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的规定和条件

chenologin2分享 时间:

  发行方式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简述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条件和股票上市的条件

  1、公司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行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A、《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B、《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C、目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

  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   

  补充: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非上市公司也能发行股票吗?是直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还是在公司内部或者附近地域

能发股票不能上市。意思是股票只能发给少数人,就像合伙人一样,只是比合伙制人数多。其实在历史是股份制早就有了,后来人们需要变现时才出现交易所。股份制公司可以不上市,但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有时经营不好就会退市但是只要不破产就还是股份公司。这样说明白了吗?

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条件:是股票发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考虑并满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发行条件、增资发行条件和配股发行条件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

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至今连续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依照2009年3月发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连续盈利,至今连续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至今连续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至今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职责。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之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性条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至今连续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

(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

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除经融类企业外,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可转换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前者是指认股权可以与债券分开且可以单独转让,但事先要确定认股比例、认股期限和股票购买价格等条件;后者是指认股权不能与债券分离,且不能单独交易。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低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司至今连续1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②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权金额。

(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股票公开发行需要什么条件?并简述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

股票上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和证监会足够的关系;

3、充足的贿金。

中国股票市场的功能只有一个:搜刮老百姓的血汗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人民币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120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