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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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的股票

被借壳的上市公司的前兆和特点~

(一)借壳上市的概念《重组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的定义做了说明:“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凡满足该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构成借壳上市。

上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划拨等途径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包括向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典型案例:东湖高新(600133)(二)借壳上市应满足的一般条件《重组办法》第12条对借壳上市应满足的条件做了规定:“除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重组办法》第10条是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性规定;《重组办法》第42条对上市公司发股购买资产做了一般性规定。

(三)借壳上市应满足的特殊标准借壳上市应满足的特殊标准即: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对借壳上市标的资产净利润、持续经营时间的规定是借壳上市审核新增内容。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说明,按照借壳上市与IPO趋同原则,“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中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认。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的说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的经营实体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

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典型案例:*ST漳电(000767)2012年8月22日,重组报告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核的*ST漳电为符合新规则对借壳上市的规定,对重组报告书做了修改。

*ST漳电原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控股股东为国务院国资委独资企业中电投集团;本次重组后,*ST漳电实际控制人变为山西省国资委,控股股东则变为山西省同煤集团。

在原重组报告书中,*ST漳电拟发股购买同煤集团持有的塔山发电60%股权、同华发电95%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大唐热电88.98%股权、豁口煤业100%股权、锦程煤业90%股权,但由于豁口煤业和锦程煤业不满足《重组办法》第12条关于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将拟发股购买资产缩减为塔山发电60%股权、同华发电95%股权、王坪发电60%股权、大唐热电88.98%股权。

(四)借壳上市比例数据的计算《重组办法》)第1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12条规定情形除外。

” 为防止借壳上市重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格执行拟注入资产须符合完整性、合规性和独立性要求,就借壳上市相关计算规定如下:1、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2、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五)借壳上市与IPO趋同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

股票中国核电和中国核建有什么联系

股票中国核电601985和中国核建601611有联系也有不同。

二者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一是都具有核工业因素,中国核电的完整名称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建的完整名称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二者曾经同属于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三是两家公司都是核工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

二者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一是实际控制人不同,前者实际控制人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后者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二是职能任务不同,中国核电是中核集团所属的核电管理公司,中国核建则主要负责核电站的土木建设工程;三是两家都是没有隶属关系、相对独立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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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为什么会对股票的涨跌有影响?

因为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股价是买卖双方博弈的结果,融资实际是借证券公司的钱买入股票,融券实际是向证券公司借股票卖出。

按照常规的说法,融资融券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实际是让买卖的市场行为更彻底。

从另一方面看,对于某只股票,一般来讲,如果融资余额高体现看多的力量较大,融券余额(或余量)高体现看空的力量较大。

实际控制人为香港居民,大股东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可以在A股IPO吗...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

介绍一下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史

展开全部 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发展至今,仅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几乎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股票市场200多年的发展历程,这是辉煌的改革成果。

当前无论是市场的组织结构,还是交易清算系统的效率,甚至包括市场的规模,同不少西方国家的股票市场相比,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差距。

然而,当代中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新兴+转轨”的市场,从“姓社、姓资”的长期争论,到邓小平的“坚决试,不行可以关”的英明决策;从股份制改革的争论,到开放股市为国企改革服务,并直到目前基本完成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股市走过了近20年的风雨成长历程,经历了多变的政策选择。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育、发展,是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也是中国经济改革成功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股票市场产生、发育的特殊历史背景 中国的股票市场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

通俗的讲,西方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是遵循股票市场发展的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的土壤里,自然生成的“天然产品”。

而中国的股票市场,则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探讨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的土壤里,在既要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股票市场发展的自然规律,又要考虑中国国情、遵循中国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催生的“人工产品”。

这就决定了中国股票市场是有中国特色的股票市场。

研究中国股票市场的发育、发展的历史,不能不首先搞清楚中国股票市场产生、发育的特殊历史背景。

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的需要,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逐步从独资、合伙发展到股份公司,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

建立在股份制度自然演化基础之上的西方国家股票市场的产生、发展、成熟过程,也必然表现为一个瓜熟蒂落的自然成长历程。

在中国,股票市场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产物。

由于新中国建立初期学习前苏联的经验,存在对公有制形式的片面理解,单纯强调发展国有经济。

社会化规模经营的大工业企业是通过高度集中的计划化分配制度,采取政府投资、国家所有的方式建立起来的。

与此相适应,中国改革前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几乎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国有独资的形式。

经过解放初期对独资、合伙甚至是股份制的旧官僚企业、民族资本家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解放后30多年的国家投资、国家重建,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已经形成了覆盖各个领域的庞大的国有企业体系。

并在这种以国家独资为资本组织形式的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与之对应的社会分配机制、储蓄和投资运行机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也日趋突出地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国有企业因传统的计划运行机制的弊端和自身的体制改革、运行机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面临着经营困难、亏损面增大、负债率过高、资产结构不合理的困境;另一方面,在金融领域,因长期实行单一的银行信用体制和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预算软约束”,使得国家银行独自承受的金融风险日渐增大,其他国家不时爆发的区域性金融危机也一再为中国敲响警钟。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国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尝试:在国有企业领域先后推行放权让利、租赁制、承包制、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等多项改革措施;在国有银行领域,先后推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分离、对国有银行进行企业化改革等多种尝试。

但是这些改革效果都不理想。

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经济特区先行尝试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成功。

随后,在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广下,股份制改革被推到了中国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前台,股票市场成为令国人关注的焦点。

可以说,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真正出现改革热潮,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股票市场诞生后,才进一步引发起来的。

在股票市场发展的初期,在巨大投资利益的诱惑下,广大投资者蜂拥入市,热情参与。

改制后的企业和地方政府亦体验到股份制改革带来的巨大利益,地方政府和企业发现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一条迅速获取大笔资金并借此使企业迅速摆脱困境的捷径,于是也倾注出巨大的热情。

虽然,由股票市场热推动起来的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带有很大的、甚至不正常的利益驱动因素,但其在实践中显示出来的巨大魅力,却促使人们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引入股份制的可行性有了更为统一的认识。

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这充分表明时至1997年,对于大力推行股份制、发展股票市场,已经得到了包括中央领导高层在内的上下各界人士的一致认识和高度重视;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政策基调,已经从“坚决试”转变为“大力发展”。

二、中国股票市场的阶段性发展规律 纵观各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都呈现出一种阶段性发展的规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股票市场表现得更为明显。

股票市场具有阶...

上市公司会不会倒闭?国家有什么相关规定?

会——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将上市公司推到破产倒闭或退市的边缘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marketresearch/20050908/05431952073.shtml 中文名称: 境外上市公司的退市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许长新 工作单位: 河海大学 本文从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等方面研究了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规定,剖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其缺陷,提出借鉴境外证券市场经验的具体建议。

境外上市公司的退市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许长新 河海大学 许长新 一、引言 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吸收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下市,为证券市场源源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因此,现代证券市场应当是双向开放的、有进有出的市场。

但目前在我国沪深股市上,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却存在巨大的退出障碍,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向扩容的、半封闭式的市场,即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而尚未真正有效地发挥排放功能。

大量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的存在,拖累了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从1992年到1999年,上市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14 28%下降到8 22%,每股收益从0 37元下降到0 204元。

1999年亏损公司数为76家(没有按时公布年报的4家上市公司除外),亏损面为8 25%,明显高于1997年5 15%的水平。

目前,连续亏损三年的公司已达8家,资不抵债公司已达12家,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证券市场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的高低对于该市场的平均利润水平和竞争程度有着明显影响。

上市公司作为我国国企改革的排头兵和主力军,应当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因此,设立一定的进入壁垒是正确的(这种进入壁垒应当表现为较高的上市条件,而不应表现为行政性的审批制度和严格的额度分配),但设置很高的退出壁垒则是不合理的。

高的退出壁垒造成经营不善的绩差公司仍然留在证券市场中,劣质资产不能退出,导致良莠不分,必然降低上市公司群体的质量。

这不仅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加剧上市公司之间的过度竞争,增加竞争成本,摊薄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整体筹资效果,不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运作效率。

因此,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促使劣质公司适时退出证券市场,给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留下更大的上市余地和筹资空间,将有利于改善市场主体结构,优化上市公司的内在质量,提高其经营质量和运作效率。

二、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1 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

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

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

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什么不是同一个?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 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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