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市股票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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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股票分置

股票里面股权分置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

对其的理解如下: 1、股权分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内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

这个制度安排在2005年之前已经实行多年,其中特别规定:上市的企业只允许其少部分股份(通常不到三分之一),在市场公开发行及交易,其余的股份则暂时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并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法人持有 2、这样的安排显然是一个权宜之计,当初主要是希望一方面保证国家对上市国有企业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也担心中国刚刚建立的股票市场无法承担全流通的市场地图。

3、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在内地及香港市场上市所遇到的思维观念及利益分配方面的阻力,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

没有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可能晚很多年,但这一制度也导致了一系列的后遗症,包括市场供需失衡问题、股东利益冲突问题及企业控制权僵化问题。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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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流通股本和什么数据、信息有关联?

流通股本是指公司已发行股本中在外流通没有被公司收回的部分。

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股份。

流通股本是一句很有中国特色的股市术语,外国的股票从一上市就是全流通的,总股本就等于流通股本;而中国的股票上市,在未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前,(个人或集体或国家)法人股是不允许上市流通的,只有部份发行的股票可在二级市场流通,这部份就是所谓的流通股本,05年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股票都是全流通的,过去的法人股也慢慢可以开始在二级市场流通,但却是有数量和时间限制,这就是限售流通股,因为监管部门担心一下子那么多的股票上市,必然会导致资金承接不住而崩盘。

慢慢的,中国股市将实现真正的全流通,总股本也就等于流通股了。

在以往的指数计算中,只要是在交易所有权利进行场内流通的股票均算作流通股,这样无论是公司发起人、国有股还是战略投资者的股份,一旦获得流通权,就可以算作自由流通股。

但是最新公布的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案中对自由流通股作出了定义:自由流通比例是指公司总股本中剔除以下基本不流通的股份后的股本比例: ①公司创建者、家族和高级管理者长期持有的股份; ②国有股;③战略投资者持股;④冻结股份;⑤受限的员工持股;⑥交叉持股等。

根据上述定义,国有股、发起人股等许多股份即使在获得流通权以后仍然不计入指数,这样在股改基本完成和新股发行全流通的背景下,这一规定对未来的指数计算将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对宝钢股份(600019),在2008 年8 月19 日以后,目前宝钢集团持有的137.2 亿股股份(目前宝钢股份的流通股份为47.3 亿股)将全部可以上市流通,按照原来的计算方法,这部分股份将计入指数,但按照最新的自由流通股定义,这部分股份将不计入指数。

再如中国银行(601988)在上市三年后,目前中央汇金持有的1713.25 亿股股份(目前中国银行的流通股份为43.31 亿股)将全部可以上市流通,按照原来的计算方法,这部分股份将计入指数,但按照最新的自由流通股定义,这部分股份将不计入指数。

很显然,对于流通股的不同定义,在许多原来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相继可以上市的情况下,对其在指数中的权重的影响极大。

按照原有的处理方法,成份股控股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到期后,其权重会有较大变化,而超级大盘股的控股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到期后,其对指数的影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最新的自由流通股定义将减小这种变化。

问题在于如果有权流通的国有股、创始人股在市场上抛售时是否对成份股的权重进行修正等没有明确的说法。

此外指数编制方案对于交叉持股没有给出明确定义(按一般理解,是指上市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因此很可能意味着今后中证指数公司对于部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原始股赠送的股票税率是多少

如果上市公司送的红股,是在您限售股上市并解禁之后的所送的红股,上市公司送红股的部分征收10%个人所得税,此部分税不需要客户进行操作在送股部分上市后已经扣除,您卖出此部分所送红股,不属于限售股,不再单独扣除20%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界定: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您可以根据以上的限售股定义来判断您所持红股是否为限售股,另外股票交易是“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买入的股票先出售,即您会先卖出原始股后,才能卖出由此部分原始股所孽生的送、转股。

股票刚进入中国的时候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1990年-1991年是股市的初创阶段。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挂牌营业,股票集中交易市场正式宣布成立,中国股市由此第一次具备了资源配置的功能。

这一阶段是中国股份制改革起步初期,各项基本制度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资本市场大多处于自我演进发展状态,资本市场体系初步搭建,整个市场规模较小,并以分隔的区域性试点为主,股票市场的发行和交易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规范和集中监管。

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2、1992年-1997年是股市的试验阶段。

此时股市能否长期存在仍然受到所有制问题的困扰,姓资还是姓社,成为影响股市存活最重要的话题。

1992年1、2月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视察时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

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

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1]此后,中国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更多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开始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圳推广至全国,打开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由此中国股市也于1996年5月迎来了大牛市行情。

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供求机制和市场监控机制,高速发展的股市立即出现了许多问题,股市价格暴涨暴跌,投资者尚未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机之风盛行,黑市行为大量滋生等。

打压整顿股市也因此成为接下来的宏观调控的内容之一。

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来看,1992-1997年是由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过渡阶段。

股市的监管机制开始形成,监管体系初具雏形,并规定了涨跌幅及交易量限制。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第一次从宪法的层次上承认“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一个特殊形式”,至此,股票市场的地位正式确立。

3、1998年-2001年是股市的规范阶段。

从1998年开始,中国开始正式启用法律法规手段规范管理股票市场。

1998年4月起建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国务院确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同时其职能得到了加强。

1999年股市又一次出现牛市行情高潮,一直持续到2001年。

然而,太过火爆的股市已经严重脱离了基本面的支持,市盈率奇高,大量违规行为也不断被暴露出来,银广夏、蓝田等上市公司事件的发生就是当时股市混乱的缩影。

同时股市的作用被定义为“国企解困”的一个重要途径,大量国企进入股市寻找资金,其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

以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股票市场步入了以“规范与发展”为主题的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建设也逐步走向成熟。

经过几年的法制建设,中国证券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到2001年底,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系统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4、2002年-2004年是股市的转轨阶段。

随着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随着国内宏观经济矛盾的转移,对股票市场功能的认识不断深化——它不仅是筹资的工具,而且股指的上涨还能带来财富效应,刺激消费增长,有助于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等。

股票市场的地位被提升到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考虑。

中国股票市场被赋予了新的功能,中央高层领导提出股票市场不仅要为国有经济改革服务,而且要为国家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服务。

但是,由于此阶段股票市场的制度安排、制度建设不尽合理,再加上盲目借用外国(主要是美国)的经验,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殊性认识不够,使得中国股票市场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高层次、综合性功能的发挥仍不理想,社会各界对中国股票市场功能发挥的现状有颇多不满。

新一届的中国证监会开始着手完善监管体制。

然而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前提下,国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改革并没有收到预期的结果。

这一阶段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价格甚至一度低于面值,股市不仅没有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要求,甚至连最基础的筹资功能也无法实现。

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南方、闽发、“德隆系”等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问题和风险集中爆发,是中国股票市场运行中不健康因素的集中反应。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表明了政府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心,以促使资本市场的运行更加符合市场化规律。

5、2005年至今是股市的重塑阶段。

2005年5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股市重塑的一个过程。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截至2007年底,沪、深两市98%的应股改公司完成或者已进入股改程...

原始股上市交易后,首次卖出需要缴税吗?交多少?

除按交易所规定,要交佣金和印花、过户费外,根据《证券法》规定,原始股必须在公司上市三年之后才能卖出。

卖掉原始股,还需要按卖掉后的成交价减去成本后的盈利要交20%的所得税。

=============================以下是有关“原始股套现征税”来源按F10,泰尔重工(002347) 根据财政部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规定,对个人所持限售股征税的范围含:"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 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税." 这也就是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都被视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 但解禁日之后进行的送转股则不算作限售股,不予征税.请自行理解。

如果解决了问题请及时采纳,多谢!...

证监会试点先行协调推进的股份分置问题有哪些呢?

证监会将贯彻《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按照"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来推进。

(1)"试点先行"是在解决股权分置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不急于整体推进,而是通过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在少数公司中进行审慎试点,传达积极的政策信号,培育相对稳定的市场预期。

通过不断对试点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形成解决股权分置的全面推进方案。

(2)"协调推进"就是在全面解决股权分置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的情况下,应当抓紧完善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恢复流通股股东对大股东守法、诚信的信心,缓解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矛盾,为市场化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时,应当落实保持市场稳定发展的相关措施,增强市场对股权分置改革的适应能力。

(3)"分步解决"就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成功后实行"新老划断",对存量公司确定分步解决的原则,争取用相对较短的时间积极稳妥地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新老划断"问题的解决,前提在于市场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

也就是说,不仅政策预期要相对稳定,而且试点公司所采用的基本模式及定价水平也要得到市场的基本认同,市场反应已趋于平稳,才可以考虑实行"新老划断"。

为什么刚上市的股票没有涨停价和跌停价

刚上市的股票没有涨停价和跌停价的原因是刚上市的股票第一天不设涨停/跌停限制。

第二天就有涨停价和跌停价的限制了。

涨停价是以早一天的收盘价来算的,即前一天的收盘价加10%,但是是股票交易以分为最小单位,如一支股票昨天收盘价是5.55元,那么今天的涨停就要加上0.555元,四舍五入,要涨0.56元,这时就不是刚好10%,所以,只要是收盘价出现分位数,第二天的涨停和跌停价都不会是刚好10%。

百度上市后原始股如何卖

原始股申购后,原则上在上市交易的第一天即可买卖。

如果不是在一级市场申购的,而是购买的即将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原始股,则要看原始股的属性(如法人股、内部员工股)了,这类股票往往外部投资者难以买到。

普通的内部员工股需等到原始股上市交易半年后,才能卖出。

出售原始股须到证券公司开户。

开户流程: (1)在当地证券登记公司或其代理处购买开户申请表并按表要求填写; (2)将填写好的开户申请、有效证件及开户费交与工作人员; (3)经确认无误后,即可领取A股证券账户。

刚上市发行第一天的新股不受涨幅,第二天受涨幅限制吗?是+/

2015年新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是新股首日最高涨幅为发行价的44%。

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股票不受涨跌幅度限制:1.新股上市首日。

但是在股票涨跌到一定幅度或换手率达到一定量时会有停牌机制。

2.G股复牌首日。

G股指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股票3.暂停上市的ST股扭亏复牌首日。

4.权证的涨跌停可以大于10%。

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为发行价上下20%,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此外,上交所要求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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