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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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属于什么行业

它不是什么行业,它是一个由政府倡导并监管的具有国家管理辅助功能的社会经济组织。

关于道路救援基金向谁追偿?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中第75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国家立法后,国务院又在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及资金来源作了更为详细的划定。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就道路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系统的规定。

此后,北京、上海、江苏、福建、陕西、深圳、长沙等省市先后制定了有关道路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交强险为救助基金贡献巨大

道路社会救助资金是从哪里来的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道路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等。

这些规定我都看了,事故发生后赔偿数额一直没有商量好,直到法院调解后才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给对方五万多块钱,钱也已经给了,都几个月了,突然道路救援机构找我追偿,说按事故主次责任追偿,我主要责任一万多点,对方次要责任四千多块钱,关键是这事我根本就不知道,法院调解时候也没说,住院费用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用都一次性给对方了,双方签过字的,现在突然出来个道路救援基金,这合适吗?合法吗?

道路救助基金怎么办?什么样的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在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况下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主要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可以由道路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最终是要向责任人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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