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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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

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

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国企改革主题股怎样挖掘股票投资对象?

国企改革成为“兴奋点” 国企改革风起云涌,让基金经理们迅速找到新的兴奋点。

一家基金公司投资副总监认为,制度性红利很可能引爆A股一次较大行情,比如2005年至2007年的大牛市,其启动标志便是股权分置改革起航。

而此轮国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并且其路径也逐渐清晰,有可能给A股市场提供一次中期投资机会。

在上海、广州等地国企改革概念股被反复热炒后,中国石化(600028)率先启动央企改革,进一步提升了市场想象空间,这意味着国企改革的主题投资将成为更大的“一盘棋”。

国联安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国联安主题基金经理韦明亮表示,国企改革的启动意味着,国企占用的庞大资源可能被更有效率利用,从而提升中国经济的增长潜力。

因此,市场对此做出积极正面回应是非常合理的。

当然,股价的上涨潜力取决于改革的力度和效果。

不过,在一些基金经理看来,要想触发国企改革的“兴奋点”还需一些实质性事件进行推动。

海富通指出,国企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执行和落实上,更有可能从局部试点开始,效果还需要时间消化和积累后才能显现。

因此,目前这一概念还不能有效触发市场的兴奋点。

多点布局投资 国企改革主题投资的热度不断升温,但对于如何寻找到合适的国企改革标的,却考验基金经理们的选股能力。

自去年底以来,许多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大范围调研,挖掘国企改革的重点投资对象。

某券商研究所负责人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近期组织的国资调研最受基金经理们欢迎,基金公司们轮番“轰炸”某地国企上市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以求获得国企改革的第一手信息。

“市场上很多国企改革概念股的上涨,并非完全概念炒作,大多数都是未来很有可能推动实质性改革的标的,机构抢筹则是为未来利好兑现奠定基础。

”该负责人说。

某基金经理指出,目前国资改革涉及的股票范围比较广,进行投资的确有一定难度,因此需要精挑细选、缩小范围。

他表示,在地域选择上宜倾向于圈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域,比如江浙沪、山东、广东等地的上市公司。

原因是这些地方经济基础和人才基础都比较好,在体制方面也有优势,更容易取得改革成果。

在行业层面,应关注部分原来由国企垄断但现在有望向民间放开的领域,比如文化传媒、教育等。

而对于金融、通信、军工等则应回避,因为这些行业的开放难度较大。

国有企业炒股有什么规定?应该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

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

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

“国企炒股”是否合法?

为挽救中国股市,推进市场化改革,政府有关部门迫切需要行“非常之举”。

但这些非常之举,不能突破现行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会受到合法性质疑。

6月17日,国资委下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意见第五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可以调整,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国资委显然希望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实现上市国企的战略性调整,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但这一规定与现行《证券法》相抵牾。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事实上,由于国企炒股违规操作严重,早在1997年5月,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就明令禁止国企炒作股票。

国资委以“中国证监会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为由,轻松化解了合法性追问。

证监会确实作出了安排。

此前一天,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的政策能否代替法律?答案是否定的。

证监会的回购办法本身,就与现行《公司法》不谐。

据新华社报道,证监会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看来,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以及国企的战略调整,只有建议修改《公司法》与《证券法》,以解决目前在法律上尺寸不合、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了。

中国股市面临今日困局,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股市设立初期的目标错置、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对法律的不尊重。

政府有关部门正在重新设置中国资本市场的目标,但应吸取教训:以全体投资人的利益作为权衡的标准,并且学会尊重法律,朝令夕改乃市场大忌。

渐进式改革之路注定法律会有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我们应该警惕,当旧的法律不适应市场所需、新的法律尚未建立起来时,就匆忙地以权宜之策代替法律,解决了眼前问题,却会带来长期的负面效应,并导致市场永远无法建立起对法律制定者与行政决策者的信心。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流程是什么?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流程如下: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可以投资炒股吗

巴菲特对穆迪信用的表现颇为自豪,对其质地珍爱有加,甚至破例公开赞扬穆迪信用:是只需要少量资金投入的公司,而且是能够赚取丰富回报的优质公司,有良好的竞争优势, 面临极少的业务上的威胁。

而巴菲特的搭档查理?芒格对其评价也甚高:“穆迪与哈佛相似,是一条能自我实现的预言。

”意思是其品牌足够强大,可以确保取得成功。

国有企业有哪些上了市的, 股票代码分别是多少?

1、股市中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国企,最少有500家,不可能在此一一列出,你可通过股票软件中的F10 "股东研究”查看公司是否是国有企业。

2、作为资深投资者,我想告诉你的是,我从来不投资国有企业的股票,原因很多,仅仅就是国企不会严格控制经营成本,我就不会买它们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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