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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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各地劳保积累调剂金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的25%提取,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2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工作经费,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帐额分段提取。年内收取劳保基金2000万元以下的(含2000万元),按5%计提;超过2000万元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部分,按2.5%计提;4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计提,提取的管理经费直接汇入管理经费专户,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后,其余部分为基本部分。

  (二)劳保基金拨付办法及标准

  1、拨付办法:

  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后,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后可按工程进度实行预拨,竣工决算时结清。对不按规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提供的欠费通知单,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直接背书到社保部门。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建筑业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结清、拨付。

  建筑业专业、劳务公司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需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配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工程项目劳保基金收取到帐、并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两年,施工企业不来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结算、拨付的将该工程项目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经审查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应将其收取的劳保基金转入积累调剂金,不再拨付给企业。

  2、拨付标准:

  (1)按国务院国发(1997)第26号、省政府湘政发(1997)第43号文规定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业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内劳务的,视实际情况拨付。

  基本部分拨付后的余额为积累调剂金。

  三、建立健全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劳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劳保基金的政策和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和结算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减免、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劳保基金,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劳保基金征收、拨付、调剂情况监督、稽查,对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政务中心(收费局)不按规定征收、划拨、管理、使用劳保基金,对拖欠、不足额缴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业主)和责任人按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予以处罚。

  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的管理,劳保基金收入应存入设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基金专户。在确保正常拨付劳保基金有余额时,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适当转存定期。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凡拨付到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企业要优先用于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劳保费用项目建立帐目,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筑业企业要按规定真实、准确地向所在地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填报报表和有关资料。要自觉接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项,望各地遵照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的劳保基金到底是建设单位支付还是施工单位支付啊?好像只看到书面文件说是由建设局向建设单位收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使用劳保基金的监控管理,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预防截留、挤占、挪用劳保基金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7〕54号《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监控管理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6〕37号《长沙市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的主要来源,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建筑业企业必须将劳保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四、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称为发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劳务作业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称为承包人)的,在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发包人向劳务作业承包人支付劳保基金事项,支付的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

……

六、……发包人在收到劳保基金一个月内,应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保基金给承包人,未支付的由市劳保处责令其支付;拒不支付的,市劳保处可暂缓其劳保基金拨付,待其改正后再予以拨付。

……】

——自湖南省政府官方网站的文件

也就是说,应该是建设单位支付。

要求施工单位返回不合理。

如果要求返回,就等于建设企业(发包人)没有缴纳任何的劳保基金。违反了政府规定的“支付的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劳务作业人员应当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这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对拖欠、不足额缴纳劳保基金的建设单位(业主)和责任人按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予以处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自湖南省政府官方网站的文件。

全国的规定应该是类似的。

参考资料:http://www.csjslb.cn/RuleDetail.jsp?id=22

湖南省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件)内容。

太老了.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也只有标题了

主要内容是应手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领取施工许可前交,根据竣工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结算,多退少补.可以分期交,但是是分年度的项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直属单位

(一) 招标办

暂无资料!

(二) 劳保办

省劳保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有关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和路线、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和修改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负责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调剂余缺;

四、负责对市(州)、县(市)劳保机构及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

五、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拨付标准;

六、负责省管工程项目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和管理;

七、负责向上级和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险部门报送报表,汇报工作;

八、负责编制湖南省劳动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及时完成上级及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公开办事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2]249号)。

二、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

三、省建设厅、省政财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

四、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湘财[94]综字第158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六、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2]578号)。

七、国家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司收费函[1998]第44号)。

八、建设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建人劳[1998]73号)、(建人教劳[2000]146号)。

公开办事程序

一、劳保基金的收取:

1、在工程报建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基金。鉴于竣工结算一般大于报建造价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增加30%预收劳保基金,一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计算式: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计算式:

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1.035

2、对于工期长、工程量大(5000万元以上)、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在办理劳保基金的收取时,可以实行分期缴纳,签订缓交协议,首次缴纳时,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30%,余款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期限按时交纳。

二、劳保基金的拨付:

凡是收取了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持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收款收据复印件、《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及拨付劳保基金收据,严格按照湘建建[2003]26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续,办理拨付实行集中办公。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凡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进行拨付。对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拨付的劳保基金不够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在工程进度完成50%以上实行预付,预拨时必须提供建筑业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费单且预拨的最高额度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7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拨付。

公开办事纪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勤政廉政、忠于职守,团结奋进、高效务实”的工作准则,不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接受社会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

三、在工作中,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四、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能一次办好的事情,必须及时办理;手续不全的,一次性讲清所需资料;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讲清原由。对基层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呈报厅党组和主管领导;

五、讲究仪表,待人和气,礼貌用语,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办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申请办理《拨付手册》的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资质证书附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市、州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办理《拨付手册》,由当地劳保办审查后,除出具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之外,还应有市、州上报的《建筑业企业领取劳保基金拨付手册汇总表》一式两份。

省管工程劳保基金拨付程序

一、拨付劳保基金时间:每月25—27日(节假日顺延)。

二、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批后拨付。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必须提交的资料:

1、《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2、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统一印制);

3、建设单位缴纳劳保基金收据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工程项目结算单;

四、建筑业企业开具拨付劳保基金统一结算收据

(三) 质安监总站

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

1.按照法定范围对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各过程监督管理;

2.发现违反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的行为,督促责任方及时纠正处理,记录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质量行为;

3.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开展管理工作;

4.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

5.组织质量监督、检测、试验人员业务培训;

6.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质量创优机制;

7.做好检测试验机构年审和管理工作;

8.完成省领导和厅里交办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

我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

1.对受监工程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记录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安全行为;

2.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

3.开展预防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

4.组织企业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

5.监督调查处理和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事故;

6.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7.组织安监人员业务培训,一、二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

8.完成省领导和厅里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四) 定额站

计价中心

1、 负责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和工期定额等取费标准的编制、修订、补充,以及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工程类别的划分等,并承担管理工作和解释工作;

2、 负责调研、测定、编制人工、机械费预算价格并做好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定价工作,并负责监督调解工程造价经济纠纷;

3、 研究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并承担管理与解释工作;

4、 开展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等;

5、 指导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

信息中心

1、 负责造价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并负责维护管理计算机;

2、 管理服务器,管理已开发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并负责网络会员的关系管理;

3、 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资料,并做好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4、 负责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与管理办法的制订与管理、建筑材料信息搜集及软件管理与销售;

5、 《定额与造价》的编辑、发行与广告工作。

造价协会

1、 做好造价咨询单位资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计价人员资格的管理、年检和审查工作;

2、 负责造价师注册、考前培训、继续教育及管理,预算员岗位培训等;

3、 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有关问题;

4、 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

5、 制定行业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研究探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6、 开展行业调查和科技创新,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探索合理确定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方法,向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综合管理部

1、 做好总站日常行政、人事工作,负责总站重要行政、人事文件的管理;办理人员调动,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 拟订总站有关文件,制订与完善总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总站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工作;

3、 召集总站有关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接待来往客人以及外界联系工作;

4、 管理印章,拟写各种证明、介绍;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文书及各类资料收发;

5、 负责做好全站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全站财产,做好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总站车辆管理、使用与维护;

6、 负责各部门关系的协调、处理。

战略规划部

1、 广泛收集与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情报、资讯与最新动态;分析、研究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条件与发展趋势;

2、 组织制定行业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对所得情报予以汇总、分类,整理归档,并每月向站长提交相关情报与分析报告; 4、 负责对总站的发展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5、 组织提出总站的总体发展战略、方针建议;编制总站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6、 总站行业研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

财务监督部

1、 参与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定期组织召开财务成本分析会,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2、 负责组织制定总站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成本计划以及具体实施计划

3、 组织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4、 负责所有费用和原始凭证的审核报销工作,并计入相应的费用开支渠道;

5、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结合经营服务和财务成本计划,制订物资消耗计划,并提出降低物资消耗的具体措施

6、 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日常收付、保管工作;管理好固定资产,建立台帐,按月计提折旧;

7、 定期归集、整理和审查会计帐目与档案,并负责保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1、 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的房屋建筑维护、修缮管理;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公共区域、走道等环境卫生保洁;总站水电设备维护、液化气、变、配电室管理;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安全、消防、供水管理及公共场所秩序的执行工作;

2、 内部通讯设施、公用电视设备管理及代收代缴各种公共费用;对办公、客房用空调器、热水器、饮水机等代管与维修;办公区和宿舍区的热水供应;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3、 处理住户投诉及紧急事故处理工作;

4、 总站的报纸信函收发工作;本中心办公用品、水电、维修等器具采购发放管理;车辆管理与清洗保洁工作。

(五) 科研院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由湖南省编制委员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1987年8月以湘编直[1987]120号文批准成立,系省级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省建设厅直属单位。

院现有职工11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5人,工程师56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人,注册规划师3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5人,注册建造师7人。主要从事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建筑工程质量(含材料、设备、环境、钢结构、节能保温)检测、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设计与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地基与基础施工、工程装饰、建筑防水、建筑物鉴定与加固等技术服务及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此外,院还设有桩基研究与试验基地和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基地。

2005年6月,全院取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们将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朝着专业化、知识化、集团化的发展目标迈进,努力打造“建科”品牌,竭诚与社会各界朋友携手共进,同创辉煌。

(六) 建设干校

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于1985年经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报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教委批准成立,为正处级全民事业单位。

学校主要承担全省建设系统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经湖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并设湖南省城乡建设电视(职业)中专学校,在全省各州、市设立了分校和教学点,被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定为全省建设类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的主持学校。先后与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办学。开设有中等学历职业技术教育;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电大普通班专科学历教育和成人大学专科、本科函授学历教育。荣获湖南省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二项,三等奖一项。

学校成立以来,已为全省建设系统和相关行业培养输送中专学历毕业生2万余名,全日制和业余大学专科、 本科学历毕业生1500多名,培训各类人员近1.5万余名。

学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本着立足建设行业,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与时俱进,正在朝着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向发展。

(七) 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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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保基金办理返还流程?

建筑工程劳保费退还方法流程: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扩展资料

建筑业某些工作条件特别艰苦的工种,如水下作业的潜水工、高空作业的架子工、烟囱工等,在劳动保险上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职工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

按规定分别享受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等其他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劳动保险

湖南省岳阳市劳动局网站及电话号码?

百度搜索“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yueyang.gov.cn/rsj/index.htm

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67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电话 8882368 (传真) 8882369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牵头落实本局中心工作任务;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印章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安全保密、车辆、接待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后勤、值班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室 8882349

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调研和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本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报刊征订工作;承办本局系统为民办实事、政府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各类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督查落实本系统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三)政策法规科(信访维稳办公室)8251965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制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实施规范;负责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突发性群众上访事件的指挥调度、应急管理等工作。

(四)财务科 8882378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预算经费方案申报、分配核算和财务指导、监督、内审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预决算编制及局属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

(五)就业促进扣失业保险科 8251949

拟订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离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的实施;负责实施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赳,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移手续;负责办理退役士兵(士官)、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手续;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8882353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规划和预测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负责市直和中央、省驻岳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疆援藏等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理论研讨有关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岳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岳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公室)8882376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和中央、省驻岳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等有关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的有关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8882383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九)外国专家科 8882390

负责我市引进国外、港澳台人才智力的政策执行和管理工作;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政策执行、组织实施、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市级人才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聘请外国专家的审核报批、表彰奖励工作。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8882339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资格审查、组织评审、资格确认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考务督查和资格确认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8882396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全市规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科 8251948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承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 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科 8882359

组织实施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承担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信息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中央、省驻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奖金、津补贴发放审核与退休(退职)以及离、退休费调整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

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市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承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科 8251918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的审批及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五)医疗生育保险科 8251916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监督执行;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服务办法,负责市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科(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8251938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办法;组织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承办全市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机关工勤人员以及纳入工伤保险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农村社会保险科 8251979

组织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承办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8251939

负责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调整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违规案件;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的稽核工作;承办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培训科 8882332

拟订全市公务员的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业务培训、出国(境)培训和新录用公务员培训;负责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干部任职培训;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出国(境)培训;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二十)公务员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科(对外称岳阳市公务员局)8882326

指导协调各级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并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拟订聘用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与转任、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挂职锻炼等制度;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调任有关事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科级非领导职数的相关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实施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承办省垂直国家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委托的有关工作。

(二十一)考核奖励科 8882363

实施并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考核工作;审核并指导实施市直各系统全市性行政奖励工作计划;承办由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奖励的集体与个人的审核、考察、公示和呈报等工作;负责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年度考核等次比例,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登记;承担依法对全市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组织落实公务员惩戒和申诉控告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处分相关工作,对市直公务员处分决定进行备案;负责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二十二)人事科 8882328

负责局系统工作人员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职务晋升、考核、调配、奖惩以及出国(境)考察申报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三)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8251970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本局系统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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