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抓贼后外衣罩头致其死亡 最终认定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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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贼被抓后意外身亡

据 60 多岁的银先生介绍 , 他有个孙女在五华区博华学校上小学 , 平时他负责接送孙女。2015 年 6 月 26 日下午 , 银先生在博华学校等孙女期间 , 见学校保安李某及小卖部老板陈某正在抓偷电动车的一名男子。银先生上前帮忙 , 合力将该男子制服 , 并和保安一起用塑料包装绳将偷车男子的双手背在身后捆住。偷车男子不断挣扎、叫喊 :\" 我记得你们了。\" 银先生担心将来自己和孙女会受到报复 , 便将该男子的外衣罩在他头上 , 又将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车男子的肩膀上 , 以防止衣服被甩脱。之后 , 银先生便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停电动车的地方 , 等孙女出来回家。

保安让偷车男子坐在地上 , 随后便将此事汇报给学校领导。校长拨打电话报警 , 接到报警后 ,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普吉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置。当民警赶到现场时 , 见一男子双手被反捆着躺在地上 , 呼叫已无应答。120 急救人员赶到时 , 该男子已经身亡。事后 , 五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这名姓严的男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 ,结论是他的死因系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 , 造成缺氧 , 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 , 属于心源性猝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还表述 :\" 死者头部被外衣包裹且死亡发生过程急促;现场勘验见死者头部盖有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 , 该运动服透气性差 , 可阻隔空气造成缺氧环境。\" 按照鉴定书的表述 , 通俗点说 , 就是银先生的这一举动 , 是造成严某死亡的客观原因。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当天 , 银先生被带到派出所调查。第二天 , 银先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 年 9 月 18 日 , 五华公安分局对此案侦查终结 , 以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向五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 , 公安机关认定银先生的行为 ,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 银先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对此 , 银先生大呼冤枉 , 声称自己未动手打过严某 , 严某的死因是他本身的疾病直接导致的 , 与自己的举动没有直接关系。\" 想不到自己见义勇为 , 却成了杀人凶手。\" 银先生说 , 他当时将衣服罩在严某的头上 , 没有拉紧也没有打结 , 根据常理判断该行为不足以造成空气完全阻隔。

此案可谓一波三折。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准确 ,2017 年 12 月 3 日 , 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 年 12 月 27 日 ,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 , 再次重新移送检察院起诉。今年 2 月 11 日 ,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确切 , 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 月 , 五华区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认定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虽然案件没有公诉到法院 , 但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智律师为银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朱智认为 , 在本案发生过程中 , 银先生的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 , 制服偷电动车的违法犯罪分子 , 并不追求伤害偷车男子 , 也没有伤害的行为 , 其行为正当、合法 , 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五华区检察院认为 , 银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 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严某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 , 银先生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 , 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 属于见义勇为 , 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 , 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因长期吸毒 , 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弱 , 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 , 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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