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停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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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股权转让交易

(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3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挂牌公司而言,要是被股转公司停止股权交易的,应该及时联系联系股转公司理清楚状况,并进行处理,尽快恢复股权转让。

而对于挂牌公司的股权所有者而言,当挂牌公司被股权公司停止交易的,可以及时联系公司弄清楚情况,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是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协商要求赔偿,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路演:新三板股票停牌转让的几种情况

展开全部相信几乎所有的资本界人士对A股停牌的条件都是有所了解的,作为没有涨跌幅限制的新兴的新三板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勒令或者允许其停牌转让呢?股转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中出现的异常转让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可以视情况采取盘中临时停止股票转让等措施。

具体如下:1、 什么情况会导致暂缓清算、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全国股转系统规定,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术故障;4)股转规定的其他情况。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什么情况下恢复转让?股转系统对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可以决定恢复转让,并予以公告。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股转系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挂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暂停转让?挂牌公司发生以下情形应向股转系统申请暂停转让:(1) 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密,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 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情况。

(3)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 向股转系统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7)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 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需办理的流程?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办理程序如下:1) 挂牌公司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

2) 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应于T-4日(T日为暂停或恢复转让生效日)下午3点前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传真至股转系统,并将所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发至股转系统,同事电话确认查收。

如果在T-2日后发现有误,主办券商应当及时联系股转系统,股转系统将视情况确定处理办法。

3) 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暂停股票转让的,挂牌公司须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填写《暂停(恢复)转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主办券商审查;主办券商审查无误后,向股转系统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关传真及电子扫描材料,申请尽快暂停股票转让。

4) 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发布股票暂停(恢复)转让公告的,最迟应于T-1日联系信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5) 挂牌公司暂停(恢复)转让生效。

新三板上市原始股还不能卖,如何转让

1、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一般都有个禁售期限,不能随便转让的。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2、新三板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共有三种股票转让方式,分别是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

现阶段,由于竞价转让方式的相关条件尚未明确,挂牌公司股票实际上可以选择的只有做市转让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

考虑到竞价转让方式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市场积累和技术准备,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竞价转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3、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

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

这便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桶金。

现在中国新推出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就是购买原始股的平台。

新三板股票有哪几种转让方式?

(1)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2)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4)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3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5)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三板怎么交易?如何买卖新三板股票?是否新三板就是股权转让呢? ...

新三板交易制度:一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

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 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

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 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

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

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 投资者委托交易。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 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的买卖:在新三板挂牌不等于上市,新三板企业不是上市公司,只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因为挂牌时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只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新股,原有股份只能通过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或通过做市商制度交易。

新三板属于创新业务,要到证券公司重新开通权限,需要带股东账户卡和身份证到券商柜台办理就可以了。

但是,个人投资者要求两年以上投资经验且证券账户资产500万元以上。

新三板股票可以私下转让吗

新三板现阶段交易方式以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协议转让阶段是投资者自行找到买卖对手达成协议成交,只要在三板交易系统双方挂单即可成交做市转让即企业进入做市商转让阶段,需有6家以上券商为其做市才行,这个阶段投资者可以直接挂单与做市商成交即可不能交易的情况有很多,比如企业停牌,协议转让没有找到买卖对手等,具体看你是哪只票了

新三板 股权转让股票是否有限制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

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三、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核心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实践中,核心员工主要通过参与员工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激励计划项下通常会对核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定期。

因此,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

此外,如公司核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

五、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无特殊约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

六、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

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

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

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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