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基金好不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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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编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

(2007年3月23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资助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或补充经费。根据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择优分等级资助。

第三条 资助比例为每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资助等级分两档,一等资助8万元,二等资助5万元。

第二章 预算与计划

第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面上资助“十一五”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当年博士后进站的总人数,按照达到资助三分之一比例的要求,确定全年资助人数。根据基金资助经费年度预算总额和全年受资助的人数,分配一等和二等的资助人数,在通常情况下,一等资助人数占资助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根据全年进站总人数和资助计划,安排每批的资助人数和资助等次的人数。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三月和八月份开始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基金会通知为准。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凡符合《规定》中要求的条件和范围的,可提出资助申请,并按照基金会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前沿性,具有较高的科学和应用价值。

第九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后提交设站单位,并下载打印一式3份报送设站单位审核。填写内容要真实,申报的项目创新点要突出,并将一些重要的成果或奖励(复印件)附后。

第十条 凡申报项目内容属涉密的,须在涉密栏目内标注。属学科交叉的,须注明学科交叉研究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经合作导师和一位同行专家两人推荐。推荐人要对申请者《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知识产权问题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申报项目在学术思想上的创新、特色,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对预期成果实现的可能性给予评价。推荐意见需专家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依据《规定》要求,对申请者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基金会报送纸质《申请书》一式3份,同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提交《申请书》。属于涉密的不进行网上提交,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申请书》一式8份。基金会不接受博士后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向基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报送本单位此批申报综合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人数,申报人名单及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设站单位的报告对申报材料进行验收登记,并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设站单位反馈。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申请者所填学科,通过计算机按二级学科进行分组,每组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学科分组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学科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解决学科交叉研究评审中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属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均选择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评审。每个学科组由5名专家组成。

基金会以网络或通讯方式将各组申请材料送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依据《专家评审表》中的评审标准,对申请者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实行百分制,按分列的项目权重评分,总分即是个人的成绩。专家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名后送基金会。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学科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以返回评审结果的专家打分的平均数对每一学科组申请者进行排序。

第十九条 根据本期应资助人数的比例,按申报人数分配各学科组资助的名额,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中需要倾斜的,以适当增加学科组资助比例等办法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公示时间和评审结果公布时间。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公示7天。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发文并在中国博士后网和中国博士后杂志上公布获资助者名单,按规定拨付资助金。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获资助者颁发资助证书。获资助者的《申请书》1份基金会存档,2份返设站单位。

第二十五 条获资助者出站时,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报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将本单位获面上资助者的项目总结报告及取得的成果情况,汇总后报基金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需要有几篇SCI论文

  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要求:高学历或高职称、年龄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并由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并没有规定需要几篇SCI论文,所以你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科学技术人才都可以申请。

  具体参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

  (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的;

  (三)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限为1项;

  (二)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应当以青年为主体。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六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220/info24206.htm

怎样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出国攻读博士

一、主要项目及选派计划

1.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3200人;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8000人,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500人;

3.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600人;

4.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3400人;

5. 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3000人;

6.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270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2100人、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600人;

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计划)1650人;

8.国外合作项目1650人;

9.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300人。

二、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 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

4. 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为准;

5. 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

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

四、资助内容

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生活费,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内容、标准等在录取时确定。

五、申请人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

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6. 申请时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相关要求。

7.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

①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②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的人员;

③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员;

④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⑤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⑥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员;

⑦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⑧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

有关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项目规定执行。

8. 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他要求(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查阅)。

* 同一时段内仅限申报一个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在已申报项目未公布录取结果前,不接受申请人申请其他项目。

六、申请、评审及录取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符合申请条件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通过各受理单位转发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2015年各项目申请、录取时间如下:

1.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1月5日-1月15日申请,3月公布录取结果。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3.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4.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项目申请时间:12月1日-15日;人选申报时间: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20日-9月3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

5. 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一批4月6-20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20-30日申请,11月公布录取结果。

6.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4月6-20日申请,8月公布录取结果。

- 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将根据相应项目规定另行公布。

7. 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项目(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另行公布。

8. 国外合作项目将根据相应项目规定另行公布。

9. 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七、派出及管理

1.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3.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学成后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八、本简章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怎样才能申请到国家留学基金

申请办法:

凡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3、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家、学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固定样式)。

4、工作简历;获奖证书复印件;国外单位邀请信复印件(若无可不附)。

5、身份证,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6、体检表原件;申请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申请高级研究学者的人员应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7、《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  

《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表》、《专家推荐信(2-1)》、《专家推荐信(2-2)》、《出国留学专家评审意见表》、《CSC出国留学基金申请人员信息一览表》等可从国家留学网下载(所有表格均为WORD格式),并按规定填写。  

申请者须向受理机构交验申请材料一式六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五份)。

提交材料时,须按规定交纳报名费和评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人。  

为方便申请人员,申请材料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有关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

受理机构接受咨询、进行初审等事宜。各申请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请在国家留学网上查询。

除有关奖学金项目(即“非面上申请项目”)以外,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通过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提交。

扩展资料:

一、国家留学基金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优秀在校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7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

来自高等院校的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复印件、经国外导师签字的学习计划(外文)、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科研机构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申请时需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

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或雅思/托福/wsk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及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8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仅限申请现有硕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11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1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08年3月20日以后毕业)。  

5、高级研究学者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5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3)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4)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对类别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以下项目中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受此限制:

大学生赴英实习项目、印度infosys实习项目、中德学者短期交流项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联合研究项目、日本电通博士研究项目、日本学术振兴会论文博士奖学金项目。

中国-苏格兰博士生教育及科研合作伙伴关系项目(访问学者类别)、希腊互换奖学金项目、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提供国际旅费资助)。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

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

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

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上级批准意见由贵州省教育厅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申报“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项目”人员除外)。

这里双宇联合访问学者提示需要注意,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

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若所申请出国留学项目对国外邀请信有特别要求,应按项目要求准备)

(1)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留学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

(3)留学期限:明确到起止时间;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是否符合接受方外语水平要求;

(6)资金资助情况;

(7)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4、申请以科研团队方式派出的申请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应至少包括: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项目介绍、项目组组长、成员及分工介绍。

5、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6、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按所申报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应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此种情况应同时提供外方证明)。

7、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8、获奖证书复印件: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五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不得超过5页(含)。

9、外方合作者简历: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10、其他材料

(1)申请高级研究学者所需材料:申请高级研究学者人员应提供符合高级研究学者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如 “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2)在研材料: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及所在单位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传的在研证明为有关立项文件(限3页),或由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

(3)免予评审直接录取所需材料: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申请高级研究学者的人员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申请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的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作为直录材料。

(4)论文首页:论文首页扫描件。除非申请的具体出国留学项目要求提供,申请人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项目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书等请勿放入申请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项目到底要哪些条件

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第一条2016年计划选派各类国家公派留学人员29000名。

第二条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访问学者:3-12个月。

3.博士后:6-24个月。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

5.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6-24个月。

6.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

7.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3-12个月。

8.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相关项目规定为准。

9.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3-12个月。

第三条主要项目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计划选派350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5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计划选派5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3.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800人,选派类别包括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4.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计划选派4200人,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

5.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计划选派38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6.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计划选派295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245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500人。

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195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赴国外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8.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和本科插班生。

9.国外合作项目计划选派2500人。国外合作项目是指与外方机构签署协议并由中外双方联合评审、联合资助的项目,如中美富布莱特项目、中英联合志奋领奖学金、中法蔡元培交流合作项目、中德学者短期合作交流项目等。

10.2016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二章 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第四条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五条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在校学生,年龄满18周岁。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七条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办法

第八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者,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主要项目申请、录取时间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1月5日-15日申请,3月下旬公布录取结果。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部分中外合作协议/项目需与外方合作院校/机构确认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略晚)。

3.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4.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项目申请时间:2015年11月15日-25日;人选申报时间:第一批2016年4月21日-5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2016年9月20日-3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

5.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第一批4月1日-1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1日-10日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

6.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4月1日-15日申请,7月公布录取结果。

②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按照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3月20-30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8.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20日-4月5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9.国外合作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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