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股票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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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销库存股为何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借:库存股 (此时,所有者权益减少)

贷:银行存款

库存股是所有者权益抵减科目,抵减的意思,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库存股是权益的备抵科目,跟坏账准备一样,它的增减跟所有者权益相反。

注销时:所有者权益无变化

借:股本 (此时,所有者权益减少)

贷:库存股 (此时,所有者权益增加)

扩展资料:

账务处理

⑴企业应设置“库存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该公司股份金额。

⑵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业为奖励该公司职工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③企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该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库存股

2. 企业注销库存股会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吗

总额不变。

按照2006年10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库存股”作为权益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收购的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其特性与未发行的股票类似,没有投票权和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本和库存股都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库存股是股本的备抵科目。

买进库存股: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买进时,所有者权益就减少了,减少部分为库存股。实际注销库存股时,股本和库存股同时减少,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动。

扩展资料;

(一)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转让库存股,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所有者权益

3. 回购股票 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股东权益发生什么变化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不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要看回购股份的目的是什么。

1、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冲减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这是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一种可能。

2、因奖励职工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因与其他企业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因此,如无特殊情形,回购股票的分录就是像一楼所说的,借:库存股;贷:银行存款。

4.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的权利怎么维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销。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破产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注销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除此之外,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债权债务、档案材料保存、社会责任等问题各个法律法规都未涉及。

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的实现,关系到原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义,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的公司注销制度 (一)公司注销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

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如果公司注销后还有遗留的债权,因原公司已经不存在,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等权利了。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 通常在公司清算阶段,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应该了结。

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遗漏或无法实现等原因,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具体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属于股东所有。

那么,这部分财产最终应该怎么处理?是随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消灭,还是由原股东继续追索? 二、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 (一)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取得债权 公司财产是公司合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以公司名义拥有的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

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区分开的。股东的出资转化为公司财产后,即丧失了所有权,而成为公司的财产。

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财产。但是,公司发生终止的情形后,对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其所有权应该还由原股东取得,并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

公司财产最初的来源是股东出资,其后经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股东的原出资数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数量上的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对于超出原出资的财产,可以视为原出资的滋息。

这样,由原出资人取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就顺理成章了,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而且根据“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是启示,原公司的债权也应归原股东。

“刺破公司面纱”理论要解决的是“如果法人的债权人在法人那里无法获得清偿,能否要求法人背后的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公司“面纱”的两边,是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

公司这道“面纱”把他们分割开来,使他们不能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必须通过公司这个桥梁。“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可越过公司而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

既然公司债权人可以“刺破面纱”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为什么在公司终止的情况下,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能“刺破面纱”直接向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呢?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在这个问题上,也应该是平等地行使权利。

在公司终结的情况下,如果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权利,则无异于让公司的债务人无根据地得到应该属于公司,而最终属于公司原股东的财产,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公司注销后的未实现债权应该由公司原股东取得其“所有权”,而不能属于公司原债务人所有。

1、股东应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原股东取得债权后该如何实现成为一个新的问题,由于原公司已经终结,原股东显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追索债权了,那么原股东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追索债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以自己名义追索债权,原因在于股东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追索权,并且股东行使追索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理论,股东在自己合法权益被公司内部人员侵害时,法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都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公司注销后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法律更应该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不仅从理论上如此,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股东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而且这种方式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 2、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 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

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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