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关注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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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经营管理的行为;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经营管理的简称。

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控存在一定关系: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同业公约和章程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理利益的行为;企业内控则是保险企业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本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行为。

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内涵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概念。

1)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主体。

即享有监督和经营管理权利并实施监督和经营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也称为监督经营管理机关。区别国家的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关有区别的形式和名称。目前,我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经营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经营管理中国保险市场。在中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2)保险监督经营管理行为的性质。

对于保险监督经营管理行为的性质,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利为根据的强制行为。保险监督经营管理这种强制性的行为区别于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同业公会对会员企业的监督经营管理,区别于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母企业对子企业的监督经营管理,也区别于以授权为根据的总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防止市场或市场配置资源失灵,国家具备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对于保险市场而言,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体现监督职能,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市场失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而言,监督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的市场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违反者予以查处,还需监测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经营危机,督促保险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危机。另一方面要体现经营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经营管理职能,优化保险资源的配置,调控保险业的进展。具体而言,批准设立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审查保险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或受理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办理保险许可证和变更事项等。

3)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

保险监督经营管理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不涉及社会保险领域。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内容是保险经营行为,除涉及保险组织的相关内容外,紧要指保险业务经营行为,即“保险保障的出产”和“危机转移的出产”行为,还包含资金运用等领域。需要指出的是,保险监督经营管理对有些保险经营行为(如保险资金运用)需要与其他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协调(如证监会)来实施监督经营管理。例如,为了加强对保险企业股票投入的经营管理,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企业股票资产托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入者股票投入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入者股票投入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入者股票投入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产品的供给者是指保险人,具体包含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分支机构。保险中介人是辅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行为的,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4)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依据。

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紧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保险法、企业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条例,如《外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条例》;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如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经营管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经营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出的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这些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虽不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具备执行效力,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具备普遍的约束力,也是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依据。

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目的

1)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使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实行交易时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即使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或者可以拟订协议条款或合同,但与保险企业的地位和能力相比,或者从保险交易方式看,被保险人是先交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向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还是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和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保险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守信用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通过保险监督经营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另一目的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保险业提给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为保险业提给公平竞争的机会体现在:保证社会资源在保险业中的公平合理配置,保证区别的保险企业享有均等的业务经营机会。为保险业提给公平竞争的环境是指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对于保险企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行为,必须采取处罚等措施,纠正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从而保证保险企业之间能够公平竞争。

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原则

(1)依法监督经营管理的原则。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经营管理行为。保险监督经营管理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凡法律没有禁止的,民事主体就可以从事民事行为;对于行政行为,法律允许做的或要求做的,行政主体才能做或必须做。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不得超越职权实施监督经营管理行为,同时,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又必须履行其职责,否则属于失职行为。

(2)独立监督经营管理原则。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当然,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经营管理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如行政赔偿责任)也由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独立承担。

(3)公开性原则。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需体现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各种监管信息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

(4)公平性原则。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对各监督经营管理对象要公平对待,必须采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保险监督经营管理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衡量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标准。

(6)不干预监督经营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保险监督经营管理对象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在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独立决定自己的经营方针和政策。保险监督经营管理部门对监督经营管理对象享有实施监督经营管理的权利,负有实施监督经营管理的职责,但不得干预监督经营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也不对监督经营管理对象的盈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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