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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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商投资企业徐速腾腾空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

3. 出质投资者空间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4. 出质投资者的众多创造出资证明书;

5. 批准证书;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验资报告;

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等。已质押股权不得转让或重复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事项由原来发放批准证书的审批部门受理审批。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一、申请材料

(一)、股权质押

1、企业申请书,内容写明质押原因、质押比例、质押对象、期限等,加盖企业

公章;

2、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写明同意出质人将其比例股权质押与人

(名称),并由全体董事(股东会)签字或签字盖章;

3、质押协议;

4、贷款协议(复印件);

5、承诺函,内容须写明:所出质股权未作质押、未有经济纠纷、未被司法冻结,加盖企业公章;

6、出资证明书,(公司给股东出具,公司法人签字、盖章);

7、出质者身份证明(必要时质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或章程(复印件);

9、验资报告(复印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可以质押;

10、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1、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区县商务部门请示;

14、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借款后,继续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外资银行是否接受这种业务?

这个问题提的相当的好笑,每个公司碰到的问题不一样。每个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一样。一万个字的百度知道怎么可能回答这个问题。你到底是要问站在什么立场预防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银行的立场,社会的立场,小散的立场, 还是???

如果是银行的立场我只能粗略的说:

1.掌握公司的财务章

2.派驻财务经理对公司财务进行监控(主要监控银行资金流向)

3.成立项目小组,对上市公司所用贷款资金进行审核

4.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查机制

5.贷款前要上市公司主要的大股东还有企业法人个人财产进行担保(单独为此笔业务进行担保)注:当企业破产清算不够归还银行贷款时,由大股东和企业法人的个人财产充填)

6.交易限制(就是所有与银行发生关系的业务只能通过本行办理)

我看你就是个垃圾!想问什么都搞不清楚,少在这里丢你爹娘的脸。什么国际,那摩根士丹利公司是吃屎的呀。美国在线是做白日梦的呀。如果说这些都是公司的话,那国外很多政府通过银行注资给要倒闭的企业又算怎么回事呀。这不是股权融资是什么呀!真搞不懂同样是人,差别咋就那么大。你是猪吧。而且我没有算错的话你应该还是头纯种猪吧。蠢猪,回你的猪圈去吧!

股权质押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

股权质押《担保法》

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具体地说,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股权质押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决议或意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证明

5、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解除股权质押协议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解除股权质押备案证明

7、批准证书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指定(委托)书

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办理股权质押,需要提供外资的融资机构提供什么相

融资租赁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融资租赁项目资料提交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办人

调查资料清单

性质 份数 页数 备注 一、尽职调查报告及商务资料(含现场考察照片)

1 融资租赁申请表 必备 2 项目报价方案 必备 3 委托融资承诺函 必备 4 保密协议 必备 5 职业道德承诺书

必备 6 股东、法人或董事会签字样本 必备 7 股东或董事会决议 必备

二、企业资质文件

1 营业执照 必备 2 众多创造组织机构代码证 必备 3 税务登记证(地) 必备 4 税务登记证(国) 必备 5 公司章程空间及企业迅速腾达历史沿革 必备 6 最新验资报告

必备 7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必备 8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者简历

必备 9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资产证明文件(房产证、行驶证等复印件) 必备 10 开户行许可证 必备 11 纳税申报表 必备 12 工商变更登记 或有 13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或有

三、固定资产资料

1 固定资产清单或台帐

必备 2 主要设备发票(回租设备发票复印件及设备照片必备) 或有 3 土地、厂房产权证 或有-必备 4 土地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

或有-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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