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会影响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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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注册资本会有什么变化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实收资本是会计账户上的一个科目,是企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会计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实收资本”这个科目。

2. 发行股票是不是意味着注册资本增加

发行股票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与注册资本的增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反映的是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只是代表初期投入的资本,是一种象征,证明公司至少能承担等同于注册资金的风险。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人出售股份、募集资金的过程。当股本溢价时会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所以,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我认为股票发行只是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而股票价格的变化会一定程度是上影响实收资本。仅代表个人观点。

3. 公司发行股票后是否必须相应增加注册资本,有无法律依据

增资发行必须相应增加注册资本,以下是公司法规定: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筹集资本的过程。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而有

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必须符合一

定的条件,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同时,在股票发行工作开始

前,还要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选择一定的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股票发行与交

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

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

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

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

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

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

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

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

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

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

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

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

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

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

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

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4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

条件又重新进行了规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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