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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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扩展资料:

涉税风险原因分析:

1、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以及税收政策多变性导致的风险  由于中国目前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主要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常常重叠。

2、另外,法律、法规、规章中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即使具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轻易加以否定,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3、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如果企业不及时跟进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就会使自己的纳税行为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风险

外商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引起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实质变化

伴随着“两法合并”的步伐,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对持有外方的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以此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外商投资企业将持有的外方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性质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企业的注册登记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那么将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追缴此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两法合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丧失,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领域的优惠地位正发生转变,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的股东,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实质变化,登记注册类型由此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后,由此也面临追缴此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以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补缴此前(包括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追缴此前享受的增值税的退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内资企业的股东,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实质变化,登记注册类型由此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也将面临着追缴此前享受的增值税退税的涉税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发生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源泉扣缴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的股东,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由此也面临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涉税处理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的规定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于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如境内c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境内c企业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如境内c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3)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源泉扣缴义务人,扣缴b外方股东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

2.b外方股东作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要计算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b外方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未引起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持有的外方股份转让给境外的另一个外方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境外企业,且交易地点在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未发生变化,只是企业的外方股东之间发生了变化,由此面临的涉税风险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甲企业作为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且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同时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那么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甲应在商务局核准股权转让、工商局办理完变更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变更税务登记,并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甲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则面临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二)b外方股东作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b外方股东作为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c所在地,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b外方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税收筹划,进行外方股权的转让交易时,要进行全面的涉税风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成本增加。

如何从税务系统走出去

避开境外税收风险有招

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也是一个企业实务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简单介绍几点主要的。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特别是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这些国家时,还要同时关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此外,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不同,应该侧重考虑的税务因素也不一样。

企业“走出去”大体上的形式有直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细分下去又包括刚才提到的EPC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设立实体企业,海外并购,构建海外融资平台等等。这些模式由于经营方式和周期的不同,在税务考量方面的侧重点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就是要重视税务规划,规避涉税风险。通常,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借助“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承担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否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

“走出去”企业遇到境外税收问题与风险,应全面了解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加以应对。

——企业在境外要享受我国与缔约对方国家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条款的税收优惠时,应到我国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可以凭此到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企业在境外遇到涉税纠纷、歧视待遇,面临或已经造成双重征税时,应及时向我国税务部门反映,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税务当局展开双边磋商,通过政府间正式的磋商机制来解决税务争端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经济利益。

——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也可以通过双边磋商加以解决。企业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

税务机关在税收协定待遇方面提供的服务有哪些改进的建议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十项措施的内容

(一)搭建服务平台

在山东地税外网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栏目,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和办税服务指南、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等内容。

(二)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席,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三)加强对外投资税收宣传辅导

分期分批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利益,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不同国家税收政策和投资风险特点,为“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印制《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每一户“走出去”企业。

(四)认真执行税收协定

切实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保证各地执法的一致性,减少涉税争议的发生。及时为我省“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保障企业和个人在东道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五)建立境外涉税争议快速响应处理机制

我省企业在境外与东道国税务当局发生税收争议时,可以直接向省地税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省局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配合总局完成相关工作。

(六)实施分类服务

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需求为导向,对准备“走出去”的企业,重点辅导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决策支持;对已经“走出去”的企业,定期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企业具体涉税需求,详细介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税收协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出具、涉税资料报送等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降低税收风险。

(七)实施税收风险指引

围绕国际国内税法遵从风险、东道国税收政策风险、重复征税风险,给予企业税收风险预警和提示。对在避税港设立离岸公司的企业给予特别风险提示,引导企业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和商业实质安排原则,防范受到受控外国公司反避税调整的风险;对存在向境外转移利润疑点的企业给予重点提示,促使企业自行规范和调整,避免受到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风险。

(八)开展对外投资税收分析

掌握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的分布特点、经营、纳税以及境外税收风险等情况,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九)提升税收服务能力

组织“一带一路”相关政策研讨与培训,提高基层税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加强国际税收人才储备和培养,注重相关外语人才和懂跨境税源管理的人才培养工作。组建全省 “走出去”税收服务专业团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引导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最新投资趋势及营商环境、投融资政策、外国税收制度、跨境税收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组织境内外咨询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界专业人士,研究跨境税收政策及相关风险控制,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外部专家团队。

境外EPC工程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问题

一、EPC工程项目的相关概念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测试、试运行服务等工程建设阶段所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总承包工程一般为投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相对复杂的工程,合同通常为固定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风险由总承包企业承担。

二、境外EPC工程项目税务风险成因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起因较多,主要体现如下。

(一)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

(二)企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不重视基础筹划,未依法办理涉税事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项目跟踪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境外EPC项目从跟踪阶段开始,就要进行税务管理方面的调研考察,包括当地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与税务风险相关的调研考察重点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国与我国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重点研究税收协定中有关税务保护或者优惠等条款;项目所在国的税法体系,确定与项目相关的税种,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及申请办理条件、流程等;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技术及设备引进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以及进口设备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报价及合同谈判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1、对比分析税务成本,确定最优方案。

力争在商务合同中明确在项目所在国的全部税务由业主承担。

若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则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免税规定,明确可免除的税种以及需要办理的免税手续;对含糊的条件及时要求业主进行澄清,并结合调研阶段税务筹划建议,分析项目的每个环节所涉及的税种,测算各项报价方案的税务成本,比较确定最优项目报价策略。

2、合理的进行合同拆分。

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EPC合同的特殊性,将EPC合同中进行合理拆分,拆分为EP部分及C部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进行不平衡报价,将建筑安装部分的比重适当降低,保持公司在项目所在国实现盈亏平衡或适度盈利,避免项目所在国税务的不必要的风险,减少EP部分在项目所在国缴纳预扣税等。

3、选择合理的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税务条款及总价确定后,要考虑选择最优的签约主体签订商务合同,使得项目税负最低。境外机构的设立形式包括驻外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等。承包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选择最为合适的设立形式进行注册。如EP部分选择由境内母公司或者设在税负低的地区的子公司签订;C部分则可选择由母公司签订,或者根据企业战略发展需要,选择在项目所在国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并签订实施。

(三)项目实施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EPC合同签订后,大部分相关税收风险已形成,在合同实施阶段应对税务风险的主要策略为风险减轻及风险转移。具体措施如下。

1、办好国内相关优惠备案,避免双重征税或多缴纳税金。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应该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根据国内“营改增”相关试行规定, EPC合同中对外提供的设计部分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认定。对于建筑安装部分,要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及时办理营业税减免备案手续。

2、建立适应国内、国外管理的两套账务核算体系。

对同一经济业务而言, 两套账在入账形式、入账内容、成本范围、纳税基础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仅仅是采用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账务处理,但在会计核算对象、核算遵循的原则等方面实质是相同。如按照越南税法,当地常设机构向中方旅行社订购的机票等不能作为境外项目成本列支,此部分真实的成本则需要在国内总账列支。

3、选择合适的分包商、供应商转移税务风险。

在确定境外建筑安装部分的合格供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合格分包商或国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的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含物资采购和工程分包等)应实行含税价。当地供应商的结算、付款应与其提供的合格票据相挂钩,并严格按照当地税收法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尽量实行当地付款。

4、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制度。

企业应根据境外项目所处税务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自身的风险偏好,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包括定期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和特殊税收风险报告。定期税收预警报告应对过去一段时期存在的税收风险和下一时期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特殊税收预警报告针对特别的、紧急的、对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而作出的,应及时书面上报企业管理层,方面企业决策。

5、境外税务管理本土化。

聘请熟悉当地税法、工作严谨、恪守职业道德的当地会计师,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要求进行国外税务帐业务的处理。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处理到相关票据开具、收取都要严格进行管理,做到按时申报、正确申报并按时纳税。也可以聘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让其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税务报表。境外税务管理本土化后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此外,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企业应及时取得项目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性质的完税凭证,并按年度对境外项目账务进行专项审计,以便在境内进行所得税抵扣。

(四)项目结束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项目结束后,要进行纳税清理,查找工作死角,及时缴纳各项税款,消除被罚款风险。配合当地税务稽查工作,及时取得完税证明。对于项目相关的税务单据要进行存档整理。对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总结,为后续项目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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