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不允许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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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拓展资料: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有哪些风险

日前,我们搜集了很多关于企业税收风险状况的实践案例,下面是我们经过核实确认后所整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详情请见下文。

  企业所得税

  扣除类

  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 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4.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5.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税收优惠类

  1.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2.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3.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5.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资产类

  1.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

  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5.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6.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发票跨年度问题

可以入,但是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嫌麻烦,干脆找07年的正规发票冲抵06年的800元,呵呵

制造费用下设二级科目有哪些?是否象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

制造费用的二级科目包括: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保险费,排污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工厂用于发电机物耗的柴油如果是用于生产的计入该科目的机物料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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