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免税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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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创新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是财政补贴,不是收入,不用缴税。

  需要设立专项应付款科目来结算。下面是一典型的处理案例:

  创新基金帐务举例

  一、基金申请情况:

  东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经批准取得XX项目创新基金无偿资助总额200万元。

  基金资助合同规定,项目投资总额为800万元,在创新基金合同签订时,已完成投资额100万元,计划新增投资700万元,其中创新基金资助200万元(先行拨付140万元,剩余的60万元将视项目进展及验收情况再予拨付)。

  合同规定2004—2005年期间,XX项目应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缴税总额400万元、利润总额800万元。

  二、 基金合同执行情况:

  1、基金拨款情况:

  2004年10月收到科委拨款140万元,存入开户银行新设帐户。

  2、项目研发支出情况:

  2004年7月—2006年6月,XX项目新增研发费用750万元。经辨认,符合创新基金合同资助费用有:

  设备购置费30万元、支付外单位协作费40万元、材料购置费60万元、支付市场调研费10万元。发放研发人工费30万元、支付培训费20万元、分摊燃料动力费10万元。其他费用550万元。其余研发费用需要企业自筹资金承担。

  3、项目销售情况:

  2004年7月—2006年6月,XX项目取得销售收入9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5400万元。

  同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5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税金及附加40万元、管理费用100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实现增值税400万元、城建税28万元、教育费附加12万元、企业所得税264万元,净利润1496万元。

  2006年7月该项目经市科委验收合格、批准调帐,2006年9月收到科委拨付剩余创新基金60万元。

  三、会计分录:

  1、2004年10月收到科委拨款1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4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140万元

  2、项目支出750万元

  (1)设备购置费30万元:

  借:固定资产-XX项目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30万元

  (2)开支其他研发费用720万元:

  借: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材料费等 720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 720万元

  3、项目产品投产:

  (3)借:生产成本-XX项目生产成本-材料费等 5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等) 5400万元

  4、取得项目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1053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XX项目 9000万元

  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30万元

  5、结转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 550万元

  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 550万元

  6、结转项目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XX项目 5400万元

  贷:生产成本-XX项目生产成本 5400万元

  7、项目完成:

  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170万元

  贷:生产成本-XX项目开发及试制费(基金支出部分) 170万元

  8、项目验收合格:

  借: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30万元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XX项目) 30万元

  9、收到科委拨付的基金尾款

  借:银行存款 6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XX项目创新基金 60万元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六大专项附加,如何抵扣个税?

企业所得税里免税收入和减免税所得里的免征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可简要归纳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这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具体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希望大家可以分得清楚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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