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审核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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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审核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是怎样的?

1.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1999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1999年 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单选、判断) 2.我国目前实行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是:首先由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进行内核程序,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

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推荐函。

证券公司负责向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断,即现 在的程序是由证券公司内核后推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 推荐函 出具推荐函,说明内核情况 出具推荐函,说明内核情况核对表 填报核对表 填报核对表 尽职调查报告无 出具 3.证券公司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

(单选、判断) 4.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判断) 5.证券公司关于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推荐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2)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4)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 (5)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6)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多选) 6.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

(判断)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是怎样的?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

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

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

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

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

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中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股票发行审核过程中,终止审查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规定 如下:根据《实施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 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 知申请人:①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② 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③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终止;④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 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 或理由不充分;⑤ 申请人未在《实施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 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此外,根据《实施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主动 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 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 (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设立的法定审核机构。

发审委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1)发审委的组成。

发审委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2)发审委通过发审会履行职责。

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3)发审委工作程序。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为7名。

证监会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召开日期、参会委员及会议表决结果等情况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期间可请拟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表决中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委员不得弃权。

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

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在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拟上市公司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新三板发行股份的审核细节是怎样的?、

收到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的审查要点: 一、备案文件检查 文件格式检查 1.1 备案文件所需要签名处,是否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备案文件中所有签名处不能以签章代替签名人亲笔签名 1.2 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尾页是否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3 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注明报告日期;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是否同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原件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4 法律意见书是否经2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签署日期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5 报送备案光盘中的电子文件是否包括pdf版本和可编辑的word版本 重点关注是否包括可编辑word版本以及两种版本材料的一致性 文件一致性检查 1.6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和认购合同摘要的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相一致重点审查认购对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等重要条款与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是否一致 二、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备案材料中应当有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2.1 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股东大会之后(包括同日)。

2.2 发行方案或认购办法规定了认购合同签署时限的,是否在该时限内签署 审查签署时间是否正确 2.3 是否存在发行对象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完成缴款的情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认购对象不能缴款验资。

2.4 是否存在缴款日期晚于认购期限的情形 认购对象如果不能在认购期内缴款的,挂牌公司可以发布延期认购公告。

三、验资报告 3.1 是否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1、验资报告不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 2、验资报告不能仅就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做说明,还应当就计入资本公积的新增资本说明; 3、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2 验资报告显示的金额与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是否一致 审查金额前后是否一致 3.3 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显示的缴款时间,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审查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四、发行情况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的披露情况 4.1 是否披露了发行对象的人数,以及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2 涉及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的,是否披露了核心员工名单和认定程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参与认购的 核心员工名单是否在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名单之内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3 涉及向券商发股票的,应明确披露是否为做市库存股,如果是做市库存股的,还应当披露券商认购库存股的数量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4.4 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5 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6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股票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计算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股份限售 4.7 如股票发行方案或认购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报告书是否载明该事项 自愿限售的,应当根据股转的规定提交自愿限售材料。

4.8 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发行股份的,是否载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限售 重点审查限售计算是否准确。

优先认购安排 4.9 报告书是否载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与股票发行方案是否相一致 审查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主办券商意见 4.10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1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律师意见 4.12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法律意见书》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律师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3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法律意见书》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1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是否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签字盖章 4.1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五、中介机构意见 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

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分别作了详细的解释 仔细读完你就是专家了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 股票发行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发行时机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 股票发行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总体来看经历了从审批制 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

这一过程又分别或同时并行着额度管 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 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从2014年 开始,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探索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向注册制度 过渡。

(1) 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做 法是,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 实际情况,先确定融资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 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 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 (主要是国有企业)。

(2) 指标管理阶段( 1996—2000年)。

这一阶段实行 “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3) 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一2004年12月)。

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

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9个通道,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两个通道数。

主承销商的通道数是其可以在同一时点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2月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

因此,2004年2月至2004年12月为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时期。

(4) 保荐制阶段(2004年2月至今)。

保荐制下,企业发 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 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 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制的核心内容是进一步强 化和细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尤其是以保荐代表人为代表的证 券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深化发 行审核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 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健全多层 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 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 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的股票发行制度。

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言 行与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

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 者自行判断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我 国正在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股票发行条件、上市标准和审 核方式。

证券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发行和上市活动,严厉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

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这个是两个概念。

1、首先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2、其次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第一,发起设立。

发起人一般在2—200人之间,注册资本为500万,这个时候公司发行股票是不公开的,只对内部发起人发行。

第二,募集设立。

也是有一定的发起人发起,但是发起人只要凑齐注册资本的35%,其余的资金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这个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500万,是公开发行,但是未上市。

再则就是,上市发行股票,作为上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到达3000万元,才具有上市发行股票的资格,而且上市发行股票是需要经过国务院,证监会的批准才可以。

所谓的上市是指在国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买卖股票。

发审委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需要多久时间?

一般一个月左右,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区别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我们称作形式审核,主要在美国公司上市常见上市方式。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我们称作实质审核,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市方式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主张事前控制。

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4、注册制主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当重要。

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

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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