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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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2. 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

  3. 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如何用股权质押贷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1.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2. 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 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2. 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3. 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4. 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5. 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6. 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

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1. 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

  2. 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3. 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1. 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2. 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3. 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银行股权质押可以做贷款吗?

可以

我要做股权质押贷款,贷款金额大概是抵押物价值的20%,请问银行信用卡还款记录不良会有影响吗?

先去中国人民银行打,看逾期多少次?逾期时间是否超过90天,如果很严重的话,就有影响了。如果补充担保人,也要看担保人的资质,不过你还是先去打征信报告,看下情况在说,如果你是重庆的可以联系我

如果每次都没超过90天呢?

那问题不大的,而且你都还了吧

股权质押贷款的手续和程序?

操作流程: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手续:

1、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副本、贷款卡;

3、公司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资料;

6、股权凭证,证券账户卡;

7、贷款机构要求准备的其他资料。

股权质押贷款的注意事项

    银行在批准借款人提供的股权质押的贷款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具体安排法定的贷款手续,根据一些银行办理经验并结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借款企业财务报表、贷款证(卡)。公司章程、质押申请书、声明书、质押股权涉及注册资本出资的验资报告等公司证明文件。

  (二)股份质押不仅涉及质权人(银行)和出质人(借款人),而且还需股份所在公司同意,因此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

  (三)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债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由出质人所属公司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全名、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和质押合同号、期限、股权占比等,工商登记可有效防止质权人将股权再次质押或转让。

  (四)股权涉及上市公司的,借款人应会同上市公司向所属的深沪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登记手续,同时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披露;股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必须全部质押,不得部分质押。

  (五)为稳妥起见,银行可将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书、《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在放款之前由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上述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

  (六)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银行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对质押股份的价值,可通过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公正的评估,遵循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评估真实价值的60%以内确定贷款发放金额,以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七)根据《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的规定,银行应对质押股份的利润分配等应得权益予以关注,以避免银行合法利益流失。对行使质押权而取得的股份,按照《商业银行法》第42杂的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保全信贷资产。

  (八)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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