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保险期货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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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其经营和生产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自然、气候以及季节等,最终导致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变动较大。在2020年时,我国针对农业进行制定“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实行。这样的模式是基于农户在生产农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以及潜在的亏损风险等,而这样的制度能够有针对性地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进一步使农产品市场风险有所降低,进而达到扶贫的最终效果。

当下该制度仍然处于推广阶段之中,为了能够显著提升效果,政府会在其中投入部分补贴和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保费补贴等。当下该制度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农业合作社、政府机构以及期货管理公司等。在我国政策的推动和发展中,“保险+期货”试点工作陆续开展,这为贫困地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2015年由国务院提出的《国务院办公提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是站在政策的层面上对“保险+期货”这一制度进行保障;2015年8月14日,新湖期货与人保财险大连公司推出农产品期货保险价格,主要是保障鸡蛋和玉米方面的价格,其保险生效的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而在2015年11月则是将“期货+保险”这试点工作全面扩大,尽可能研发出与“三农”需要相契合的新的品种;在2016年开始,中央发布文件,首次要求将“保险+期货”这一工作试点逐渐扩大,有效推动“三农”的快速发展;在2016年3月颁布政策推动该模式的发展,并提出了补贴政策;在2017年,中央发下文件,要求能够将“保险+期货”的市场逐步扩大,并引导相关企业来尽可能规避市场之中的风险。截至2019年,当下我国已经设立了超过40个“保险+期货”的立项。

“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

当下该业务的主要流程和运作模式首先是要求农户、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保险公司购买相关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将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此后,保险公司要购买期权产品,将风险进行有效转移,并让风险管理子公司能够在期货市场之中,观察和了解跌期权产品,并进行交易,将自身所承受的市场风险不断降低,并在最后由公司按照当天的市场价格来进行核实是否需要对农户来赔偿相关的业务。

在“保险+期货”运作机制中,其风险承担的主题是场外期权,而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工作时,主体分为三个部分: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风险管理子公司。整个运作机制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购买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业合作社或者是进行大规模种植农作物的农户能在保险公司之中购买与其相关的价格保险,确保这个过程中收益的稳定。二是保险公司要将承保之后所要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而其他承担风险的主题就是期货公司和子公司,这个承担风险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购买场外看跌期货产品,这样一来可以将可能出现的风险不断降低。在这个环节之中,期货公司则是具有“再保险”的这一功能,这也是与以往传统的保险并不相同的地方,就是通过非保险公司引进,来加强保险的效果;三是期货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按照复制看跌期权操作,将风险有效分散。四是进行结算与理赔,例如当农产品的价格低于保险所签订的合同时,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来对合作社或者农户赔偿。另外,还会与看跌期权执行价进行比较,若是低于执行价格,期货公司则会按照相关的合约来赔付。

我国农产品“保险+期货”运作模式的风险

1.市场风险。如果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所产生的差距较大,就会产生加強的基差风险。当下我国期货市场自诞生到现在,其整个市场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已经呈现出规范的发展态势。但是其能够进行交易的农产品期货品种仍然不是特别多,而且展现出一种投机的风险和氛围,最终导致出现了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走势出现偏离的现象,最终对其赔付的实际效果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信用风险。因为“保险+期货”的最终风险是要求风险管理子公司能够在期货市场之中利用交易对冲又叫将其进行转移,因而该公司自身的履约能力和对风险的承担能力则是会对最终的赔付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在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过程中,要对合作方的信用进行有效评估,还要对其风险承担能力和相应的资质都要充分认知和了解。

3.监管和政策风险。该风险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首先,包含着期货和保险两个部分。因而这两个部分分别归于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会导致这中间存在着监管不当和监管重复的现象,若是产生了纠纷就会导致各方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失。其次,该业务模式的开展必须要在政府的相关政策的支撑下才能稳步前行,但是各地政府对于该业务的扶持力度标准和规范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展现出一定的临时性、不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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