衡。 妥善处理积累与消费关系的原则 宏观经济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下,较多的累积有利于缓解求大于供的情况,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所以应科学的确定社会保障基金中积累部分的比重。 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原则 社保基金适用于抵御风险的,随着风险的降低,所需的成本降递增。 如果我们将资源投入一种用途,就会失去另一种用途带来的收益。 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权衡资源的投入方向。 必须将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只有经济发展了,社会保障才有更可靠的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是: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

  增长优势

  2010年,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十年来,基金规模从0增至7766亿元,不断发展壮大的全国社保基金目前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十年中,中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事业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困有所助”的社会保障目标正在逐渐实现。 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但由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晚,无论是社会保险基金还是社会保障基金,就目前的数额计算,仍不能满足未来养老需要。根据中国的发展目标,2020年,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全国社保基金还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应更加壮大其资产规模。

不好意思你理解错了,我要的是社会保险基金,你回答的是社会保障基金,两者是不一样的,不过还是谢谢你,要不你在参考下其他的?

中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史

  新中国保险业演进史(1949~200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52年: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5年:完全废除保险经纪人制度。

  1958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回复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业。

  1982年:回复人寿保险业务。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获准成立投资公司,可用部分保险准备金投资。

  1986年: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中国太保的前身),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1991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为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

  1992年:首家外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

  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外资入股。

  1995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

  1996年:开始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分拆,组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保险在上海成立。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读管理委员会成立。

  太平洋安泰人寿,安联大众,金盛人寿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必须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1999年:保险公司获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大陆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立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

  光大永明,信诚(广州),等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成立。

  平安保险推出第一个投资连结型商品——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2000年: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恒安人寿等中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保康联人寿,恒康天安人寿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国太保推出第一张万能寿险商品——太平盛世长发两全。

  2001年:大陆获准加入WTO ,美国纽约人寿,美国大都会,日本生命人寿三家外资公司获得业务执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

  2002年:保监会取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资格,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等行政审批项目。

  泰康人寿推出第一个“保底产品”——银保“放心理财”投连险。

  2003年:保监会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

  2004年:第一家专业年金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筹建。

  平安保险在港交所上市。

  2005年: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

  新生命表获得保监会评审通过。

  截至2005年底,全国寿险公司近100家,外资公司达40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192个办事处。

  平安银行在附件开业,标志着平安名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初见雏形。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 号”,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重要调整,保险公司被允许用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所涉及的病种做出了统一的规范。

保险占我国税收收入比例的多少?需要详细的

我国现行税收按征收对象不同分为四种:1、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这类税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2、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财产、行为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4、自然资源税。主要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其中,涉及保险业的税收为:

1、营业税。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包括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标底提供的保险为营业税征收范围。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5%的税率,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1)办理初保业务,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2)储金业务。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行公布的一年期定存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间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这和乘以50%;(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其营业额为转让差价收入;(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不得作任何扣除;(5)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6)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得收入。

税收优惠: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指保期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2)农牧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免营业税;(3)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按寿险分业经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险公司或寿险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的交易性质,因此不征营业税。

2、所得税。保险公司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为一年。收入总额包括:(1)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实收或应收保险费,追偿款收入及分保费收入;(2)利息收入。指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3)投资收益,包括股息收入;(4)买入返售证券收入;(5)汇兑损益;(6)其他收入。指出售物料用品取得的收入、代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受其委托代为进行现场勘查取得的代勘查收入等、租赁收入(指出租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7)营业外收入。指扣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因债权人缘故而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罚息收入、捐赠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以及其他特许权而取的的收入)及其他收入。

保险公司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

(1)成本。如保险赔款或给付、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退保金、工资、薪金(从2000年度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各项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还有手续费支出,即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以及寿险个人代理人的佣金。佣金支出须具备下属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营业费用。核算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业务招待费以按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一定标准之内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坏帐损失与坏帐准备金;企业财产保险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费用;税金(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3)利息支出。

(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5)保户利差支出。

(6)其他支出。如接受各项咨询服务、代理勘查发生的支出、接受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发生的支出,国定资产租赁费则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7)营业外支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院校经费、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税收优惠:

(1)本国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款可以抵扣;(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3)外商投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按30%征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税率预提所得税;(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保险企业,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采取“免一减二”的税收优惠;(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品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税款。

3、增值税。保险公司出售旧货如旧电脑、桌椅及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出售物料用品按6%税率征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税额的一定比率纳税(目前有三档分别为7%、5%和1%);教育费附加也是以"三税'税额的3%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5、土地增值税。保险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如30%、40%、50%、60%)征收土地增值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所处区域不同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

7、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相应的,分为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从价计税即以房产原值扣减10%~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从租计征即以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按12%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实行定额税率,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员。

9、印花税。财产保险公司订立合同、领受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薄及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收取的保险费,适用1‰的税率或定额税率。寿险公司的寿险、年金险、长期健康险免印花税。同时,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10、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且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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