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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房管局网站请参考

http://www.fsfc.gov.cn/

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棚户区改造的房屋、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其中,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以上含7层)112元/平方米。

第七条 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费用的,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申请列支。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的项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计划、列支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并且提交施工企业的选定方案及资格证书。

申请时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要件: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物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申请书;

3、业主委员会(或房管小组)依法成立的证明和业主委员会(房管小组)备案证明及业委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5、根据工程项目要求,需要工程维修必要性鉴定、工程材质鉴定、工程验收检验、聘请监理机构的提出初步意见,并拟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检验、监理机构名单及其选定方案(是否鉴定由业主大会议定,不鉴定的要有业主委员会确认工程量的书面意见)。

6、住宅竣工报告书或房屋竣工备案书。

第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督促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代表)会议工作。

业主(代表)大会会后将业主书面征求意见书、业主大会或代表会议决议(包括是否进行工程维修必要性鉴定、材质鉴定,是否选用监理,验收方式及工程预算书等)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和书面征求意见情况核实无误后,下达书面审批意见。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施工前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全额垫款进行施工。

工程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具有专业资格的部门进行结算审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工程结算报告、验收证明、分摊清册向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公示7日。街道、社区负责监督并形成书面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后将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有鉴定、监理、检验的提供专业部门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和维修资金分摊清册、公示情况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持共同出具的法律责任具结书、发票、划拨维修资金意见书到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在审查拔付手续合格后,划拨90%维修资金,另10%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划拨至业主委员会(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按《施工合同》等约定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10%以上的,超出核定预算金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经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社区、物业、业委会联合现场勘察后,认为确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启动紧急程序,使用维修资金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落实施工单位组织抢险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市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额度,并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办相关材料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住宅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向业主筹集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结合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施行的《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现在住的是公房,想买产权,怎么买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

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

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扩展资料

产权人的确定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国有经济制度、产权制度等不同于其他国家,再加上历史遗留等原因,我国形成了独特的公房制度。现阶段,随着我国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公房涉及的利益之争日益激烈,对公房的产权归属及司法裁判规则进行分析探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般来说,谁出资购买谁就是所有权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所有权人也应该是该人。

但是公房、房改房屋的产权人认定有其特殊之处,这几类房屋从来源上往往带有福利的特点,购买的价格也不是完全的市场价格,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出资或登记确定产权人,要结合房屋的来源、购买价格的构成等相关背景来最终确定所有权人。

现阶段,我国公房的权属状况可以概括为: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单位,承租人仅有使用权。以标准价、优惠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所有权属于单位和个人共有,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的所有权属于购买者个人。以下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深度分析和总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房

房屋维修基金是多少钱一平方算的

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买卖二手房需要注意哪些交接手续?

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并办理完所有交易手续后,最后的一个重要程序就是交房。对大多数人来说会认为交房只要原房东方将房屋的钥匙交出来就可以了。其实所谓交房从完整意义上来说包括的内容很多,除了交钥匙外还包括其他方面,如水电煤的结算和更名、物业更名、维修基金的结算等。

包括:一、应进行水电煤抄表,并计算金额,确定上下家各自承担的份额:上下家应在双方交接房屋时作好此项工作,以免交房后双方就这些小费用产生扯皮。同时也要办理这些的更名手续,由于现在上海的水电是依附于房子存在的,一旦房子产权转移,该房屋中的相应水电设施也必然转移,不需要变更户名,但煤气不同,它还是有户名的,如果户名不更改,原房东可以凭原安装煤气的单据将煤气设施移走,现在的产权人只能重新花钱申请煤气设施,因此在房屋交易结束后交房时买卖双方不要忘了办理煤气的更名手续;

二、应办理有线电视的结算和更名手续: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易后一般不会忘了结算水电煤的相关费用,但对有线电视往往会忽视掉,其实有线电视和煤气一样,在安装时有一笔初装费,也不是依附在房屋上的,有户名,可以变更户名,而且现在大多的有线电视费的缴纳有滞后性,很可能原屋主推迟了很多的有线电视费没有交,所以在交易后交房时除了对有线电视的费用进行结算外还不能忘了进行有线电视的更名手续。

三、应办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结算和更名手续:除了上述费用的结算外,房屋交易后还有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结算,而维修基金由于数额较大,大多的买卖双方都会注意到这个问题。结算和更名的手续一般不会忘记。但物业管理费由于数额不大,很多买卖双方都会忽略掉这个问题,往往忘了办理结算手续和更名手续,其实在交房的时候一定不能忘了办理物业更名,因为如果房屋办理完过户等手续后,物业更名却没有完成,由于现在房屋大多以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以前的那种居委会管理的方式在这种新式商品房模式里不多见,而物业公司作为公司管理来说,以服务为主,原始的人际管理在物业公司这种以赢利为目的公司来说不可能提供以前那种人性化的服务,对物业公司来说,它的管理只能依从它所登记备案的标准而来,如果物业登记中没有新业主的记录,让物业公司如何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办理相关的户口转出转入手续;现在由于投资客太多,对投资客来说根本不存在户口的迁进迁出问题,所以户口问题往往被忽视,由于投资客不在乎户口问题,等到投资客再出售时往往也会忽视户口问题,可对买房自住要迁户口的人来说,就会发生麻烦,由于前手是投资客,没有办理相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前前手的户口尚留在房屋中,买家想要迁进户口,还必须找到前前手让他迁掉户口,自己才能迁进,麻烦不说,能不能找到原房东还是另外一回事!所以不论是为了自己也好还是为了以后卖出方便也好,一定不要忘了将户口问题解决掉;

五、交房交接书:对很多买卖双方来说,在交接了上述事项后往往会忘了签房屋交接书,通过大型中介公司,可能会签交房交接书,以确认买卖双方的最后交房行为。交房交接书其实是个双刃剑,签和没签往往会达成不同的后果.一个完整而又有保障的交房行为,应该以房屋交接书作为终止,没有房屋交接书,如果买家反悔,对一些设备问题再事后进行扯皮对卖家来说就不利了,而且如果卖家在交房中有些问题,没有房屋交接书,以后的纠纷又该多了。

回迁户如何办理房产证?

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应交那些费用和手续:

一,必须提交的证件:

1、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2、旧房拆迁作价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  D、《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

4、身份证

二、应交纳费用:

1,拆迁房与安置房等值部分,只交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由个人交纳。

2,超值部分,按买卖交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契税:2%,手续费3元/平方米

3,产权登记费,2000年5月1日按80元/套收取。

拓展资料:

回迁户即回迁房户主:

回迁户就是一块地上原有的住户,由于开发商要建楼,把他们的旧房子先拆掉,等新楼盖好了以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再给原住户分配新的房子。这样原住户就又回到了原来的住址住上新房子,所以叫回迁户。如原地址商业或其他非住宅用途,安排在其他地址的房子居住,也可称为回迁户。

回迁房就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回迁房的概念源于拆迁,这是中国特殊的拆迁政策的产物。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的住房标准,两居为56平方米,三居为80平方米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早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所以这个标准已不再执行。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如果回迁房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同的,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扣除工龄、调节因素、教师优惠等因素计算。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计算,不再扣除工龄等因素。

回迁房的建筑面积超出人均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对于人均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标准进行安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回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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