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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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08〕84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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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并购贷款的贷款政策

为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商业银行不许提供并购贷款。

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经事前向银监会报批确认合规后,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发放了相应贷款,用于从事股权并购,即所谓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部署的“金融国九条”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通过并购贷款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一批产能,将并购贷款期限最多延长至7年。

目前,我国并购融资制度十分不完善。《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实际上禁止金融机构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对企业债的发债主体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同时,债券的发行还有年度总额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权益融资方面,我国由于公开发行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核准,效率较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 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

(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

(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

(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东的变化;

(二)重大投资项目变化;

(三)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

(四)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

(五)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

(六)重大资产出售;

(七)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

(八)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

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

(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并购贷款银行需要哪些资料?需要哪些外部资料?

 企业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代码证;

  5、纳税登记证(国税、地税);

  6、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法定代表人简介;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由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13、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

  14、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5、财务状况说明:a)负债说明;b)投资说明;c)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来源说明;

  16、贷款卡及其密码;

  17、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

  18、还款计划;

  19、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20、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1、抵押物所需提供材料:a)抵押物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所有权证);b)抵押物评估报告。

  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一是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是银行受理审查。

  (1)银行接到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对客户情况进行核实,对照银行贷款条件,判别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3)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银行对借款申请审查后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对于企业贷款的评估是非常全面的,而一个企业如果有好的信用好的发展,好的底子,相信如果申请企业贷款的话也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的,所以企业一定要非常关注自己的企业信用问题。

项目贷款操作程序

项目贷款是指工商银行除房地产贷款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项目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也有用于项目临时周转产品用途的短期贷款。目前,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产品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有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商业网点贷款等。按照客户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工商银行有以下几类产品:

  一、项目贷款意向书

  指为客户报审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有支持意向的文件。

  产品用途:用于项目业主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有贷款支持意向,一般在项目报批建议书阶段、贷款正式批准前由银行出具。

  二、项目贷款承诺函

  指为满足重点优质客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或核准的需要,在贷款审批工作完成前先出具的有条件项目贷款承诺。工商银行的有条件项目承诺函能够很好地满足重点优质客户项目审批立项的要求。

  产品用途:主要用于重点优质客户项目报批或核准时对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贷款资金落实的说明,其额度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融资额度,且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有关规定。

  三、项目临时周转贷款

  指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并已列入审批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但因项目建设需提前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已落实的计划内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情况下所发放的垫付性项目贷款。适用于已正式或有条件承诺的贷款项目,或已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工行代理的政策性银行贷款、由工行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产品用途:在项目已落实的计划内资金暂时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用于该项目提前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而发放的垫付性项目贷款。

  四、项目贷款

  指工商银行根据项目条件审批通过后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工行除房地产贷款外的其他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贷款通称为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发放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工行贷款投向。

  2. 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并购贷款

  指工行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并购贷款适用于借款人工行的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能够提供超过并购资金总额50%的非债务资金,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购后重组企业或项目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现有企业申请贷款前3年要连续盈利。

  六、项目融资

  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

  产品用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投资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建设项目的融资。

并购中固定收益类工具相对于并购贷款的优缺点是什么?

  固定收益类工具相比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主要优点有:成本相对较低,利率与市场利率趋同,不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限制;债券多数为信用债券,可以释放抵质押物;未来募集的用以支付并购交易对价资金的比例可能较并购贷款多。

  固定收益类工具相比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主要缺点有: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自身的要求较高,经营状况良好,主体信用评级高,最好是有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的发行历史,需要找寻市场投资者,存在市场认同风险;与非公开发行相关流程匹配相对较为困难;不确定性较大,时间节点把握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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