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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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再投资,企业的性质如何?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虽为中国的企业法人,但其在境内投资还是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故如需设立贸易公司需要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在外经委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如果投资低于25%,工商管理机关会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不作为外资企业,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另外,即使是投资到中西部的情况下,也不是作为“外资公司”而仅仅是可以“享受外资公司”的优惠政策,这两个还是有区别的。对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再投资,不需要经过审批(与真正的外商投资不同),而仅仅备案即可。对于限制类的需要审批。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营业范围以及外资比例是划分再投资企业内外资性质的标准。

  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无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的第八条,工商行政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该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亦有类同规定。因此,该企业并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属于外资企业。

  所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根据该法规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笔者认为也应当包括再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因此,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于外资企业。

  结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则该企业为内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若外资比例达不到25%的,则为内资企业;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为外资企业。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如何认定

扩展资料: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方式

外资利用利润再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2014年还有吗?

2007年第512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享受优惠,同是国民待遇,税率25%

但是财税(2008)1号文里第一条第10项下注明外资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啊!

512号实施条例你看过吗?既然你觉得两文件相抵,就请教一下专管员执行哪一个。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一、税收优惠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优惠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再在中国设立的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属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所以其再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不用再办理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财政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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