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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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申报。建设项目申报是项目启动过程到施工前期涉及的所有项目相关开工手续,为了使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完成施工所需的要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向发改委提交项目报审报告。其内容为: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和协作关系的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的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在项目完成备案后继续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总图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算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经过审批后,发改委对项目立项。

3、规划局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向规划局提供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由规划局受理、审批,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向环保局提供可研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项目选址意见书。具备以上3件材料后,环保局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勘察项目周围环境、与有敏感点距离及环境保护目标,由环保局出环评意见后,建设单位到环保局办理环保手续。环保局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土地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局提供的材料:申请报告、建议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发改委立项批复、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现状图、环评意见,规划方案。

6、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规划局提供的材料: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发改委立项批复、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经批准的建筑方案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图纸审查意见、环评意见。

7、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建设局提供的材料: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大型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鉴证、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经监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委任监理合同、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8、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化工项目必需作化工生产安全评价以及相关的危险安全相关措施,确保项目生产过程发生安全事故,能及时进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

9、审核通过,项目批复。

北京市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是向区发改委提交,还是向市发改委提交呢? 有什么区别呢?请高手帮助.

有区别啊,具体要看什么项目。你说的很含糊,建议你看一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大体说一下,如果是备案程序,一般是属地备案,区发改局就可以了,如何是核准程序,请你对照一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果是审批程序,要看具体使用哪一级政府投资。如有疑问,请补充

我看文件上面说,只要是外商投资的,全部都要使用核准制。

我们这里是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造锅炉的工厂),投资应该不会过1亿美元,是不是找区(县)级的发改委,就能核准啊?

如果是外商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请到是发改委提出申请,顺便问一句,项目能不能打散实施,呵呵

房地产项目报建审批的政策和流程

  第一步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7、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8、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

  9、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0、办理企业登记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

  3、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

  4、补、换、领证照费

  第二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

  1、申报选址定点

  2、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3、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

  4、办理人防审核

  5、办理消防审核

  6、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7、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

  8、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

  9、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10、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

  11、委托地质勘探

  12、委托初步设计

  13、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

  14、征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5、落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16、报审市政配套方案

  17、市政各管理部门提出市政配套意见

  18、市政管线综合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相关税费

  1、工程勘察(测量)费

  2、工程设计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4、竣工档案保证金

  5、临时用地费

  6、临时建设工程费

  7、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

  8、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9、古建园林工程设计费

  第四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5、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6、委托地价评估

  7、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8、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11、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

  14、主管部门现场勘察

  15、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

  16、取得划拨用地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用

  17、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18、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19、签订征地协议

  2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1、确定劳动力安置方案

  22、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

  23、市政府下文征地

  24、交纳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25、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

  26、办理冻结户口

  27、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

  28、办理农转工工作

  29、办理农转居工作

  30、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

  31、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32、征地结案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2、资金占用费

  3、滞纳金

  4、土地使用费

  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6、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7、土地闲置费

  8、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价评估费

  11、出让土地预订金

  12、征地管理费

  13、土地补偿费

  14、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15、地上物补偿费

  16、劳动力安置费

  17、超转人员安置费

  18、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19、耕地占用税

  第五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

  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法律程序

  1、委托进行拆迁工作

  2、办理拆迁申请

  3、审批、领取拆迁许可证

  4、签订房屋拆迁责任书

  5、办理拆迁公告与通知

  6、办理户口冻结

  7、暂停办理相关事项

  8、确定拆迁安置方案

  9、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10、召开拆迁动员会,进行拆迁安置

  11、发放运作拆迁补偿款

  12、拆迁施工现场防尘污染管理

  13、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14、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

  15、强制拆迁

  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阶段的相关税费

  1、房屋拆迁补偿费

  2、搬家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

  4、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费)

  5、清理费

  6、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7、对从城区位置较好的地区迁往位置较差的地区或远郊区县的居民的补助费

  8、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

  9、房屋拆迁管理费

  10、房屋拆迁服务费

  第六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

  1、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项目转入正式计划

  3、交纳煤气(天然气)厂建设费

  4、交纳自来水厂建设费

  5、交纳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6、交纳供热厂建设费

  7、交纳供电贴费及电源建设集资费

  8、土地有偿出让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

  9、设计单位出报批图

  10、出施工图

  11、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交纳档案保证金

  12、办理消防审核意见表

  13、审批人防工程、办理人防许可证

  1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领取开工审批表,办理开工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

  16、办理招标登记、招标申请

  17、招标准备

  18、招标通告

  19、编制招标文件并核准

  20、编制招标工程标底

  21、标底送审合同预算审查处确认

  22、标底送市招标办核准,正式申请招标

  23、投标单位资格审批

  24、编制投标书并送达

  25、召开招标会,勘察现场

  26、召开开标会议,进行开标

  27、评标、决标

  28、发中标通知书

  29、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0、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

  31、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32、建设工程监理

  33、办理开工统计登记

  34、交纳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

  35、办理开工前审计

  36、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37、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8、报装施工用水、电、路

  39、协调街道环卫部门

  40、协调交通管理部门

  41、交纳绿化建设费,签订绿化协议

  42、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

  43、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

  44、施工单位进场和施工暂设

  45、工程的基础、结构施工与设备安装

  46、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

  47、办理单项工程验收手续

  48、办理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领取《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49、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50、竣工统计登记

  51、办理竣工房屋测绘

  52、办理产权登记

  ^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相关税费

  1、三通一平费

  2、自来水厂建设费

  3、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4、供热厂建设费

  5、煤气厂建设费

  6、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

  7、地下热水资源费

  8、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政费)

  9、开发管理费

  10、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

  11、建筑行业管理费

  12、绿化建设费

  13、公园建设费

  14、绿化补偿费

  15、路灯维护费

  16、环卫设施费

  17、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小区配套费)

  18、电源建设集资费(用电权费)

  19、外部供电工程贴费(电贴费)

  20、建安工程费

  21、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22、合同预算审查工本费

  23、质量管理监督费

  24、竣工图费

  25、建材发展补充基金

  26、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

  27、工程监理费

  28、工程标底编制管理费

  29、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

  30、超计划用水加价

  31、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

  32、占道费

  3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的销售

  1、办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选定中介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3、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

  4、签订正式买卖契约

  5、办理签约公证

  6、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公证

  7、办理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登记

  8、外销商品房转让登记

  9、外销商品房抵押登记

  10、楼宇交付入住手续

  11、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的销售

  12、提交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证明

  13、签署预售内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14、办理《内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5、销售项目备案

  16、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销售

  17、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

  18、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契约

  19、办理预售登记

  20、办理转让登记

  21、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22、楼宇交付入住

  23、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24、办理产权立契过户手续

  三、北京市房地产出租的综合管理

  25、房屋出租权的确认

  26、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

  27、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承租协议

  28、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29、租赁房屋的转租

  30、房屋租赁关系的终止

  四、北京市房地产出租的专项(外地来京人员)管理

  31、房屋出租权的确认

  32、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33、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34、签订书面租赁协议

  35、租赁双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北京市房地产的抵押

  36、抵押权的设定

  37、签订抵押合同

  38、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39、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40、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阶段的相关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契税

  6、土地增值税

  7、企业所得税

  8、个人所得税

  9、房产税

  10、城市房地产税

  11、房屋产权登记费

  1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13、房产共有权执照费

  14、房屋他项权利执照费

  15、房屋买卖登记费

  16、房屋买卖手续费

  17、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

  18、向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审核备案手续费

  19、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

  20、房屋租赁登记费

  21、房屋估价手续费

  22、房屋公证估价手续费

  23、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24、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第八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阶段的法律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

  2、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3、居住小区的物业接管综合验收

  4、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核准

  5、安排签订管理公约

  6、制定、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7、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8、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阶段的相关税费

  1、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启动经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

  4、高档住宅物业管理费

  5、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

  6、供暖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怎么改革?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要求。为了实现目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怎么改革?近日,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划分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效率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规范、不科学、不统一,前置审批、串联审批事项太多,有的地区还存在审批事项互为前置的现象。”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打破部门藩篱,统一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并联审批。此次改革重新梳理设计了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此次改革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明确了审批事项明细。“每个审批阶段要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5月,全国有16个地区已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其中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针对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都提出了很好的改革措施,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于技术简单、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评估评审事项,缩短审批时间。

从试点先行到全国推广,改革的时间表已经确定:2018年,试点地区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减放并转调,部分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理清审批流程后,如何在各个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此次改革提出“减、放、并、转、调”五字诀。

“减”,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并制定清单向社会公布,做到清单以外无审批。目前已经明确要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放”,下放审批事项。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改革措施。下放审批事项要统筹兼顾,做好配套衔接,确保下级机关接得住、管得好。

“并”,合并办理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当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比如将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同步开展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

“转”,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比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调”,调整审批时序。完善制度设计,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将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等等。

此次改革还将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府先告知建设单位具体的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再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做出书面承诺,然后审批部门直接做出审批决定,有利于项目早落地、早开工。“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而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都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五个一”打通梗阻,审得快还要管得好

真正让“放管服”发挥效用,除了各个审批环节、审批事项“瘦身”,还需要整个审批体系打破梗阻,实现“血脉相通”。此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来构建完善整个审批体系。

“一张蓝图”统一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图纸坐标和空间管理信息,“一个系统”连通各部门审批系统,“一个窗口”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一张表单”制定各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一套机制”建立审批改革、协调、督办督查的完善工作机制。

精简、压减,不意味着对质量安全的放松。改革后既要审得快,也要管得好。这次改革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比如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同时,政府必须要加大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要及时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此次改革还强调要对中介和公共服务机构加强管理。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虽然不属于政府行政审批,但却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和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环节。住建部表示,要下大力气全面整顿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市场,要求所有中介机构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和时限,用信息化手段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来自《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10日 02 版)

代建单位的资质问题

  1、首先要明确代建单位的职责。综合各地对代建单位职责的定义,一般将代建单位的职责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 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等工作的协调管理;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协助招标公司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向业主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

  代建单位的中期工作包括:负责优化设计,核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等工作;负责合同管理,按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组织工程建设,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投资控制和工程设计签证,并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编制项目实施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业主审批;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或在业主授权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重大调整或变更报业主审核,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代建单位的后期工作包括: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生产试运营,协助办理权属登记,负责编制竣工档案并移交业主;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2、目前国内相关城市对代建主体的资质要求 从代建单位的职责来看,要想从事代建工作,代建单位要有应有的建筑技术和工程经济等相关背景知识,完全清楚投资规律和基本建设程序,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应该要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10]。显然并不是所以的相关行业企业都可以负责起代建工作的。所以有必要对代建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代建相应等级的工程项目。 从全国来看,由于国家还没出台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加之各地经济社会条件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地对代建主体的入门资格要求也各种各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下面以上海、北京、重庆和浙江四地为例。 作为较早开始试行代建制的上海,大连路越江隧道、北环高速公路、沪阂高架道路二期工程、沪青平高速公路(西段)工程、沪芦高速公路、嘉金高速公路等均是实行了代建制模式。在2001年底颁布的《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相关条文规定,项目法人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的工程管理公司,必须是具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被列为推行代建制试点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此外,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择优选择:工程管理公司的管理业绩、企业信誉;出任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资历和能力;建设大纲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目标;管理目标与工程管理公司经济责任的关联度。

  目前,上海已有的20多家具有资质的代建单位,大多数是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脱钩后走向市场化的专业单位,如黄浦江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都是具有长期较为丰富经验的建设单位和咨询管理企业。但是对于代建主体的注册资本、人员素质、专业水平和公司业绩等方面设立明确指标,致使代建主体的准入条件不高,使政府监管难度和工作强度加大,同时也增大了项目的风险。

  与上海相比,北京对代建制的立法稍微迟了点。2004年3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但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更加模糊。《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没有明确资质要求。但是其在第十七条中又规定,市发改委应将批准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市发改委审定,并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12]。可以说,北京市的各个代建项目对代建主体的资质要求是根据项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再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时在招标书中加以明确。以奥运工程为例,负责奥运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同时,还要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还要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13]。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奥运这样大的工程项目,北京市政府对于代建单位的要求其实还是不够严格的。尤其是对于企业资质等级这样一条硬杠杠,放的相当的宽。很容易使工程相关企业通过各种关系来获得代建资格。而如果代建单位的实力不够,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则项目的风险就大大的增加。

  在这点上,重庆市做得要比北京细致。重庆市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市场准入。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从事代理工作的代建单位必须要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其他的则和上面一样。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一律是甲级或一级,这就使进入代建市场的代建单位一般都是高水平有实力的企业。 相对于以上三个地方,浙江省在代建制法规的制定方面可能是走在最前的。浙江省不但要求代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及相应的资金实力,还提出代建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作为这一条的细化和补充,浙江省又颁布了《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对代建单位资格申请标准、申请程序、评审单位等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将代建单位资格分专业类和综合类。专业类主要指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综合类则不受专业限制[16]。在国家还没出台对代建单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浙江省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各省市的前面。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各地对于代建单位的准入资格并不统一,但总的来说,一般都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是真正面向市场竞争、以服务质量和职业信誉为本、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责任的企业实体。这样,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会充分顾及自身的信誉和职业规范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经济责任。代建工程一般都规模较大或比较重要。如重庆市规定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代建制。万一工程出现什么事故,代建单位也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承担经济责任。

  (3)具有相应的资质。代建单位所持有的相关行业资质可以反应企业在该行业的水准,在目前国家没有专门进行代建单位分级资质认定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具有相应资质,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

  (4)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以及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队伍应当符合专业全面、经验丰富的要求,其工作制度应当保证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在重大利益问题的处理上要互相牵制,避免职权过于集中的现象。

  参考资料: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kJWyXVkTdOM8NDiY6nD_oyvF4ykfRRVy35ff2MNq4SBJb7u7vybwnNAbHO_v5GiRo9YSTS1OfS5eJ9dcfoW7wj4STzrcpBvC-mAIAcL9-xO

重大工程需要环评、稳评、能平和哪些评估

还有水评,交评,灾评,震评。

以下是所有重大工程的评估

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

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划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

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前置条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前置条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前置条件:洪水影响评价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能源评估(能评)

能源评估是指通过对建设项目分析,核算该项目的各种能源的消费结构和消费量,核算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种节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该项目单位产品和单位产值能源效率指标和经济指标,评价该项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进性的一种评价方法。简称“能评”

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部门:节能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4、安全评价(安评)

安全评价,国外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它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既需要安全评价理论的支撑,又需要理论与实际经验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前置条件:安全预评价

负责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交通影响评价(交评)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技术方法和制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

5、地质灾害评估(灾评)

又称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及破坏损失情况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

前置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负责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6、地震安全性评价(震评)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前置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

负责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三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7、文物影响评估(文评)

“文物(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对文物的发展计划及其他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系统性方法。近年来,这项工作正受到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者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国内,文物影响评估已经涉及诸如重大基础项目,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选址、选线,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等,供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和参考。

前置条件:文物保护意见

负责部门:相关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第五款: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8、雷击风险评估(雷评)

雷击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从而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9、气象评估(气评)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以及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风险性等分析、评估的活动。

前置条件: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负责部门:气象主管机构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0、压覆矿产资源

前置条件:压覆矿产资源批复

负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扩展资料:

特点

由于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独特性、固定性、体积庞大的特点,为了准确地对建筑产品进行合理估价,往往按工程的分部组合进行估价。根据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可对建设项目的组成进行如下划分: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机构或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其特征是,每一个建设项目都编制有设计任务书和独立的总体设计。如工厂、学校、医院都可以称作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存在的完整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

其特征是,该单项工程建成后,可以独立进行生产或交付使用。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如工厂建设项目中的一个车间或生产线,学校建设项目中的教学楼、图书馆等。建设项目有一个或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施工图纸,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完工后不能独立交付使用的工程。如工厂建设项目的车间建设中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单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照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由不同工种的工人,利用不同的工具、材料和机械完成的局部工程。其特征是,分部工程往往是按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部位划分。如土石方工程分部、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装修工程分部等。单位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程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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