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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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董监高特殊规定:——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创业板属于上交所还是深交所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1] ,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创业板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创业板属于深交所。

股票停盘有时间限制吗

2016股票停牌时间规定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

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

1 由于连续涨停或跌停引发的临时停牌,有的连续三天,也有两天,停牌时间为一小时,十点半后复牌。

2 由于重大事项引发的停牌,时间长短不一,一般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

3 由于上市公司合并引发的停牌,如目前尚在停牌期的济钢和莱钢,这时间就不好说了,两公司已经停牌了两个多月了,经常会拖相当长的时间。

4 由于澄清媒体报道引发的停牌,时间不会很长,短的第二天停一个小时,长的也就几个交易日。

5 由于公司重组引发的停牌,这可能是停牌时间最长的,如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停了三年左右的时间。

6 由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停牌,最为常见,就是一个交易日。

股票停牌的时间规定,最长可以是多少时间?

停牌时间是没有硬性规定的。

主要是看这次停牌是为什么停牌,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

例如发布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可能停牌1天-1000天,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股市。

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一般来说,股票停牌有以下原因: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时,如公布年报、中期业绩报告,召开股东会,增资扩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购兼并,投资以及股权变动等。

2、证券监管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澄清和公告时。

3、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间长短要视情况来确定。

2006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什么是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里列出了四中情形:(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停牌是指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

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票停牌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深交所董秘培训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各期参训学员均从数据库中进行选取。

数据库学员参加培训,必须符合如下报名条件:1. 学员在数据库中所填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报名信息为虚假信息,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要求取消董秘资格证书,并根据二十一条的要求公布上述取消资格名单。

)2. 学员是重点拟上市公司的现任或拟任董事会秘书,每公司限报1人。

(重点拟上市公司是指各项财务指标已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3. 公司必须在具体培训举办日前1个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4. 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参加我所各相关板块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不纳入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体系。

如果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系统”中报名的有效人数超过具体培训场所的人员数量限制,本所将根据如下原则进行优先选取(以下简称“筛选原则”):1、本身的培训意愿。

学员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的“备注”栏中,可根据我所年度的规划,选择意愿培训地点。

本所在填报时间接近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培训意愿在本区域的学员参加培训。

2、企业的注册地点。

本所各年度的培训基本分布在拟上市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了方便企业参加培训,也为了降低企业参训的成本,本所优先选择培训举办区域附近的企业参加培训。

3、企业首次完整填报时间。

在综合其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培训意向第一次完整填报的时间顺序,本所优先选择第一次完整填报时间较早的学员参加培训。

注:如学员未能入选当期培训,其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中填报的数据依然有效。

学员所有信息自动顺延到下期,本所将重新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筛选。

确定具体的培训日期及培训场所后,会务组将根据培训场所的接待能力,从意向报名表中按既定的原则选择相应的备选对象。

1、通知方式。

会务组至少在开班前两周,通过向备选对象发送电子邮件(参训学员的电子邮件信箱)发送具体的培训通知,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

2、学员按通知的要求,填写回执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推荐函。

并在规定的时间传真到会务组。

3、会务组将至少在开班前一周公布经确认的参加培训名单(各期参训学员以此名单为准)。

经确认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提前3 个工作日告知会务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获取董事会秘书资格将采取考试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的内容,考试主要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 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法规;(三)本所《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 四) 中小企业板颁布的相关规则、指引、细则;(五)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六)其他证券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查阅上述相关文件电子版,可登陆深交所拟上市服务专区。

1、请假及换人 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当期培训,必须在报到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会务组请假(请假学员将顺延至下期培训),否则视同放弃培训。

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授权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可代替董秘参加培训。

但必须在报到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会务组提出申请,否则视同放弃培训。

注:本培训班每个公司限培训1人。

2、补考安排 补考学员必须在公布名单截止日前与会务组取得联系,并得到会务组确认。

否则无法直接参加考试。

3、由于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举办的,其中第七条要求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

因此各类风险投资、社会中介机构等非拟上市公司并不包含在此类培训考试范围内。

同时由于培训并未对社会开放,因此也不接受个人名义报名。

4、根据现行发行审核的规则要求,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未要求在上市前持证上岗,因此是否取得资格证对于企业上报材料不会有任何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5条的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此企业的董事会秘书可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参加我所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与考试,并非一定要参加上市前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对于企业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何时取得资格证并未在时间上有具体要求,因此也可在企业上市后参加相应的培训。

5、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与上市后的董事会秘书培训有什么差别?尽管...

一个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展开全部 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

《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建议参考百度百科,链接:http://baike.baidu.com/link?url=iqdP7ck0BVv6CnIkItpbB6uDKYi6x9s5uPpBZn93s_fYQCWBnq1nHGg6ou3q-bxaKz19ozSC-ccY8AXUq8PTcUDq9w4lmPD1AFQizYJ66HSq1eIkpzmO1TUhQMaLwWhE

深交所公告谴责长生生物的原因是什么?

展开全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18-08-03 (本《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 高俊芳女士: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本公告已抄送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18-08-03 (本《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 张晶女士: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本公告已抄送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18-08-03 (本《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 蒋强华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未在本公告发布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本公告已抄送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18-08-03 (本《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决定,本所将视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 刘景晔女士: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已要求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你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电话:0755-88668686)。

依照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本所《深圳证券交...

证券事务代表的法律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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