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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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新修订的重点和亮点是什么?

股票上市,由发行公司提出申请,报人民银行审批。

提出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① 上市申请书;② 上市报告书(报告须说明的情况有:主要业务状况、主要财务状况、股票发行和转让情况、可能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和避免出现不正常市况的事项);③ 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④ 公司章程;⑤ 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⑥ 公司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⑦ 股东名册;⑧ 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公司最近两年及当年1月至申请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⑨ 本所会员的书面推荐证明;⑩ 过户事项说明;⑪经营状况公告事项的说明。

金融管理机关按规定的上市审查基准(如规模基准、持有分布基准、经营基准等)进行审查。

如,按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本所会员提名推荐;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 ;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个。

上述条件经审查并同意后才准许上市,在交易所内挂牌进行交易。

所发行股票已取得上市资格的公司如果再发行新股票,原则上承认上市。

在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股票类别称为上市牌名,一家公司如果同时有几种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就应该有这几种股票的上市牌名。

股票上市资格不是永恒的,一旦公司发生重大变化,财务及交易状况恶化,低于规定的标准后,其股票将被停止上市。

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企业债券或股票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暂停上市:公司因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上市标准;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或面临破产或因信用不佳而被停止与银行业务往来;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文件有不实记载;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此外,股票若最近一年内平均交易量不足 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持股占实发股本额 5%以上的股东,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也将被暂停上市。

在规定的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或有暂停上市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发行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的,其股票终止上市。

经批准上市的股票,发行股票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中间,向股票管理机关报送中期财务报告书。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向证券管理机关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期末财务报告书,向公众公布。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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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

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主板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

竞价交易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大宗交易参照主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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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有哪些改善?

股票上市后,股份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和千百万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连。

因此,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都对股份公司上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必须有符合要求的业绩记录,最低的股本数额、最低的净资产值、最低的公众持股数和比例等。

在严格的规定下,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事实上只占很小一部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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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也是《证券法》规定的)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董监高特殊规定:——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原始股要上市多久以后才可以卖吧

大股东(控股股东)要上市三年以后才能卖掉套现,其他原始股东上市一年以后才能套现。

法律和交易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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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期间,股票停牌时候的申报问题,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基本相同。

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八章 停牌、复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 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 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 上市公司监事会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职权所作出的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况特殊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后复牌: (一) 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二) 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三) 本所认为必要时。

8.14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按照4.9条规定进行分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二)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预计相关信息无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本所根据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作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在期满时提前二个工作日向本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本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确定事项累计停牌已达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复牌的,自累计停牌满三个月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强制复牌,并对其股票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资者在本所另行规定的开市时间内申报交易委托; (二)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收市价格的5%,不设下限; (三)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时间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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