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市场关注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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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责任保险市场

责任保险市场是指提给各类以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品品种的保险市场,包含各类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公众责任保险市场、雇主责任保险市场和职业责任保险市场。

责任保险市场的特点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进展历程中,紧要呈现如下特点:

1.责任保险业务的进展规律和轨迹大体上与其他国家相同。首先是从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开始,然后是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逐步向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他责任保险领域延伸。

2.责任保险业务与法制化建设程度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的国民法制意识相对落一后,较少有责任危机意识超前的状况,因此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责任保险的进展影响极大。例如,((旅行社经营管理条例》的出台成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开办的契机,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极大促进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进展。而发达国家就区别,以近年来进展起来的网络经济为例,虽然各国对互联网的法律规范都还不甚明确,但是互联网经营企业对网络经营责任危机的意识却非常强,相关责任保险供不应求。

3.责任保险整体表现为供给不足、进展滞后。纵观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但是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要低得多。甚至存在有时客户对常规险种的需求,要询问几家保险企业都得不到报价的状况。到目前为止,责任保险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绝大多数的业务是从属于传统业务的。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的地位也不高,这种现状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期责任保险的进展进程相似。

4.责任保险进展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这一判断可以通过区别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得出,境内的外资保险企业责任险保费收入已占其财产险业务的15%以上。这个比例与经营多年的内资保险企业的2%~4%形成鲜明对比,说明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把责任保险市场当作一块“硬骨头”,没有下力气去“啃”。而外资保险企业由于进入市场较晚,没有机会或没有兴趣去大力争抢传统业务,只有拿责任保险这类业务当作“敲门砖”,以逐步开拓自己的市场范围。当然内资保险企业的这种状况不全是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的,经营条件、人员素质等客观因素也限制了其拓展责任保险业务。

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现状的解析

国内责任保险进展滞后的紧要原因如下:

1.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保险的进展与一国法律的进展密切相关。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进展的紧要因素之一。目前,文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尚不具备必要的法制条件。

2.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这一问题从根本上是由于法律化进程相对落后造成的。近年我国公民的依法索赔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但是相对法制化建设完善的国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应当说还有较大差距,广大内陆省份更是如此。在展业时,经常能听到保险客户说:“你说的这东西我觉得我没什么责任,就算有也没什么人找我索赔”,或者是“我是有限责任企业,要是有那么大责任的时候,大不了破产清算关门就是了,不用保险”。各种社会经济主体投保时对自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作为“第三者”的社会公众考虑较少,因而责任保险的业务进展难度远远大于普通财产险。甚至有关责任保险作用也存在争议,2003年关于所谓“酒后驾车责任保险”的争论就是一个例证。

3.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国内的各紧要保险业务的费率都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式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危机的大小,保险企业也无法有效地控制危机。由于没有科学的危机评估手段,对危机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对于危机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

4.社会保险对责任保险存在冲击。雇主责任保险目前是我国责任保险的紧要险种,由于2004年推行“工伤保险条例”,将雇主责任纳入社会保险范畴,使雇主责任保险受到较大冲击。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的保险,目的是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我国的工伤保险是按照较高水平安排的,保障范围几乎已经和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对应,这无疑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给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同时商业的雇主责任保险的进展空间也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这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国家希望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而商业保险提给的支持不够,所以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内容过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意识不强,而社会保障体系一过于完备,商业保险进而越发进展不起来。

5.各保险从业主体对业务进展模式存在困惑。责任保险从总体上属于高危机、高技术性业务,需要保险从业主体努力进展危机经营管理技术、完善危机选择和控制手段。但是近年来不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迅速进展,尤其是保险经纪人的出现给保险企业带司来了压力。一方面,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人讨价还价,降低了保险人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经纪人和代理人共同活跃了市场,为保险企业的经营提给了更广泛的业务来源,但却是保险企业采取危机经营管理措施的手段被弱化了。是借助中介市场进展,还是坚持走自己的路,这是责任信用险进展面临抉择的问题。但是几乎所有保险企业在这方面都存在两难的选择,如果借助中介进展业务,则容易丧失业务主动权,不利于发挥危机经营管理职能,更谈不到什么社会经营管理目标了;如果坚持自主经营,由于责任保险大多属于分散性业务,通过业务人员直销,则经营成本过高。

6.再保险等危机分散渠道成本过高。保险企业在承保了高危机的责任保险业务以后,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办理再保险,向再保险企业寻找危机分散。但是国内的再保险企业对责任保险的高危机业务存在顾虑,其再保险业务技术支持也不充分。因此国内的保险企业通常选择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再保险企业,办理责任保险等高危机业务的再保险。但是由于“9·1l”和“安然事件”以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承保能力过剩的状况已经荡然无存,反而呈现出紧缩高危机业务承保能力的趋势。这种状况直接体现为分保费率的上涨和分保条件的严格化,进而使国内的保险企业只能相应提高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否则高危机业务就无法安排危机分散。这种状况直接使国内市场责任保险的供给被进一步压缩,需求受到抑制。综上所述,虽然当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进展相当滞后,潜力也十分巨大,但真要将潜力变为实际的进展动力还存在诸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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