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性质有哪些

广辉2分享 时间:

什么是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Lender of Last Resort,LOLR),是中央银行的一项职责,是指在银行体系由于遭遇不利的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大大增加,而银行体系本身又无法满足这种需求时,由中央银行向银行体系提给流动性以确保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内容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紧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与目标

1.最后贷款人的首要职责是保持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

这是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紧要观点。享利·桑顿、沃尔特·巴杰特认为,最后贷款人是一种货币功能,而非银行或信用功能。因此,当金融恐慌来临时,中央银行首先应维持流通中的货币总量,进而保障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转。中央银行之所以能承担此项重任是与其自身特点分不开的。首先,中央银行拥有货币发行权,可以通过创造高能货币(基础货币)来满足任何紧急性的流动性需求。其次,中央银行是黄金外汇储备的保管人,当挤兑发生时,可以通过暂时增加自身的货币发行量来满足这些提款,防止流通中货币供应量的急剧萎缩。

2.最后贷款人的目标是维护整个经济体系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救助某个特定的金融机构。

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是宏观的,是针对整个经济而言,而不是针对单个银行。本质上,最后贷款人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所以,最后贷款人的支持对象应该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单个金融机构。也可以说,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仅限于保证整个经济所需的流动性,而非必然保证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最后贷款人不应当阻止银行失败的发生,但是,应该减轻失败所引发的溢出效应、传染效应或“多米诺骨牌效应”。相对地,最后贷款人没有责任救助那些经营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并允许它们破产,这些问题机构应对它们自身经营管理的随意性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让那些从根本上不健全的金融机构继续运行,将大大增加道德危机。所以,最后贷款人实际上是充当宏观经济经营管理者的角色。

(二)中央银行是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紧要机构

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分歧,紧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共部门可以提给最后贷款人功能,但公共部门不一定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如1934年FDIC的出现,缓解了美国的银行危机问题。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经营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实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另一种观点,也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功能只能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其理由:(1)中央银行对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决定了最后贷款人功能应该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2)中央银行的非盈利性和独立性确保了最后贷款人担负的是宏观经济责任而不是微观经济责任。(3)中央银行对信息的把握更为充分。作为一国的货币当局,中央银行能够接触到对银行监管的信息,对银行的评估要比市场评估准确,这使得中央银行在拥有充分的监管信息的基础上,贷款给那些被同业市场错误地认为是没有偿付能力的银行,从而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4)中央银行拥有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能够在流动性缺乏时通过区别的操作方式给予支持。(5)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更加易于通过组织其他银行给那些处于困难之中的银行提给协调贷款等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总之,中央银行具备其他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更适合做最后贷款人功能的承担者。

(三)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

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观点认为,为了避免道德危机,最后贷款人应只向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备清偿力的机构提给援助。现代经济学家,如波德(Bordo)、梅茨(Meltzer)等人也支持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向无清偿力的机构提给最后贷款,将产生以下严重后果:(1)引发道德危机。若最后贷款人向无清偿力的机构实行援助,等于肯定其鲁莽和经营管理失误,这将激励它们日后从事更大的危机行为,给未来社会带来无限的隐患。(2)增加处置成本。向无清偿力的机构提给援助,可能仅推迟其停业,造成更大的危机处置成本。(3)影响公平竞争。向无清偿力的机构提给最后贷款援助,本质上是动用公共资金对其实行补贴,这对健康的机构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公平竞争。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使得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逐渐突破古典流动性界限,一些当代经济学家认为,最后贷款人可以向不具备清偿力的银行提给援助。现实中,当一家机构面对突然的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要及时获得详细信息以作出对其清偿力的正确判断通常来说是很难的,甚至已经来不及让它们实行严格的考察了。主张将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扩大到特定的无清偿力的金融机构的理由紧要有:(1)系统性危机。因系统性危机往往与问题银行的规模有关,因而提出了“太大而不能倒闭”(too big to fall)的原理。大银行的破产将摧毁人们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所以,大银行即使没有清偿力,最后贷款人也应该贷款。(2)信息问题。中央银行在必须行动时,要区分银行机构到底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力危机的问题是不太现实的。究其原因,是由于中央银行与借款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借款者可将清偿力问题伪装成流动性问题来骗取中央银行的贷款。因此,中央银行提给最后贷款人援助时,无须考虑受援助机构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只要有足够的抵押品即可。(3)银行破产的信息成本。银行被认为是专门收集借款者信息的中介机构,银行通过长时间收集信息进展了与厂商的客户关系。这些信息和关系对银行来说是私人性质的、独特的、不易转移的。银行一旦倒闭,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和关系将丢失。借款者不得不花时间寻找新的贷款人,贷款人不得不花时间监控新的借款者的危机。因此,银企关系对一国经济社会进展极为重要。一旦一家重要的银行倒闭,其长期建立起来的银行与客户的信用关系将中断,影响人们对整个金融系统的信心。因此,中央银行必须在系统性危机与道德危机之间权衡,在阻止恐慌、获得金融稳定的收益与提给最后贷款人所产生的成本之问实行权衡。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区分正常时期与危机时期。在正常时期,应更强调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原则与道德危机的防范。在危机时期或前夕,因为金融稳定的收益趋于无穷大,更应关注系统性危机的细微变化,有无清偿力则相对不那么突出和重要。

(四)最后贷款人的执行利率

以沃尔特·巴杰特为代表的古典最卮贷款人理论认为,最后贷款人必须以惩罚性利率为手段,因为,问题金融机构终归是“微弱少数”,金融体系中的绝大多数银行还是健全的,中央银行既无责任也无必要为这小部分银行提给无偿救助,既然这小部分银行想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那么,它们终归要付出一定代价,要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是著名的“巴杰特规则”。最后贷款人向借款者收取惩罚性利息的做法,将产生以下有益的效果:(1)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惩罚性的高利率将促使银行在向中央银行申请最后贷款前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融资渠道获得流动性,通过市场价格将稀缺的流动性配置给出价最高的客户,阻止对中央银行资金的过分依赖,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2)实现公正分配。只有在借款者为它们从最后贷款人处得到的保护付出代价时,才是公平的。(3)确保最后贷款人政策的短期性。惩罚性利率可以确保当危机结束后迅速偿还贷款,使最后贷款行为不过分偏离中央银行维持长期货币稳定的轨道。

但是,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巴杰特原则”中以惩罚性利率实行贷款的观点经常受到挑战,在实践中,许多状况下给予问题银行紧急性贷款时并没有收取罚息,而通常都是以当前的市场利率发放的。与“巴杰特原则”出现分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代学者认为:(1)惩罚性利率未充分考虑问题银行的承受能力及救助目的,如果用高利率实行贷款将会使问题银行得不到有效的救助,反而加重危机。(2)惩罚性利率可能向市场传送银行失败的信号,反而将提前并加速银行挤兑。(3)惩罚性利率使道德危机更加严重。由于高利率提高了受援助成本,很可能使受援助机构的经营管理者为复苏而孤注一掷,更加倾向于采取高危机、高收益的战略来摆脱麻烦。

综合历史考察,我们发现,最后贷款人很少依照惩罚性利率来提给流动性贷款,绝大部分中央银行以市场利率或是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提给流动性贷款。

(五)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两种争论: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向整个金融市场提给流动性的货币观点和通过贴现窗口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的银行观点。

货币观点认为,公开市场业务相对于贴现方式而言,在充当最后贷款人方面具备比较优势。(1)公开市场业务在中央银行的工具体系中的地位远胜于贴现方式。再贴现在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工具体系中的分量已经大大降低,而公开市场业务几乎成为紧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货币经营管理方式。(2)公开市场业务无须借款者清偿力状况的信息。贴现贷款形式的有效性取决于最后贷款人关于危机本质、借款者清偿力状况等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掌握,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之不能对特定机构实行充分鉴别。(3)公开市场业务避免了最后贷款人准确定价(援助利率)的难题,因为,公开市场业务是市场定价,而通过贴现窗口则是行政定价,行政定价难免产生定价过高或过低的问题。如果定价过低,太多的援助可能被提给,结果鼓励银行冒险;若定价过高,提给的援助可能不足,结果不能有效地制止危机。

银行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只能是向特定金融机构提给流动性支持。它们认为,在高度不确定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最后贷款人应该向问题金融机构直接提给贷款,公开市场业务不能代替向特定机构的直接贷款。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应对所有类型金融机构流动性问题的前提条件是私人信贷市场在金融危机时也能够运行良好。借助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向同业市场注入流动性,然后通过同业市场来向单个机构分配资金,但事实并非如此。事实上,金融机构需要最后贷款人的原因之一就是同业市场失效。另外,公开市场业务充当最后贷款人则与货币政策职能难以区分。公开市场业务是货币政策中最为基础、几乎每天都在使用的工具。如果公开市场业务充当最后贷款人,则实践中要区分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公开市场业务和非最后贷款人的公开市场业务几乎不可能,而这将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操作及其有效性。

鉴于此,中央银行在实施最后贷款人功能时,可以将贴现窗口与公开市场业务结合起来实行。如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受了史无前例的恐怖袭击。许多金融机构停止了营业,金融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一些银行和证券交易商遭受巨大打击,市场出现了对美联储准备金的大规模需求。当天上午,美联储宣布“联邦储备体系的大门敞开并且正常营业,贴现窗口将满足所有流动性需求”,通过贴现窗口持续几天向市场注入大量资金后,公开市场业务登场。两种方式的交互使用使美国金融市场在9月底就基本恢复正常。又如,在2007—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联储既采取公开市场业务直接向银行同业市场的参与者投放货币,又通过现贴现窗口向花旗集团、摩根大通企业等多家机构提给巨额资金支持。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特征

1.贷款性和公共性

与一般的商业性贷款和其他金融安全网相比,最后贷款首先是一种贷款,而不是一种财政性资金。既然属于贷款的定义范畴,它就必须符合贷款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要求贷款具备周转性和偿还性,贷款必须有抵押和担保,必须有利息要求及审批、发放、监测和回收的科学流程等。与商业性贷款资金和存款保险资金的来源区别,最后贷款来源于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这种属性决定了最后贷款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使其极容易诱发严重的道德危机和宏观危机。

2. 全局性和救助性

最后贷款人的紧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而没有责任用在防范非系统性金融危机上面。一般认为,最后贷款人政策的基本目标有三个:(1)保护支付系统的完整性;(2)避免挤兑波及其他银行,并导致系统性的危机;(3)防止某个银行流动性呆滞导致不必要的破产。这些目标均属于全局性目标。从概念上看,最后贷款人提给的是一种紧急资金援助或者支持。这种救助既区别于中央银行对普通商业银行日常的一般业务行为,也区别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行为。它体现为当单个银行发生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一方所提给的援助或支持。这种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为银行危机买单,而是体现为政府作为行政力量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宏观调控作用,而作用方式则具备救助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后贷款的动机是救助,而不是买单,不能把最后贷款人与最后买单者混淆起来。

3. 实施最后贷款的危机性

实施最后贷款的总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个部分。直接成本是指对后来演变为或证明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提给流动性资金而导致本息难以收回的损失。间接成本包含通货膨胀成本、声誉成本和道德危机三个部分。通货膨胀成本是指大规模向问题银行提给流动性支持可能产生通货膨胀压力。声誉成本是指中央银行对不久后倒闭的银行提给救助而蒙受的声誉损失。道德危机则指由于存在救助预期,问题银行的经理人敢于孤注一掷,运作参与危机性更大的项目,使本来存在的流动性问题进一步恶化,从而加剧银行危机的可能性。

4. 援助标准的限制性和贷款条件的严格性

由于最后贷款的危机成本很高,所以在运用最后贷款时,特别注意对贷款条件的把握,侧重对问题银行内部状况,包含资本充足率、负债率、不良贷款率等各方面的综合考量。多数学者区分了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和清偿力危机,认为:只有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才能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至于出现清偿力危机,则表明银行已经濒临破产倒闭,对其施以最后贷款人援助无异于“肉包子打狗”;只救助可能引发系统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而不救助个别的不会引发系统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要求问题机构提给足够的抵押品和担保,并且为了防止道德危机,一般都采取惩罚性的利率。

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负面效应

通常认为,最后贷款人制度会产生以下两种负效应:

一是会产生严重的道德危机,即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使商业银行产生了增加冒险行为、实行过度危机经营或者故意不尽到谨慎经营的动力。道德危机是发生在交易之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机构对自身能得到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存在某种程度的合理预期,因此会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古典最后贷款人模型的代表人Bagehot认为,为了避免发生严重的道德危机,最后贷款人的贷款援助只应针对那些暂时失去流动性的银行,并在贷款时限、利率政策、抵押保证上作出严格规范。然而,任何一种严格的规范都不能完全消除道德危机,最后贷款人制度属于银行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安全网的保障必然会产生道德危机问题。

二是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在最后贷款人援助中,由于双方信息掌握得不对等,必然有一方即受援助方处于信息劣势。然而出于经济人的理性解析,受援助方必然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行为,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必然试图通过最后贷款人的行使达成预期的目的。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出人意料,受援助方走向了冒险或者过度投机。最后贷款人没有完全达成自己的目标。

从以上解析可以看出,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是互相联系的。逆向选择必然会产生道德危机,而考察交易之前的行为是否属于逆向选择则看最后是否发生了道德危机问题。

18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