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是什么级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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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什么时候成立

1、四川志愿服务基金会成立时间是2010 年1 月26 日。

2、四川省于2010年成立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广州市羊城志愿服务基金会具体地点在哪里?广州市共青团维护青少年权益中心具体地点是?

共青团广州市委维护青少年权益中心

地址:广州市人民北路873号后座百度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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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志愿服务水平,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三)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重大募捐活动:

  (一)有重大影响的募捐活动;

  (二)一次性捐赠现金50万以上,或实物100万以上,或分期捐赠现金100万以上的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

  (一)超过100万的投资项目;

  (二)理事会认为属于重大投资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在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在省财政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红十字协会,慈善基金会和志愿者协会的区别和性质!

您说的“红十字协会”的正确名称应当是“中国红十字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有31个省级分会、333个地级分会、2860个县级分会和新疆建设兵团分会,铁路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有7万个基层组织,团体会员单位12万个,志愿者113.2万人,会员总数2398万人,其中青少年会员1549万人。红十字会的国际性较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总部设在日内瓦。

慈善基金会,我想您说的应该是“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在一些地方上设立的的分支机构中有叫“某某慈善基金会”的。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在全国拥有260多个会员单位。我们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华慈善总会现任会长为全国政协常委、原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范宝俊先生。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总会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 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 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 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 时常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 献。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基本任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养青年的 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 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提供服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 作;培训青年志愿者;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也就是说中国红十字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都有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的作用。但中国红十字总会还有一些国际救援、国际合作、港澳台交流的工作。工作性质主要强调援助,包括物质、精神、资金上的。

而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强调的是志愿服务。重在“服务”二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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