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和期权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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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 股权激励如何收税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那么,个人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 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现举例说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缴税 【例一】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

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

股票增值权所得如何缴税 【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

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

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 【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

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

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 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

3. 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税收怎么算

您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二)应纳税额

1、个人在纳税年度第一次去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得和股票增值权所得,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税【2005】35号文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

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超过12月的,按12月计算。限制性股票时“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于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而根据《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取12个月。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2、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得和股票增值权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司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其中,规定月份=∑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 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是什么

(一)非上市公司 1。

被激励员工 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股权的成本,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适用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得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 (1)享受递延纳税税收优惠需符合的条件: (2)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权)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因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权),不属于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故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3)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需分别计算。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4)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对象为本公司员工,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为非本公司员工,应视激励对象的身份确定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5)员工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总股数*本期转让限售股股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此处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限售股,含员工被授予股权之日至处置日期间孳生的送、转股。在授权日与处置日期间公司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被激励员工按“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可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待遇),并相应追加限售股原值;公司通过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增股本的,被激励员工不征个人所得税,亦不增加限售股原价值。

2。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执行。

(二)上市公司 1。被激励员工个人所得税处理 (1)股票期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如下: ①授予日 一般情况下,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时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接受该类股票期权时,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取得上述股票期权,在授权日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待实际行权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 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应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行权日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这里的“规定月分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④行权后转让股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

5. 限制性股票不同配股情形下如何纳税

盈余公积配股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这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2008年1月1日10送10股,即公司向激励对象股东分配的1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应据此履行代扣缴义务,按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上市公司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100万元面值为基数计算即可,扣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盈余公积配股与股本溢价配股的纳税差别《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若无配股,2010年1月1日限制性股票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0元,为除权价,则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20+20)÷2*100-100*10*(100÷100) =1000万元。

若无2008年1月1日配股稀释,则2010年1月1日除权日股票市价相当于为40元/股,则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20+40)÷2*100-100*10*(100÷100)=2000万元。考虑增发配股的情形下,假设上市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则相当于先分红后股东以现金支付100万元购买股票,虽然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原限制性股票派生出的分红股票仍属于限制性股票。

此种情形下,限制性股票为200万股,被激励对象相当于支付100*10+100=1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20)÷2*100-100*10*(100÷100)」+「(20+20)÷2*100-100*(100÷100)」=1000+1900=2900万元。除权日,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为2900万元。

假设上市公司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则相当于原股本的稀释,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10送10股不是先分红再投资,而仅仅是股份的稀释,转送的100万股也应当属于限制性股票,应对除权价或者股份数额进行调整,则限制性股票为200万股,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相当于折算为10元/股,定向增发价相当于5元/股。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10+20)÷2*200-200*5*(200÷200)=2000万元。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限售期内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除分红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外,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较无配股情形下要增加2900-2000=900万元;而以股本溢价向股东分配红股和不分红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对于被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无影响。

相关链接:限制性股票是专门为了某一特定计划而设计的激励机制。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这种股票的权利受到限制,亦即经营者对于股票的拥有权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限制期为三年)。

经营者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时候,不需要付钱去购买,但他们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这个限制期内经营者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

6.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 避税

没有可能,因为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优惠政策也比较合适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1.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3.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7. 限制性股票不同配股情形下如何纳税

盈余公积配股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这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2008年1月1日10送10股,即公司向激励对象股东分配的1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应据此履行代扣缴义务,按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上市公司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100万元面值为基数计算即可,扣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盈余公积配股与股本溢价配股的纳税差别《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若无配股,2010年1月1日限制性股票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0元,为除权价,则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20+20)÷2*100-100*10*(100÷100) =1000万元。

若无2008年1月1日配股稀释,则2010年1月1日除权日股票市价相当于为40元/股,则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20+40)÷2*100-100*10*(100÷100)=2000万元。考虑增发配股的情形下,假设上市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则相当于先分红后股东以现金支付100万元购买股票,虽然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原限制性股票派生出的分红股票仍属于限制性股票。

此种情形下,限制性股票为200万股,被激励对象相当于支付100*10+100=1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20)÷2*100-100*10*(100÷100)」+「(20+20)÷2*100-100*(100÷100)」=1000+1900=2900万元。除权日,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为2900万元。

假设上市公司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则相当于原股本的稀释,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10送10股不是先分红再投资,而仅仅是股份的稀释,转送的100万股也应当属于限制性股票,应对除权价或者股份数额进行调整,则限制性股票为200万股,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相当于折算为10元/股,定向增发价相当于5元/股。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10+20)÷2*200-200*5*(200÷200)=2000万元。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限售期内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除分红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外,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较无配股情形下要增加2900-2000=900万元;而以股本溢价向股东分配红股和不分红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对于被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无影响。

相关链接:限制性股票是专门为了某一特定计划而设计的激励机制。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这种股票的权利受到限制,亦即经营者对于股票的拥有权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限制期为三年)。

经营者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时候,不需要付钱去购买,但他们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这个限制期内经营者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

8.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区别是什么

1、激励的形式不同。一般的限制性股票主要是指激励对象获得无需投资或只需少量投资成本的全值股票奖励;此时,投资者就能够享有公司财产的分割权,与此同时也能够得到公司的分红;至于股票期权的则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这个时候,投资者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潜在收益。

2、风险与收益不同。限制性股票的风险一般小一点,通常情况下,即便股票市场行情并不是非常好,但是只要价格大于0,那么投资者仍无需担心,股票收益依然还是有的,只是不高;如果是股票期权的话,当股票市场价格比较低的时候,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会比较大,而且很有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损失。

3、股票奖励的数量不同。限制性股票所奖励的股票数量比股票期权更小,如果在相同的投资成本的基础上,股票期权的股票奖励数量可以是限制性股票奖励数量的三倍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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