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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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是否能买卖股票

党员干部是可以进行买卖股票交易的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

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领导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吗?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员不准违反 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其中,第(三)项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 情形之一列出。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 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 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 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 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 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 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 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 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 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 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 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 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 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 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 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 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 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对于上述人员之外 的党员干部,只要不是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电 脑炒股,不影响正常工作,则对买卖股票和投 资证券不作限制。

但是,股市有风险,投资须 谨慎,更不要挪用公款、借钱炒股。

领导干部可以炒股吗

除证券监管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国家法律和其他部门相关规定明令禁止外,一般其他领导干部可以炒股,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到证券市场,即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也是国家建设所支持的。

炒股就是从事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买入与卖出的行为。

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投资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交易股票,通过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实现套利。

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

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吗

对于党员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历史上中央曾经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买卖股票,早在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其中明文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

1997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直到200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才打开禁令,允许将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投资证券市场,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像普通人一样买卖股票。

里面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当前,股票投资已成为工薪阶层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完全禁止党员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收益不切实际。

四川省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说党员不能炒股,这是严重误读。

不是不能炒,而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比如利用内幕信息,以及特定身份的人不能炒等规定。

不能炒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

”党政人员炒股 这7类行为必须禁止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党员干部炒股要注意些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13〕10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郴办字〔2012〕5号):五、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的一律免职。

【延伸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经颁布,第八十八条位列“最受关注条款”之一。

该条第三款提到党员干部有“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干部都不允许炒股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在第八十八条的开头规定了一个前提,即“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因此,党员干部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允许的,只是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1、 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2、不准使用公款炒股。

除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加不得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

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一旦使用公家的钱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用于炒股的,则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

虽然股市的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将原本服务单位、服务公众的时间用于频繁看盘、频繁买卖是不可取的,也是与工作纪律和公务员法相冲突的。

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我市规定,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

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

党政领导干部不能经商的政策依据,为什么能买股票,不能入股。

拜...

为什么能买股票:买股票需要实名制,股票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属于公民正常的投资。

有这么一段话的解释“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

这类金融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较低、投资方式简便、可选择的种类丰富,为大多数领导干部所接受。

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使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 不能入股:一般指非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因此,大多数领导干部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个人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证券)。

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向组织汇报的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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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股票总市值如何填

一、活动目的: 根据新课程改革要求,为促进学生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并提高学生社会交往、组织管理、分析思考、实践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校德育处、团委每学年、美学期开展学生社区服务活动,拓展学校素质教育领域。

通过社区服务活动,整合了社会各方力量,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得到延伸,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常规管理监督网络机制。

通过自主探究和实践,培养了同学们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交流合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社会参与意识、公民责任感。

二、活动主题: 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尽情展示“东林学子”、“女中学子”的风采。

三、活动主体: 全体高中学生。

四、活动形式和要求: 1、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分成若干活动小组,选出组长,走进社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活动时间量为1小时/周/人,或1工作日/月/人。

各活动小组的组长带领组员密切合作,自主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主动联系活动单位,简要制定了活动计划,在活动中同学们有意识地锻炼了各方面的能力。

2、以学生社团(义工团等)为单位,由学生干部自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进一步培养...一、活动目的: 根据新课程改革要求,为促进学生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并提高学生社会交往、组织管理、分析思考、实践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校德育处、团委每学年、美学期开展学生社区服务活动,拓展学校素质教育领域。

通过社区服务活动,整合了社会各方力量,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进一步得到延伸,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常规管理监督网络机制。

通过自主探究和实践,培养了同学们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交流合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社会参与意识、公民责任感。

二、活动主题: 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尽情展示“东林学子”、“女中学子”的风采。

三、活动主体: 全体高中学生。

四、活动形式和要求: 1、各年级以班级为单位分成若干活动小组,选出组长,走进社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活动时间量为1小时/周/人,或1工作日/月/人。

各活动小组的组长带领组员密切合作,自主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主动联系活动单位,简要制定了活动计划,在活动中同学们有意识地锻炼了各方面的能力。

2、以学生社团(义工团等)为单位,由学生干部自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进一步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五、活动时间: 双休日、“五一”长假、“十一”长假、寒暑假。

六、活动内容: 1、参与社区管理,参加义工等活动。

协助村、居委会出墙报,开展协助社区管理的各项工作,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劳动,开展植绿护绿、清洁楼道、拾捡垃圾等活动。

2、开展绿色环保活动。

在社区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活动;开展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的调查及提出改善的建议;对本地区水环境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建议等。

3、发扬助人精神,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地开展敬老爱幼活动,深入社区开展“送温暖,重晚情”活动。

4、开展读书学习互助活动,主要是同学间的相互帮助和指导社区内的中小学生开展读书学习。

5、开展社会调查活动。

6、普法宣传。

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劳动法》,宣传与工人农民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等。

7、积极参加“感动无锡”、“活力无锡”寻访实践活动,并有学生活动小组获奖。

8、参加“文明使者在行动”交通协勤活动。

9、参加学校学生假期安全值班工作。

10、参加爱心义卖活动。

七、活动效果: (一)、服务社区 通过服务社区的活动,使学生熟悉社区在地理环境、人文景观、物产特色、民间风俗等方面的特点,继而萌生亲切感、自豪感,并懂得爱惜、保护它们;使学生经常留意社区中人们关注、谈论的问题,并能学会综合而灵活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加以解决,从而掌握基本的服务社区的本领,形成建立良好生活环境的情感和态度;使学生在服务的过程中学会交往、合作,懂得理解和尊重,形成团队意识和归属感,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二)、走进社会 通过进入社会情境,接触社会现实,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等途径,使学生理解社会基本运作方式、人类生活的基本活动,积累社会生活经验;理解社会规范的意义,并能自觉遵守、维护社会规范与公德;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并增进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在实践中发展社会参与能力,形成参与意识和较强的公民意识。

通过观察、考察和探究,懂得科学技术与日常生活、社会发展的关系,形成正确的科学观。

通过接触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文化,懂得理解、尊重文化的多样性。

(三)、珍惜环境 通过和自然的接触,领悟自然的神奇与博大,懂得欣赏自然的美,对自然充满热爱之情。

通过观察、考察身边的环境,领悟到自己的生活与环境息息相关,加深珍惜环境的情感。

通过保护环境的活动,懂得人们的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各种影响,熟悉环境保护的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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