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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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什么进行鉴定

严格滴说是叫“评估”,就是对其实际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审批机构以参考

需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货物,为什么要检验,检疫

要不拿一堆破烂 硬说是好东西,就要算作投资,那还行?

所以需要由公认的或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价值鉴定(类似于资产评估),看你这些东东是不是值那个钱。

我国是交由检验检疫局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

 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

·宗教事务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江苏量刑指导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拍卖管理办法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公证程序规则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土地复垦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建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强制戒毒办法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检验检疫局查法检货,查木包装,还查什么样的货?

检验检疫查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证是否相符。主要看唛头、生产批号等外包装与申报的是否一致。

2、产品质量情况。质量可以抽样检测判定,也有从外观判定。

3、产品卫生情况。外观检查判定,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要进行卫生处理。

4、动植物产品疫情。有无昆虫、病菌、植物包装等情况。

经济开发区招商,现在有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招商人员,你要如何开展工作招商成功?

招商引资是指政府利用可支配的资源进行政策引导,舆论宣传,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一流投资环境,吸引投资者到本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招商引资是经济区发展的产物,属市场经济的范畴。可以说哪里有经济区,哪里就有招商引资活动。招商引资随着经济区发展而发展,同时也推动着经济区的发展。招商引资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认为具备一定的土地资源、基础设施、优惠的政策以及廉价的劳动力,就可以吸引投资者,就是招商引资了。简言之,用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廉价劳动力换取投资者的投资,就是招商引资,其交换的过程就是招商引资的过程。这是狭义的招商引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发展,投资者投资的交换需求不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廉价的劳动力上,还包括当地的历史文化、人文环境、民风民俗、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等投资软环境,招商引资活动存在于经济区用全部的经济资源同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结合或交换的全过程,这是一个广义的招商引资概念,可用下列简单公式表示:(1) 经济要素==土地资源+基础设施+知识产权+优惠政策+历史文化+人文环境+民风民俗+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 (2) 招商引资==经济要素+投资力+投资欲望系数; [编辑本段]招商引资的一般形式  1、有项目->找资金;  2、有资金->找项目;  3、有项目、有资金->找地方落户。  4、有项目、有技术、有品牌->找资金 [编辑本段]引进外资的成效  1、弥补了企业资金来源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2、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了中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3、产品综合质量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有明显增强;   4、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快了国有企业经济机制转换;  5、利用本地先进技术引进资金,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编辑本段]怎样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优秀的招商人员?  做一个优秀的招商人员,应该做到:   1、重视第一印象;   2、有主动、耐心的工作态度和坚持不懈的毅力;   3、在对外洽谈中,充分体现“灵活”。   4、加强对项目谈判的组织工作;   5、尊重外商的一些通常做法;   6、善于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思考问题;   7、高度重视信息的搜集和分析;   8、熟悉不同类型项目的性质和特点;  9 、了解项目产品的前后产业链、发展方向和市场前景;  10、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实事求是。 [编辑本段]常用的招商手段有哪些?  常用的招商手段有:   1、利用传媒招商;   2、举办或参加各种专题招商会议和文体活动招商;  3 、利用会节庆典活动招商;  4、借助中介机构的联络渠道招商;   5、派出招商小组主动上门招商;   6、以商招商;   7、聘请招商顾问。 [编辑本段]招商引资的二十个发展趋势  一、招商引资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将深入下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资本跨区域流动、跨所有制合作日益频繁,外商投资“西进北上”步伐逐步加快,产业投资由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由大城市向城市郊区与周边地区的转移十分明显。用地用工用电用水紧张开始凸现,较高的土地价格和水电等生产成本上升,技术人才与普通劳动力短缺,企业膨胀速度与当地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发生矛盾,造成了东部沿海企业饱和性外溢。这为西部地区招商引资,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潜在性发展机遇。   二、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开始转变。随着投资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从片面追求招商引资额,转向追求招商引资质量。我国正逐步从“招商引资”进入“招商选资”的新阶段,重点引进高质量的企业,摒弃高能耗、高污染企业。   三、从盲目招商到科学招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从来者不拒到加以选择,从只重数量到也重质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从忽略项目结构到优化项目结构。   四、既招外资又招内资。对内与对外招商业务将逐步统一,招商引资将变为内外资项目兼招,对内外资项目平等对待。  五、从优惠型演变为规则型和比较优势型。中国对外商投资逐步从非国民待遇过渡到国民待遇。今后主发靠良好的市场经济规则和比较优势。因为优惠政策正在普及化,作用在弱化。  六、从地区倾斜变为产业倾斜为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均已公布实行。  七、中西部地区到东部地区招商。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会组团到东部沿海发达省市,以举办招商洽谈会、招商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招商,吸引产业转移资源,这种招商应注意避免承接东部“两高项目”西进。  八、招商引资活动专业化。为了从资本市场争取更多的份额,即成立专门部门,下拔专项经费,安排专门人员,工作人员逐步专业化和专家化。招商引资的运作方式日趋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这一趋势要求政府从台前退到幕后,把精力用于改善投资环境上,而把企业推向招商外资的主战场,让企业直接与投资商、合作者谈项目、图发展。  九、越来越重视三个层次的投资环境。指工业和服务业的配套能力。政府须做的是分的当地产业发展状况和产业优劣势,制定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选出一定阶段的重点支柱产业,给予支柱产业政策扶持,加快发展,延长产业链和培育服务体系。  十、从只招产业资本到也招其它行业资本。从只招产业资本(实业资本)创办工厂或生产车间,发展到既招产业资本,也招商业资本、金融资本、知识资本和风险资本。  十一、招商载体越来越专业化。专一化主要是指开发区倾向于发展单一行业的趋势。开发区经历综合化阶段、功能化阶段后,已经转变到专一化阶段,如软件园、数码园、中药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园等等。  十二、招商引资与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战略密切结合。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或战略往往需要借助招商引资实现,如会展经济、旅游经济、循环经济、外资经济、飞地经济、候鸟型产业、体育产业和文化产业就需要招商引资为之服务。  十三、“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改革开放之前,国内资本市场以引进外资为主的“引进来”为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的国内经济的发展,沿海地区“走出去”开始变得活跃起来,深圳在“走出去”中走在前列。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深圳发挥外向型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走出去”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十四、投资促进与外交活动相结合。中国驻个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担负着管理和协调在当地开展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活动的任务,今后,投资进活动将进一步配合外交活动,  十五、招商引资借助经贸洽谈会、文化节会成为区域经济的经常性工作。在深圳,重要的节会如高交会、文博会都安排有地方政府的招商洽谈活动。  十六、龙头企业是招商引资的重点对象。这种以产业链、龙头企业为特征的项目推介是先进理念、先进招商方式的体现。对于产业招商来说,有了龙头企业,更为需要的是配套支撑条件。  十七、地方政府评估引资效果从签约金额转向到位金额。在媒体关于招商引资的报道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不再把招商引资的效果放在签约资金数额的追求上,而是以实际到位资金数额做为招商引资所追求的目标。  十八、招商引资出现许多新形式。如扶贫招商、飞地招商方兴未艾。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产业招商、项目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不断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十九、投洽会成为国内招商促进的行业盛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于每年9月8日至11日在中国厦门举办。投洽会以“引进来”和“走出去”为主题,以“突出全国性和国际性,突出投资洽谈和投资政策宣传,突出国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突出对台经贸交流”为主要特色,是中国目前唯一以促进双向投资为目的的国际投资促进活动,也是唯一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全球规模最大的投资性展览会。  二十、网络招商越来越活跃,前景可观。这种招商方式不仅拓宽了招商领域,还大大降低了招商成本,受到投资双方青睐。全国各地地方政府,以及一些招商园区都建有招商网站,通过招商网站展示区域投资环境,招商优惠政策以及重点招商项目。令人瞩目的当属中国招商资网,它搭建了政府招商机构招商项目和投资机构投资意向对接的平台,通过"中国招商投资网"庞大的行业资讯。 [编辑本段]与招商有关的知识  一、如何评价外资质量?  外资质量评价的基本标准有十条:   1、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是否符合国家的区域外资政策;   3、技术水平是否先进适用;  4、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能否提高原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6、是否创出了中国自己的品牌;   7、合资企业是否由本国资本掌握控股权;   8、合资产品的市场结构是否优化;   9、合资是否有利于增强原有企业的活力;   10、合资企业的利税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11、合资企业是否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后劲。  二、什么叫生地、毛地、熟地?  生地是指不具备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   毛地是指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地上有房屋拆迁的土地。   熟地是指具备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进行建设的土地。   三、什么叫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  三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   五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排污、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通讯、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土地平整。   四、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1、标的 2、数量 3、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点 7、履行方式、8、违约责任。    五、我国利用外资有哪些原则?   1、主权原则;   2、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资为辅的原则;   3、平等互利的原则;   4、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原则;   5、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给外商以普遍优惠的原则。   六、怎样有效地利用外资?   1、以有发展前途的骨干企业为主,主动选择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财团合作,充分利   用外资企业在技术、产品、管理、营销和资金等多方面的优势,在互补互利中提高、发展和壮大自己。逐步形成上水平、上规模、多元化、外向型的现代化企业。   2、在同外资的谈判合作中,首先要以优秀干练且有些涉外工作经验的企业家作为中方代表(还应聘请有涉外法律、会计知识的专家当顾问)选好条件较适合地外资合作企业对象,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和谈判工作。双方要合作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特别要重视风险分析和投资回报率,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要做到项目有真正的可行性,而不是“可批性”。这是企业合资经营后能否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保证。   3、在同外资合作中,要采取科学方法,实事求是地正确评估企业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贬价流失,也不能漫天要价,使外方难于接受,或影响我方信誉。   4、在合资经营中,要努力利用外方所提供的有利条件,把大力培养和建立一支优秀的中方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作为办好合资企业和为今后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也要把外商投资企业的培训工作当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协助他们商调和招聘人员、办理出国培训手续并做好这些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5、实解决中方的配套资金问题。建议国家在基建投资中,拨出一部分作为重点   建设项目吸收外资合营的中方股本。凡是国家批准的合资项目,可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申请中方股本贷款。银行对于有发展前途、经济效益好的老合资企业增资扩股时,应优先考虑给予股本贷款。有条件发行股票上市的合资企业,可在国内或海外上市筹资。   七、什么叫外资?什么叫内资?   外资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引进的国外、境外的资金,有些地方政府为加大本地区考核力度将引进的市外资金也视为外资,这类市外的国内资金不能统计为外资,只能作为招商引资的成果。但是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实现利润再投资,且投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5%的, 法律上承认其外资企业身份,并可作为外资统计。  内资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引进的国内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地投资发展的资金。  八、内资项目审核时需要交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和外来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   3、资金到账证明或有关单据凭证;实际已投入没有单据凭证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验审;   4、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5、外地投资企业出具的引荐证明。  九、外资项目审核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批准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进资报表;   4、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外资到位证明;  5、开户银行外资进账单复印件;   6、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7、合资企业章程;   8、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引荐证明。   十、外来客商哪些投资可以计算实际进资?   1、农业开发、生产项目,当年实际投入的生产成本;   2、房地产开发(含市场建设开发)项目,受让土地投资、基础工程费和拆迁安置费;   3、以设备、技术、商标、知识产权作价的资金;   4、在银行长期贷款(一年及以上)用于企业发展投入的资金;   5、与驻市大中型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的投资额;   6、捐赠用于生产性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7、企业的流动资金(按当年投资某月份的财务报表计算),但流通、咨询、中介服务类企业只认定固定资产投资;   8、各部门争取上级计划之外的资金。   十一、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股权式经济组织。   十二、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春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式经济组织。   十三、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2、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4、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减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相应减免的税款;   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十五、哪些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十六、哪些土地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已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十七、兴办环保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兴办环保产业方面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优惠政策有:   1、对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可以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   2、对于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盈利,在投产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留给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   3、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综合利用设施的更新改造;   4、对微利和生产国家急需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各专业银行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扶持,还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八、什么是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哪些原则?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资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程序和标准,采用相应的经济原则和适当的计算方法,重新确定某种资产价值的工作,简要就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  资产评估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 资产评估涉及到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评估工作必须坚持公正的态度和独立的立场,才能使其结果真实可靠地反映资产价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产评估要按照国贯惯例公正鉴定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2、科学性原则 评估资产时必须掌握足够的资料,选择适用的标准,采取适当的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从而对资产价值做出合乎逻辑的判断,保证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是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基础,评估人员及评估机构应排除来自任何一方的干扰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出完全独立的结论。资产评估机构享有法人地位,只要其结论是在科学性的原则下取得的,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则评估结论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4、可行性原则 一是评估方法要简便易行,使大家都能掌握和了解。二是评估机构是合法的,评估程序是规范的,所用方法是科学的,评估结果应当是可信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   5、替代性原则 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价格最低的资产需求最大。在评估时考虑某一资产的选择性或有无替代性是评估的一个重要因素。   6、变化原则 资产的价值不仅由于本身的使用和自然的作用而改变其价值,而且还受外界社会、经济、技术发明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资产的评估价值不是指资产在一段时间内的价值,而是指其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资产的价值随时间而变化。   7、期望原则 资产的价值不是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而确定的,而是根据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的。未来收益不是一个现实的数据,是评估人员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得来的。   8、平衡原则 各种因素在经济生活中是相互制约的,一个因素发挥多大的作用依赖于其他因素发挥作用的程度。当各经济因素处于平衡关系昱,资产价值就高,反之则相应降低。   9、贡献原则 构成资产的每一部分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它对资产的整体所起作用的大小,每一部分资产的价值是以它存在时能为该项资产增加多少价值或者它不存在时使该资产减少多少值来测定的。这一原则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十分重要,有的单项资产的价值贡献几乎等于整体资产的总价值,而有的却几乎为零。   10、外部经济原则 资产的价值经常受本身以外的经济、政治、人文地理、科学技术进步等各种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资产评估时除了分析资产本身外还要注意这些外在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及其变化趋势。   11、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资产总是趋向最佳用途。如果资产目前未达到最佳利用,进行评估时可按照资产在最佳状况下获得最高利益的能力来确定其价值。   12、供求原则 资产的价值评估必须分析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当某项资产的需求增长时,资产的价值呈上涨的趋势,而对该资产的供应增加时,资产的价值呈下降的趋势。   13、技术进步原则 如果资产的功能落后则要按低价估价,有的甚至按报废处理,只计算残值。   十九、申报福利企业需报送哪些材料?   申办福利企业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4、“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5、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6、办厂方案: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场地,生产经营内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7、县(市、区)和设区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确认的报告。   二十、设立有限公司办理验资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以货币资金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应提交:1、经批准的合同、协议、章程;2、开立的银行正式账户或临时账户,银行进账单(回单);3、银行函证;4、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和身份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股东身份证;7、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另外,以实物资产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1、实物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资产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和评估作价报告;2、实物资产的权益证明;3、各投资者对实物资产数量和作价的确认函;4、各投资者承诺在规定的期间内办妥财产权转移的承诺函。   以无形资产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1、以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清单;2、提交相关的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有效状况、评估作价报告;3、各投资者确认函,承诺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上述内容不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验资。   二十一、哪些收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有些收入虽然直接发给个人,但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按国家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只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二十二、哪些所得可以免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税:   1、省、部、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0、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1、对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十三、哪些项目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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