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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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4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5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6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7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8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9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10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11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12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3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4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有关机构,单位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有人骗取国家社保基金 我该怎么办

现在就是这个社会,你有实据就告他,为民除害,没有就没惹事,千万是实据,不是看到的.腐败呀!!!!!

哪些行为属于医保骗保行为

3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4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5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6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7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8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9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10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11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12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3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4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1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骗取社保基金二十万该当何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解释的公告,明确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纳入刑法诈骗公私财物范围。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的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取得的又一次重大进展,必将对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各类社会保险犯罪,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刚性法律保障。

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是否构成诈骗罪?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追责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就是监察大队。对监察大队的处罚不执行的,监察大队可移交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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