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场外质押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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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股票质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1 股票现状调查由于股票价格频繁波动,因此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对通过质押股票所能获取的融资金额以及质押股票所具备的返款担保能力甚为关注。

为准确反映担保能力,质权人须调查股票状况,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况,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权对外出质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况,即上市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须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而影响股票价值及其持续担保能力。

质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况。

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

因为上市公司负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责任,如股票发生出质、查封或冻结,或上市公司近几个年度内的净利润为负值,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

但该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并非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股票发生质押、查封、冻结均属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告。

对持少量股票的小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和金额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质押、查封、冻结并非必然属于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因而不一定会予已公告。

此外,公告发布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并不能实时反映股票状况。

二是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证登”)查询股票信息。

《登记规则》第7条规定,中证登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因此,通过中证登可查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数量、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权益类别、冻结数量等信息,该方式能较准确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现状。

2 股票的担保价值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业绩等因素在短期内会频繁波动,因此在股票质押期间股票价格可能会大幅高于或低于股票质押时价格,这与一般动产或权利在价值上的稳定性存在区别。

为避免因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而承担较高的商业风险,出质人和质权人往往以设定质押率、警示线和平仓线、追加保证金和质押股票数量等方式确保质押股票具有持续担保能力。

2-1 质押率质押率是指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与双方约定时点质押股票市值的比值。

质押率高,则融资方同数量的股票经质押后可获得融资款就较多;若质押率低,则可获得的融资款就较少。

例如质押股票的市值为1000万元,如质押率为50%,则融资方可获得融资本金为500万;如质押率为70%,则融资方可获得的融资本金为700万。

因此,设定适当的质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炒股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但该规定仅限于股票质押炒股业务,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炒股业务,对于其他一般的场外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质押率的高低为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比率则有赖于双方对股票价格、上市公司业绩等综合评估后决定。

2-2 警示线、平仓线及保证金为应对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实践中质权人会要求设置警示线、平仓线和保证金制度。

例如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设置为警示线,如股票市值低于警示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备好保证金,做好补仓准备;将融资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设置为平仓线,如股票市值低于平仓线,则出质人或债务人应支付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保证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平仓线。

如出质人或债务人拒绝支付保证金,或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则质权人可以指令证券公司平仓止损。

在此情况下,也可由出质人追加质押股票的数量或提供其他担保以保障出质人的质权不受损害。

该等警戒线、平仓线及保证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权法》第216条和《担保法》第70条关于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质押期限内,质押股票的价格大幅上涨,出质人是否可以减少出质的股票数量,解除部分质押股票,同时将经解除的质押股票出质给第三方从而获取更多融资呢?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虽从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现有法律既然赋予了质权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时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的权利,相应的也应赋予出质人在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增加时要求减少质押财产的权利。

但是,为避免质权人、出质人疲于频繁地变动质押财产,以及质权人解押后质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质人补充质押股票时出质人无股票可质押或拒绝质押的风险,实践中一般并不赋予出质人解除质押的权利,而是通过调整保证金予以平衡。

股票质押合同什么时候会生效

我认为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际生效是有区别的。

质押合同可以约定自当事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依照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基金、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

但达到了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后,质权就实际生效了?举例来说明:甲乙双方约定,乙将某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甲借款100万元。

现甲乙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并在工商局办理完毕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此时的质权是否实际生效?实际没有,因为甲乙双方约定,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甲才会将约定贷款转账给乙。

此时,乙还未取得贷款,借贷行为还没有发生,质权也就没有实际生效。

因此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其是否生效,约定的质权是否实际成立,除了达到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到主合同约定内容、条件是否达到,借贷行为是否发生。

场外质押 处置是怎样的

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与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不同,股票的价格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股票的担保价值也有可能发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现利用股票的设置的形式回避《公司法》的一些强行性法律规范。

为维护股份公司和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地发挥股票质押的积极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规定。

禁止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但并不绝对。

若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致协商同意将作为质押客体的股票予以转让时,即不在此限。

但出质人转让股票所有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有哪些异同

展开全部 股票质押回购和股权质押融资的异同在于质押物的不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股票收益权转让股权收益权转让,转让的并非股权,而是该部分股权的收益,其实质是股东将所持公司股权,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以股权收益发行信托计划融资的行为,信托计划到期后原股东一般将进行回购。

股权收益权转让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所转让股权的收益,主要为分红收入,二是回购溢价。

对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存在一定风险,标的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破产等均会影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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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质押股票违约处置是怎样的呢

展开全部 如果场外质押股票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实际质押意义和作用,违约处置也只能是走其他法律程序,跟股票没有关系了!那么如果是场内质押股票,需要报交易所备案、启动质押程序,之后才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出现违约就可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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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股票质押为什么不能最高额质押合同

这是为了股权质押方的资金安全考虑的。

股票质押属于股票术语,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了解: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

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

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 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已设立质押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展开全部股权转让协议本身并不因股权设定质押而当然无效,但应征得质押权人的同意。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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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场外质押和场内质押的区别是怎样的 我不

展开全部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一、交易方式:场内质押融资方直接向券商进行融资;场外质押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借定向资管+单一信托方式,对融资方进行信托贷款。

二、抵押品种场内可交易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中对股票的要求: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非ST、*ST 股票;3.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4.非交易所长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5.上一年度没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6.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7.非法律、法规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质押西南证券600369;8.无其他特别风险。

场外质押以股票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闭基金、债券)。

三、客户准入门槛场内质押初始交易金额50万及以上;场外质押3000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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