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质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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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质押办理是怎样的?

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应该要注意些什么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 / 22 ~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

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

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上诉就是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新三板股权质押流程是怎样的?

新三板股权质押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新三板挂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新三板企业若想快速增信获得股权质押,需遵循三大原则 一、规范化运作是基础 规范化运作可以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增加企业的价值和偿债能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可以督促挂牌公司持续地向市场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

质权人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信息披露平台了解到挂牌公司最新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并据此作出决策,切实做到信息可获得、风险可控制。

二、股票价格成评估依据 股票价格成评估依据,目前新三板做市商已经正式落地,随着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实现,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逐步显现,挂牌公司股票成交价格的公允性将显著增强,交易价格可以考虑作为挂牌公司股权质押价值评估的基本依据。

三、专业机构锦上添花 好马配好鞍,中小企业仍需借力。

新三板英雄会是全国首家服务于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专业平台,独创1+n服务模式,提供券商、会所、律所等一体化打包服务的机构。

自成立以来,新三板英雄会一直专注于探索成长型企业的资本价值需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上市整体规划、股权质押、企业财务规范、融资、并购重组等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成就非凡梦想。

迄今为止,新三板英雄会为多家企业提供了优质的资本培育辅导服务,为数家企业提供上市财务梳理和上市整体规划并协助其成功上市,帮助众多企业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为多家成长性企业引入投资。

新三板英雄会无疑成为中国新三板市场的第一基石。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展开全部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

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

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

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

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

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

”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

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

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

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这个问题,求帮助

展开全部 新三板的股票质押融资类似于主板市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可以为新三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手段。

控股股东将公司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只要企业股份通过挂牌实现标准化和可流动之后,就已经具备了向银行申请质押的条件。

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等许多商业银行皆陆续推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新三板股权质押有哪些相关法律?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请问,新三板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到中证登登记吗?

展开全部 不需要。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望被纳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券范围。

业内人士认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新三板等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并进一步助推券商融资类业务的再扩张,提升证券公司经营业绩。

股权质押是证券公司去年6月上线的创新业务,自开闸以来发展迅猛。

数据显示,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等在内的类贷款业务已然成为券商业务增长的最重要砝码。

其中,19家上市券商上半年净利息收入对券商新增收入的贡献度近两成。

所以你要问具体的关于这块需要的资料,可以问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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