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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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编辑] 金融监管的目的和原则 [编辑]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编辑] 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所谓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编辑] 金融监管的方式   1.公告监管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2.规范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3.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   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   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编辑]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   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 [编辑] 金融监管的对象与内容   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   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   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   2.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编辑] 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而出现,但金融监管并不是中央银行的产物。 ;  一、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   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自然发轫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特点具有自发性、初始性、单一性和滞后性,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认识不足,处于金融监管的初级阶段。   后果: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风盛行,多次金融危机给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是全面而严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限制,对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对利率的限制等方面。   影响: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恢复了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复苏与繁荣。并且,金融监管的领域也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   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便是放松管制,效率优先。   客观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加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失灵。   理论背景: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学派从多个方面向凯恩斯主义提出了挑战,尊崇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    4.20世纪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   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征是安全与效率并重。   背景: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并具有国际传染性。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政府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   二、《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使有效监管跨国金融机构并非易事,这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协议,约束、引导着各国金融监管行为。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路径   《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公约”,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三个版本。每一次演变都体现了金融风险的变化,蕴涵着金融监管的新方向。   1.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是以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为8%)、以信用风险控制为约束重点的单一资本充足协议。   主要内容: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规定核心资本要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同时,对不同资产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换算为风险资产,银行资本(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最低为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   意义:1988年版本使国际银行业监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统一标准。实践证明,资本充足率这“一条铁律”适用于全世界所有银行,深入人心。   2.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产生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十分活跃,银行业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仅仅强调8% 这“一条铁律”很容易导致银行过分注重资本充足率,从而忽视银行业的赢利性及其他风险。   主要内容: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思路,强调从银行申请设立到破产倒闭的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的风险监管,将源于银行的外汇、交易债券、股票、商品与期权头寸中的市场风险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3.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背景: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许多金融机构濒临破产,其主要原因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的风险。   主要内容:将“一条铁律”扩充为“三道天条”,首次将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场机制压缩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突出特点之一:强调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的作用——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突出特点之二:注重借用银行内部的力量加强风险防范——除继续保留外部评级方式外,更强调银行自己以市场为基础衡量风险状况,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新协议提供了三种循序渐进的方案供银行选择:由监管当局利用外部评级结果确定资本水平的标准化方案、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   意义:新协议决定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各国的监管理念将由单一的严厉政府管制走向与监管对象协调和配合的协同监管,注重让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的经营。   (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新时期的金融监管呈现以下趋势:   1.监管理念方面,发生重心转移。注重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变“猫鼠对立关系”为“脑与四肢的协同关系”。   2.监管机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于国家监管机制向监管机制多元化转变——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银行内控机制及自律机制的齐头并举。   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的关键在于引入市场约束,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便于存款户、投保者、股东等多方市场主体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3.监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监管转变。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督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其优点主要是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功能型监管的不足之处在于协调过多,程序复杂,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风险确认速度比不上机构型监管模式。但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金融信息网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监管的不足之处将会降到最小的程度。   4.监管技术方面,出现了一种激励相容的新方案。激励相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银行在测试期初向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水平,为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损失做准备,在整个期间内,只要累积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当局就对其进行惩罚,如交纳额外资本费给中央银行。   5.监管范围方面,有所扩大。从单纯的表内业务,扩展到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还通过并表监督来加强监管。

如何评价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怎样看待现行的监管法规?

  金融危机的发生促使人们对金融监管体系重新思考,监管体系必须不断发展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国内监管机构而言,在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需要吸取这次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发和教训,"借危机兴改革",在"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监管审慎与监管放松"、"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处理好发展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并在准入监管、审慎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更为完备的机制,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维持金融体系和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混业经营VS分业经营最近几年,中国各金融机构正尝试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比如银行开始投资基金、信托、租赁公司,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等金融控股公司。

  混业经营能够提供一站式服务,有效整合资源,减少信息和运营成本,提升金融机构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不过,混业经营的风险因素也不可忽视。在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后,业界开始反省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国内银行业也需要重新审视混业经营带来的利弊。

  混业经营带来多方面的风险因素,无论是集团内部的道德风险,还是大银行合并带来的垄断风险,无论是过度资本杠杆操作风险,还是信息透明度减弱风险,都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最大的风险因素在于产生系统风险,综合化经营会将银行风险扩展到其他领域,也会将其他领域的风险扩展到银行体系,从而增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选择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最根本的原则在于选择适合的经营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与客户需求。我们认为,国内金融机构主旨应该是为实体经济服务,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目前金融各个分业本身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混业经营不宜操之过急。

  另外,混业经营的推出,需要足够外部条件的配套。我们认为,国内的监管能力、金融机构的成熟度和IT技术均处于发展的阶段,不适合在现阶段快速地推进混业经营。目前国内还没有确立混业经营的监管机构和监管立法,监管能力不足,再加上金融机构的自我负责态度、风险控制能力、营运效率较为薄弱,一旦跨界经营,风险相对于成熟市场而言更大。而且,IT技术的不全面,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让金融机构发挥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效益。

  监管严格VS监管放松准入监管对保持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定程度上的放松准入限制,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活力和经营效率。不过,应该坚持审慎的原则,不能在市场和监管者还未做好充足准备时就开放。如果过于放松进入的标准,太多的机构进入银行业,那么,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会导致放松贷款标准和风险管理要求,从而对整个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准入的放松需要审慎的考量和制度的配套,因为草率而没有规划地放松银行管制,容易导致风险的积累。我们认为,在成功完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后,监管机构应该在继续改造银行业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并且在配套市场约束机制以及退出机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我们认为,可以先逐步放松非关键业务领域的准入,包括由市场测试过的商品和服务准入。

  另外,银行业的股东和管理者需要符合"适用原则"(fitandproper),因为银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股东和高管人员必须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在引导地下金融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时,拓宽发起人资格有助于推动发展,不过,仍有必要审核发起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运营银行业务。此外,对于某些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进入银行业,应该有适度的限制,防止关联交易的产生。

  加强银行业持续监管持续监管应该遵循审慎有效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直大力提倡主要金融机构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建立健全完整的持续监管体系。通过此次金融危机,中国的金融机构更应认识到,及时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落实严格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应定期对银行评估资本充足率的程序、风险头寸、相应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所持有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判断银行目前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内部程序效果如何,以及内部目标和程序是否涵盖了银行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监管当局还应审查银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率所用的风险计量方法是否完善,以及银行在制定限额、评价各项业务的业绩和在总体上判断和控制风险时,如何运用这些方法。

  其次,是注重流动性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银行的资本要求与信用风险紧密相联,但是,它并没有完全覆盖此次次贷危机所反映的诸多监管问题,尤其是流动性风险。从银行层面看,金融机构应清楚地认识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没有完全涵盖此次危机中所显现出来的所有监管问题。资本要求不能防止银行在经营中不犯错误,也不能替代银行自身去完全担当起风险评估与管理的责任;但资本要求能够帮助银行更加清楚地认识风险,并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因此,银行在评估资本充足率的时候,要考虑自身的流动性和所在市场的流动性。

  同时,还应认真对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顺经济周期效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可能带来顺经济周期效应,即新的资本监管制度会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这在此次危机中得到充分体现。在新资本协议中,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被进一步细化,使得银行监管资本的计算更具风险敏感性。当经济衰退时,银行资本金因冲销呆坏账而减少,信用等级的下降又会使得银行资本金要求上升。为了应对这种局面,银行不得不收缩信贷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对此,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机构表示,商业银行应该收集有关数据,以便进一步评估顺经济周期效应对银行经营行为乃至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影响,并调整相应的监管政策和规定。

  此外,还应在审慎选择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等方面下功夫,加强银行业的持续监管。

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125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银证保三会,此外,还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目前各国的金融管理性机构,主要有构成有四类:

  一是负责管理存款货币并监管银行业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

  二是按分业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

  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其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

求问2018年上半年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监管处罚的具体信息

2018年银行业防风险、强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的大幕已经拉开。

银监会1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抓住服务实体经济这个根本,严查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空转的行为,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通知》要求,一方面,将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以及影子银行作为2018年整治重点,继续推进金融体系内部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抓住公司治理这个基础,加强对股东穿透式监管。另一方面,要严查“阳奉阴违”或选择性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等行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要。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将重点围绕八个方面、22条要点继续开展整治银行业乱象的工作,包括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等。

在具体操作中,当天与《通知》一起发布的《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指出,公司治理不健全方面,将包括股东与股权、履职与考评、从业资质等三个方面,将严查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股东乱作为,频繁变更或违规变更股权,或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股权交易和并购活动,或滥用权利损害商业银行、存款人、其他股东利益;主要股东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等。

宏观调控政策方面,乱象包括违反信贷政策、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两条要点。具体包括,违规将表内外资金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将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

影子银行方面,包括违规开展同业、理财、表外、合作业务四条要点,要求同业业务不得接受或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或违规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兜底承诺等;不得违规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等。

2017年,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三四十”等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下大力气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各级监管机构发现问题5.97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同时处罚金额和行政处罚责任人数创历史纪录,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对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银行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金融风险高发多发态势依然复杂严峻,市场乱象生成的深层次原因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打赢银行业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的任务仍很艰巨。

这位负责人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一项常态化重点工作。银监会将落实强监管的政策导向,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的敏感性、脆弱性和外部性,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同时,总的来看,当前金融创新不是过快,而是相对滞后;不是过多过度,而是相对不足。银监会将鼓励银行业发展那些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创新业务,同时,也列出明令禁止的负面清单,对于以套利为主要目的的“伪创新”,坚决予以整治和取缔,让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惩处,让套利者无利可图。

《通知》严格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评估专项治理工作,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2017年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情况报送监管部门。还应该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2017年金融乱象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一些潜在的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根治,前期整治成果也需要进一步夯实,因此银监会出台《通知》,继续弥补监管短板,形成强监管长效机制,为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

曾刚分析,2017年“三三四十”专项治理行动,是针对一些突出的风险点重点整治,有轻重缓急之分,而此次出台的“八个方面、22条要点”覆盖面广,是在此前防风险基础上的延续和深入。

《通知》出台对银行会产生什么影响?“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经营理念是以发展为主,对风险防控和合规经营有所忽视,造成潜在风险积累。”曾刚指出,不断出现 “资产荒”“负债荒”,这主要由银行快速扩张规模和利润所驱使,银行的发展理念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实际需求。这种“荒”更多是预期差异带来的心慌,监管强化将逐步打消银行过去不切实际的、过度盲目扩张的预期和倾向。银行逐步适应监管环境,也会树立起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向经营管理、防风险要效益,度过强监管阵痛期,进入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现代银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当前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已经比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银行高管层如何有效发挥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银行系统从业人员素质,包括合规经营理念、风险底线意识等。过去一段时间,银行业追求规模和效益,而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有所放松,所以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是类似这个的:2017年,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三三四十”等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下大力气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各级监管机构发现问题5.97万个,涉及金额17.65万亿元。同时处罚金额和行政处罚责任人数创历史纪录,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罚没29.32亿元......高管任职资格。

但是想找2018年上半年的数据,然后想找到跟广东金融业有关的这些信息的具体信息情况。

外汇交易在中国合法吗?

外汇交易在中国是合法的,因为政府不干预公民的个人投资,而且交易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国内。

一、目前国内外汇的公司的作用就是省去了你出国这一步。但是如果说你的资金不是汇往国外,那肯定不是合法的公司。也就是说合法的,但是这些公司必须是接受严格监管的。

二、目前中国投资者投资外汇市场的渠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做国内银行开设的外汇实盘,另一种是通过国外交易商在国内的代理机构直接在国外开户,做外汇保证金业务。

三、由于外汇实盘点差大(可以理解为交易费用高),除汇率出现大幅波动外,一般收益率很难让人满意。外汇保证金业务由于其可以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且由于有杠杆比率,可以以小博大。

四、目前国内还没有完全开放外汇保证金业务。但是国家目前是不干涉公民的海外投资的,所以目前一般是国外的主流平台在国内找代理为他们做客户开发和服务工作。做国外的主流平台有很大的优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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