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关注的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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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给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般包含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

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范,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按照区别的标准分成区别的种类‌,‌紧要有以下几种:

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区别是两类合同的紧要区别‌。

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区别‌,‌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一一实行危机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实行身体检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

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一一实行危机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实行危机选择‌。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实行身体检查‌。

4、按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作出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价值‌,‌依照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以此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商‌不定在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将保险金额作为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这种划分只适宜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无价的‌。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紧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之中‌,‌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类型‌,‌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范保险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法》第18条规范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0项‌,‌即: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采用保险人提给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法》规范: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紧要包含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据实填写后交付给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紧要内容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3)保险险别‌。

4)保险责任的起讫‌。

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必须将投保危险的程序或状态等有关事项‌,‌据实向保险人告知‌。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紧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紧要依据‌法。

3、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法。商‌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正式保单为准‌法。

保险凭证通常在以下几种状况下使用:

1)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一般对团体中的每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2)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该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时间‌,‌事后再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

3)在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为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4、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它表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险‌,‌等待出立正式保险单‌。

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正式保险单发出后‌,‌暂保单能力失效‌。暂保单也可在保险单发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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