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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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记名股东和记名股东?

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 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 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 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 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 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按 照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 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不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不记名股票只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可以自由转让,不许办理过户手续。

[编辑本段]记名股票的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对于记名股票对于股东而言,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责、利的对称性较好,能形成股东与激励对象双赢的格局,故激励方案较 易为股东大会所接受和通过;只有记名股东或其正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除了记名股东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经记名股东转让和经股份公司过户的)不具有股东资格。

  2、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性缴足

  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性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也规定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不一次性缴足股款。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要服从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来说,记名股票的转让都必须由股份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权利。而且,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有时会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万一股票遗失,记名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消失,并可依据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对此的具体规定是: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什么是公示催告

  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通说认为,因为催告并非以迟延效力的发生为目的,故催告不是法律行为,理论上是准法律行为的一类,可以准用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催告为有效。  催告的内容限于债的标的范围,催告的内容超过债务的,在债务数量范围内发生效力;催告内容小于债务的,如债的标的为可分,则视为有效的—部请求。催告的方法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债权人的起诉无论是否有效,自债务人得知时起发生催告的效力。债务人住所不明时,债权人可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催告。催告中应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准备时间。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2、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3、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  三、催告债权人的方式有两种:即通知书和公告。  对公司明知的债权人,用发通知书的方式进行催告;对公司不明知的债权人,应当用公告的方式催告。通知书和第一次公告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发生,并在六十日内至少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超过法定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实,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续比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请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债权人将丧失受偿机会。  四、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  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众多,股权转让频繁,并且是在公司之外的广大投资者中间进行的,故上市公司本身并不具备置备股东名册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应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转让、股票质押等交易必须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市公司按照委托合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得的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换句话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置备的股东名册是正本,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副本。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依法律的原则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现代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股票交易的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开立股票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资料。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证券公司(券商)办理相应的资金帐户。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方可进入市场,委托券商买卖股票。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有填单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券商受理客户委托并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客户在委托买卖的次交易日应到券商处办理交割,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交割单需列出客户本次买卖交易的详细资料。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产生股票价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在开盘时的集合竟价,另外就是开盘后的连续竟价。

什么情况下,经信委不予批准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四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五十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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