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炭企业从哪些方面做好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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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行为的区别:

1、国有资本投资是单项对外的业务,仅限于投资;

2、国有资本运营是双向的业务,其中包含了投资和融资;

二、经营目的的区别:

1、国有资本投资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自产的流动性,通过投资行为获得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2、国有资本运营的目的包括扩大国有资本规模和提高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并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如何判断一个公司是不是国有企业。

本人最近也在研究这个问题,现阶段研究心得如下:

一、国有企业”这个概念并不是公司法概念,具有政策成分,是历史遗留的产物,是人们的惯常称谓。公司中,已经逐渐淡化“国有”与“民营”的色彩,目前调整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而“国有企业”的称谓来自于早在1988年就颁布但是几乎从未得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二、国有企业,根据《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称为“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资本是公司的“血液”,“血液”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的性质。关于“国有资本”的定义,出现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财统字[2000]2号)中,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则可以看出:

(1) 直接由国家(政府)进行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

(2) 国家出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等规定,与其他民营、集体合资主体合资设立的公司,也应该称为“国家出资企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判断公司是否含有国家出资成分的标准是:对公司的股东逐级向上进行追溯,直到无法追溯为止,其中任意一股东含有国有成分的,都称为“国家出资企业”。

(3) 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再出资参股设立的公司,即便不处于控股地位或者第一大股东地位,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也应该称为国家出资企业。

中国国有大型企业名单?

中国国有大型企业名单如下:

一、国务院直属企业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序号 名称

1、中国铁路总公司

2、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央企业

截至2018年6月,央企现有96家,序号和名称如下: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7、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1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19、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2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2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7、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8、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

29、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0、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1、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2、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33、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4、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5、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36、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7、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8、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39、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40、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1、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42、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43、、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4、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5、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6、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47、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48、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49、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50、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1、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2、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5、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56、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57、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8、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9、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0、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61、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62、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63、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4、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5、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

66、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67、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68、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69、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0、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

71、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2、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73、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75、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

76、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77、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78、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79、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80、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81、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82、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83、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84、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85、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86、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8、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89、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90、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91、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92、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93、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94、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

95、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96、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序号1-49的49家中央企业为中央管理的副部级单位,领导班子由国资委企干一局管理,其中正职由中央组织部任命。

(2)序号50-96的47家中央企业为国资委管理的厅局级单位,领导班子由国资委企干二局管理。

三、国有银行

国有银行是指由国家(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直接管控的银行, 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共8家。

以上银行均为中央管理的副部级单位。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参考资料:国有企业央企名单-百度百科

国有企业都有哪些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基础上改组的国有企业,由中央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经营电力产业为主,综合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是2002年(壬午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发电企业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China Huadian Corporation)简称中国华电(CHD),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组建的五家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属于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英文:China Guodian Corporation)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以发电为主的综合性大型电力集团、副部级大型央企。

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电投集团)组建于2002年12月29日,是集电力、煤炭、铝业、铁路、港口各产业于一体的综合性能源集团,是国家五大发电集团之一。中电投集团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20亿元,在全国唯一同时拥有水电、火电、核电、新能源资产,是国家三大核电开发建设运营商之一。

扩展资料: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

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国有企业是否会对民间资本开放?

  对于需要鼓励或需要禁止的行为,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排除法;二是穷举法。我国一直采用的是后一种方法。只要一穷举,就可以看出观念问题。例如,2001年初,国家经贸委披露,从2001年起,国有经济将在全国的196个行业中,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总体精神是,国有经济将全面退出竞争性行业,而让位于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外资企业。根据中央部署,国企的经营范围调整方案是:(1)确定15个行业,包括军工、造币、航天等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石油、天然气、森林等关乎国计民生的资源性行业;自来水、电力、煤气等公用性行业,继续由国企进行垄断经营。(2)确定35个行业,包括煤炭、铁矿、水泥、有色金属等较重要的资源性行业;关系国家综合实力及竞争力的高科技产品,如电脑、新兴材料、生物工程;成长中的支柱型产业,如电子、汽车、石化等,国企无须保持垄断经营,但应由国企保持较大控制力(即大型项目由国企经营,中小型项目允许非国有经济参与)。(3)其余的146个一般性竞争行业,尤其是消费品生产及服务行业,则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逐渐由非国有经济主导,现有的国企必须有秩序、有步骤地撤出。

  实际上,在上述必须“由国企垄断经营”的行业中,公用性行业早就有民间资本、外资在经营。如“西气东输”项目公开招标,可由外商独资或控股。但是,由于中央有些部委观念的偏差,把有些地方基础设施的民营化和外资参股、控股只当作个案,思想上还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认为基础设施行业关系国计民生,不宜进行市场化,过分强调政府对基础设施的责任。

  因此,此项政策初看起来步子很大,但是对于民间投资来说,依然很迷惘。因为它采用穷举法,只列举了民间资本可以进的领域,而对没有列举的行业,民间资本则搞不清楚哪些是不许进的,哪些是允许进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用排除法对民间资本在基础领域的投资范围做了规定,明确指出,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此项决定对清除中央综合部门的思想障碍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地方政府的观念障碍

  在竞争性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地方政府不会有什么顾虑,因为它们主要是和其他地区的企业去竞争。例如,江浙的乡镇私营纺织业兴起,要挤垮的是北京、西安的国有纺织厂,江浙各级政府乐观其成。但是在基础设施领域,情况则截然不同。任何地方民间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的管理者,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且政府和基础领域国企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的心理天平向国企倾斜也是可想而知的。从大量民营企业与基础领域国有企业竞争的案例中,都可以看到来自政府有关部门有形或无形的压力。

  (三)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观念障碍

  对基础领域原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司化、股份化改制,是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过程中的主要形式和任务。但这一改革中的最大难题是改制中部分人员被裁减、下岗人员安置难的问题。由于原有国有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担心改制后,自己的利益受损失,对企业改制心存抵触情绪,使得改革难以顺利进行。例如,2000年,武汉市新洲区要扩建日产5万吨水的自来水厂和管网,因外商要价过高而转向民间资本。一家民营企业(武汉海达公司)与区政府的谈判几近成功,但是因为要控股原来的水厂,一些原水厂的干部职工提出了质疑,进而发展为新洲区和武汉市的大讨论。最终,海达公司放弃了投资。

  (四)某些理论误区也形成观念障碍

  以上述案例为例,在武汉新洲区大讨论中,反对民营企业经营水厂的一方提出了一个理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自然垄断的管网型公用企业要由政府控制,不能交由民企经营。其理论依据是,管网型设施属于自然垄断,还得由政府来干。这里实际上混淆了两个问题:自然垄断和政府包揽。自然垄断描述了某些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轨迹,但绝不是说这些行业自然由政府垄断。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或者通过先期进入,都可能形成自然垄断,这在市场经济国家屡见不鲜。必须明确的是,“自然垄断理论”是政府必须建立规制的依据,不是政府必须垄断的依据。

参考资料:http://www.studa.net/jingji/060817/08375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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