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现金折扣未取得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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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五条规定:(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注意,此处是已经剔除折扣以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开票时也已经扣除】(2)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注意,因为现金折扣是销售以后发生的行为,不能改变开票金额,所以不能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注意,此处的折让与退回,是冲减发生当期,而不是原来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

2、《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因提前付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冲减财务费用。现金折扣不属于向对方提供劳务的收款行为,也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价款减让,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实业务的真实性。那么如何提供证明资料?部分省市就此问题曾作出具体规定,供参考。如《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综上所述,税法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不过如果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所以,现金折扣可以凭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以及现金折扣审批表等内部原始证据列支在财务费用中,并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无需发票。

财税专家简介:

赵倩倩,女,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多年,主持多个大中型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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